“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应该发挥更多作用


面对中国平安们不切实际的再融资计划,独立董事应该履行他的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但正如长江商学院院长项兵说的“我是独立董事,我绝对是个花瓶”。花瓶董事怎么能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呢?那么我们与国际接轨来的用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制问题出在哪儿呢?

问题的在于独立董事受时间、能力、对上市公司参与的程度以及主观责任意识等方面因素的限制,不能或不愿按照自身所掌握的资料来履行自己的职责。

其原因根源在于制度的缺陷。我国的公司法没有关于独立董事方面的规定,证监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台《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但指导意见意在指导,连行政命令都不是,力量毕竟有限。

关于独立董事的提名,《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上市公司大多是一股独大,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大多是大股东委派的,由他们提名的董事能够独立吗?既然独立董事尤其要关注广大的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那么独立董事应该由维护公共利益的监管当局来选拔。对此,笔者建议:

一、在独立董事人选方面,建立公开的独立董事人选的“征信系统”,由证监会负责管理,系统维护可委托给民间机构,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应该从这类人开始,每一个拟参与独立懂事提名的个人,必须先主动申报个人的资信情况,从业经历,专业领域,时间精力能否保证自己形式职责等,在这个“征信系统”网上先实名注册,要求信息真实,如被人揭发有任何不真实情况的,一经调查核实,即将其打入另册,并降低其个人信用级别;对那些已经被上市公司选作独董的人员,另行列时,以利监督,一旦被揭示并调查核实某一独董存在不执行其应有职责的,应进行公示,并报告证监会等有关部门进一步问责、处罚当前在职的独立董事另案登记公示,对不符合规定的、有过不作为记录的独立董事坚决淘汰出局,并降低他的个人信用级别。

通过这样一个独立董事征信系统,形成具有公开性、保证独立性、强调专业性的动态的独立董事人选形成机制,专门统一管理和监督独立董事的行为,真正发挥我们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职能与作用。

二、独立董事有必要职业化,薪酬发放基金化。早有人建议用专业化、职业化的独立董事团队来代替独立董事的名人阵容(苏培科,2003)。从独董的薪酬来看,2004年上市公司独董的平均津贴38646元,已远超过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对一个人身兼25家公司的独董,收入亦非常之高了,完全可以专职化。

在美国,安然事件发生后,纳斯达克市场对独立董事制度最大的改革措施是,不再允许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领取最高每年6万美金的报酬,并且对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所服务的机构提供捐助也作了最高限制。

在中国,如果说真的学美国的这样做,可能独立董事制度会因为无任何薪酬而无人愿意做独董而流产。针对中国的实际,我们可以考虑设立独立董事“薪酬基金”。由证券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与发放给各个独立董事,不再有厚此薄彼。该基金的具体设立可以说是简便易行,只需将原来各上市公司给其独立董事个人的薪酬,按照2003630证监会的规定标准计算,汇集起来,让每家上市公司如期缴纳到设立的独立董事管理部门,实行统一发放、统一奖罚。基金积累部分可考虑托管给国内一家或几家大的金融机构。

这样,独立董事的人选不再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提名,独董的薪酬也不再是直接由上市公司来分发,就可以杜绝“人情董事”和“花瓶董事”,减少独立董事在工作期间的各种人情关系,使独立董事们真正的独立于上市公司,这样,也就从体制和制度约束上保证独立董事在发挥职能的过程中,能够替所有的股东和中小投资者发表独立、有意义的分析意见,限制和监督上市公司的不良行径,促进上市公司良性化发展。

 

《指导意见》没有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责任,造成有权无责,《指导意见》给独立董事赋予了应有的职权,却没有对独立董事加以约束,一度曾出现独立董事受到处罚还要状告证监会的离奇事。

明确独立董事因失职而应承担的责任可以有效提高独立董事的地位,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如果独立董事一年可以从上市公司领取津贴10万元,他因失职使中小股东利益受损,最高承担5-10倍的连带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负担刑事责任。这样就会约束那些想当独立董事的人,真正把担当独立董事当作一种神圣的职责,由此责任约束,独立董事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行使自己的职责,“花瓶董事”自不敢为了。

归纳起来,只有从制度上根本解决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聘程序,并明确界定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责任,才能使独立董事真正担当起保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重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