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企所得税讲稿(29)


  佣金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摘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保险费用、专项基金

  (一)可以扣除的保险范围

  1.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2.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二)职工养老基金

  1.职工养老基金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以规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上交基金统筹管理部门的退休养老金。职工养老基金以规定的比例按计税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交纳。上交的职工养老基金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比例上交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2.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