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精神vs科学精神:三评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结论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通则》第三条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简而言之,司法鉴定活动,应该遵循规则,遵循科学精神,也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司法鉴定的质量。
从其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必须牢固树立规则意识;当商业利润与科学精神发生冲突时,应该发扬舍生取义的精神,摈弃商业利润而优先考虑科学精神,确保司法鉴定的质量。
可是,商业利润的诱惑真的是太大了。马克思的《资本论》中有两段名言。一段是这样说的:资本的灵魂就是资本家的灵魂,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另一段:“如果有20%的利润,资本就会蠢蠢欲动;如果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冒险;如果有1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冒绞首的危险;如果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践踏人间一切的法律”。就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而言,一项文书鉴定收费5000元。可量效益可观。如果先收取后发现由于技术限制不能鉴定再退还,那岂不是“煮熟的鸭子又飞了”。于是,当接受了司法鉴定后即使无法鉴定,也要糊弄个结果出来,这样才能确保到了荷包里的银子不致于再飞走。于是,也就可以理解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关于形成时间的含糊其辞的鉴定结论了。因此,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08年8月至当事人的情况说明及10月致法院的回函作出了这样的解释: “至于鉴定意见的明确与否,主要受限于送检材料的条件与本中心的技术支持。”
如果仔细分析《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就会发现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受理超出其技术条件能力的委托是严重违规的,是违反程序正义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如果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认为,由于送检材料的条件与该中心的技术能力的限制,检材无法得出科学的鉴定结论,该中心就“不得受理”。而且,即使已经受理,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当遇到“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情形发生时,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一个是禁止性的规定,一个倡导性性规定,都没有引起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注意。不是该中心无知,是因为,它关注的经济收益。一份鉴定5000元,就足以让它出卖了良知,让它视规则于无物,让它背叛了科学精神。
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情况说明第四条说:“本中心鉴定人员在该案鉴定过程中严格遵循科学精神,并无任何违法任何乱纪行为”,一开始,还觉得无法理解,现在已经很容易解释了,京是商业精神战胜了科学精神,就是追逐商业利润的动机压倒了职业操守,就是对金钱的追求胜过了对职业道德的坚守。
商业精神vs科学精神:从职业道德评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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