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主权财富基金的监管困境


 

日前,据报道欧盟将于本周三对一项关于政府投资自觉规范的提议进行表决,表明了许多西方国家对日益盛行的主权财富基金(Sovereign Wealth Funds,SWFs)的担忧,以及建立相关国际监管准则的期望。

客观上讲,SWFs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也就是自近两年才开始。1953年,科威特利用其石油出口收入成立科威特投资局,投资于国际金融市场,被认为是最早的SWFs雏形。而这一词汇本身,也只是在2005年后才被国际投行所运用,其根本特点包括: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坚持风险调整后的利润最大化目标。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各国都认为应该对庞大的对冲基金加强监管,以维护国际金融秩序。然而,2007年以来,SWFs似乎替代了对冲基金,成为西方国家最为担心的因素。可以讲,这主要由几方面原因所造成的。一是SWFs规模不断扩大,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上不容忽视的投资主体。IMF预计,超过20个代表性的SWFs控制著大约1.9万亿到2.9万亿资产,已超过了全球对冲基金的规模。二是SWFs所属国发生变化,最初拥有SWFs的只是一些石油输出国或小型经济体,但在2004年俄罗斯成立“稳定基金”后,西方国家开始对SWFs背后可能隐含国际政治意图而感到忧虑,2007年我国中投公司的成立,进一步引发了这种恐慌。三是SWFs本身的透明度较低,与对冲基金相比,其决策机制与投资模式更像是一个“黑盒子”,这增加了西方国家对SWFs可能影响市场秩序与金融稳定的担忧。四是加强对SWFs的监管也迎合了不同国家和组织的政治需要。我们看到,在欧盟中德国提倡加强监管的呼声最高,这吻合了默多克政府追求政治大国地位的愿望。而美国对SWFs则是“又爱又恨”,也希望有一定的规则来维持微妙的平衡。IMF积极倡导的目的,更是要恢复自身日渐衰落的国际地位,重新获得国际金融秩序维护者的形象。

在此背景下,我们看到近期无论是在IMF会议、G7会议,还是美国和某些欧洲国家的内部会议中,强化SWFs监管都成为热议的话题。与此同时,随着许多拥有巨额外汇储备的国家都热衷于建立或扩大SWFs,东道国的内部监管也成为困扰SWFs发展的另一个难题。事实上,SWFs在东道国内部也存在缺乏透明度的问题,这使得其投资行为经常受到本国公众的诟病。例如,新加坡在2006年投资于泰国前总理他信所属公司的行为,不仅成为泰国政变的导火索,而且使自己一度陷入了收购僵局。而我国中投公司对黑石的投资,也成为很长时期内人们所批评的热点。

应该说,加强监管与维持自由的矛盾,是任何金融活动都面临的,只不过在监管对象成为一国政府之后,情况变得更加复杂。但可以肯定的是,未来对SWFs进行的监管将面临外部和内部两大挑战。

一方面,热衷于发展SWFs的国家都积累了大量外汇储备,这是在当前失衡的国际贸易金融格局下形成的,这些国家为过剩外汇资源寻求盈利途径,是无可厚非的。而欧美国家也需要SWFs为其国际收支失衡“输血”,在此背景下,西方国家在加强监管方面的意见自然难以统一,如英国、意大利和澳大利亚都对此持消极态度,而美国目前更希望SWFs为其境内金融危机提供流动性支持,因此各方观点也比较暧昧。当然,反过来看,如果西方国家对SWFs的担忧不断增加,对于东道国来说也是不利的,并增加了SWFs投资活动中的额外协调成本。由此,可以预见未来对SWFs的国际监管,更可能是一种“形式监管”,旨在消除西方国家对SWFs投资活动背后的非经济因素和不确定性的担忧。

另一方面,出于国内权力制衡与金融安全的考虑,东道国也将对SWFs进行更透明的监管和风险控制。我们看到,近年来面对频频发生的金融危机,各国政府都在着手改善内部金融监管,在新巴塞尔协议之后,许多国家已经逐渐建立起高效的监管框架与模式。这样,SWFs的监管问题在很多国家已经落后于整体改革趋势。在私人金融领域持续出现风险爆发的情况下,新兴市场国家也会考虑预防政府行为导致的金融风险,再加上全球都增加政府透明度、增强市场机制作用的大环境,预计各东道国都会根据国情来创新SWFs监管模式。

面对SWFs的监管困境与未来发展趋势,我国也应该从两方面着手做好准备。一方面,在适应SWFs外部监管过程中,要更主动地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争取更多“话语权”的同时,也要与其他国家一起促进SWFs投资活动的规范发展而获得共赢。其次,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也应尽可能增加中投公司的透明度,多运用市场化商业规则来进行运作,例如吸引国际专业人才、尝试由某些国际知名投行代理部分投资业务等,从而避免境外不必要的担心。还有,在已成为全球关注对象的情况下,尽量避免通过中投公司进行国家战略性投资,防止引起西方国家的恐慌。

另一方面,中投公司还要进一步优化内部监管模式,最重要的对内增加投资模式的透明度,使公众能够更有效地参与监督。再就是应确定业务评价标准和风险承担责任。判断并公开业绩标准是优化对中投公司监管的基础,例如,目前较大的争议在于,是否应该在海外投资收益中,扣除汇兑损益和人民币升值的因素。与此相应的是一旦出现亏损,由谁来承担责任,是否完全由财政部来“埋单”,这也是改善监管必须解决的问题。另外,针对SWFs发展的部门职能定位,目前也还比较模糊,未来既需要明确国务院、财政部、央行不同主体的监管职责,也应该更清晰地划分中投公司与外管局在SWFs发展中的功能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