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土地所有权国有制的十大基本原理(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当代首创)18

价值中国环球资讯网 专栏作家陈绪国著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辞条18

 

[土地所有权国有制的十大基本原理]

 

土地所有权国有制,是在古典物权法基础上推陈出新的新型物权法制度。从土地所有权“公法”意义上,来阐明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必然性,借以摈弃古典物权法“公权私化”性质的土地所有权私有制。实现这一伟大理想,可以说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众望所归。

数百年来,倡导土地所有权国有制(有人称土地国有化)的人很多,除了法学家以外,还有哲学家、政治经济学家、社会学家、人类学家、思想家等,而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成就最为突出。其中,自然辩证法、历史辩证法、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以及新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福利社会主义、物权改良主义和和社会改良主义者们,基本上达成了一个共识,那就是:土地所有权国有制,是人类社会最好最标准的的物权制度,是每个国家政府责无旁贷的职责,也是广大中产阶级、无产阶级共同的奋斗目标。

土地所有权国有制的基本原理,是植根于人类社会,反馈于人类社会的,概括起来,不外乎以下十大基本原理。

1.自然原理学说

地球起源于137亿年前的那次宇宙大爆炸,目前地球正值壮年,仍然有65亿至70亿年的自然寿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获取土地所有权,必须要通过商品交换获取土地所有权,谁要取得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就应当买断70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所有相关权利,就必须付出天文数字的巨大代价。并且,自古以来,土地是人类、是国家即公民的共有财产,任何机构和个人也无权擅自处分土地所有权。

地球不是人类创造出来的自然物,土地不是人类创造的一般商品,土地又是不可再生的自然力资源。它所产生的土地所有权,与其它动产、不动产所有权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当将土地所有权当作一般所有权时,整个物权法系统就变得十分紊乱,由此产生的副作用也非常之大。只有在全国城乡实施土地国有制或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以后,才能理顺各类土地的物权和其他品种的物权,合理地配置土地资源和合理地确认各类土地物权。

2.社会原理学说

人类社会,包括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无一例外地必须确认和保护私人所有权。从人类诞生的第一天起,土地就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是不可处分的公共财产。土地不是人类的生产物,但人类可以依据各种方式利用土地进行生产、生活。人类可以依据不同途径和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_用益物权、用益权,但私人不能获取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的三大定理和三大定律,是社会原理说的基础,其核心原理是土地国有化、社会化。这是人类历史上梦昧以求的最伟大的革命事业,代表了人类发展的趋势。

3.国家原理学说

国家不分大小,地不分东西南北,人不分种姓和社会制度,土地所有权只能以国家所有并由中央集权制来管领全国的土地所有权。从国家诞生的第一天起,整个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全部归于国家即全民所有,国家消亡,这个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就归于他国所有。

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包括全国土地的领土主权,全国各行各业产业布局、城乡规划建设的批准权,土地征收、回收的决定权,土地流转的处分权,土地作物、生产品、出让金的收益权,出租土地的租金收入,以及相关收入的一次分配、二次分配、三次分配权等。所谓“全国的土地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指的是,有的人直接利用国家的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直接获取土地的收获物,有的人可以通过二次或三次分配的途径获取土地的收益。

4.马克思主义原理学说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等土地学说的思想家,针对人类社会土地所有权私有制的种种弊端,结合土地所有制的自然原理学说、社会原理学说和国家原理学说,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一元论哲学,深刻揭示了人类社会实施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重要性和历史必然性。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制度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相适应的新的生产力的必然结果;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后的重要任务,就是要解放生产力,而解放生产力的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要实施“大土地”的国家所有制,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发挥农业集体协作的优越性;马克思认为“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发展着。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乎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形而上学》1847年上半年);恩格斯认为“在土地私有制本身所导致的较高的农业发展阶段上,私有制又反过来成为桎梏—目前小土地占有制和大土地占有制方面的情况就是这样。因此,就必须地产生出把私有制同样地加以否定并把它重新变为公有制的要求。但是,这一要求并不是要恢复原始的公有制,而是要建立高级得多、发达得多的公共占有形式,它远不会成为生产的障碍,相反地将第一次使生产摆脱桎梏……”(恩格斯《反杜林论》(18769月)。

列宁、斯大林认为,生产关系的基础是所有制,社会主义必须实施土地国有制;现在展现在胜利了的无产阶级面前的,是已经变成全民财产的国土,无产阶级一定能够根据社会主义原则组织新的生产和消费。

列宁认为,在设计和实施土地所有制时,要注意了解和纠正几种不同土地权的概念,防止某些居心不良的组织和个人的无政府主义行为:“如果关于这一切还可能发生什么误会,那或者是由于不了解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等概念的区别,或者是由于蛊惑人心地玩弄省区自治和联省自治。”(列宁《社会民主党在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190711-12月)

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文中指出:“现今在我国,存在着社会主义生产的两种形式:一种是国家即全民的形式,一种是不能叫作全民形式的集体农庄形式。在国家企业中,生产资料和产品是全民的财产。在集体农庄中,虽然生产资料(土地、机器)也属于国家,可是产品却是集体农庄的财产;因为集体农庄中的劳动以及种子是他们自己所有的,而国家交给集体农庄永久使用的土地,事实上是由农庄当作自己的的财产来支配的,尽管它们不能出卖、购买、出租、抵押这些土地。”

5.最优体制学说

各国需要选择最优体制原理来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开放土地市场。如1969年诺贝尔奖经济学奖得主荷兰籍学者丁伯根所说的那样:“最优体制的选择决定于各行业和社会团体的性质,每个国家或多或少需要集权,因此,最优体制应该是多方位的。结论是,最优体制存在于完全的自由市场与彻底的计划经济两个极端之间。”

关于集权,又称国家干预主义。主张国家干预主义的西方经济学流派,是凯恩斯(1883-1946)主义。1936年,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发表著名的《就业、利息和货币理论》,主张政府应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干预国家经济,以应对失业、经济危机。早期追随者,英国有卡恩、琼-罗宾逊、哈罗德、卡尔多,美国有汉森、萨缪尔逊、哈里斯、克莱因,均属于庸俗经济学家流派。

东方国家的集权是政治家集权,以列宁、斯大林、毛泽东为代表,强调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下的集权制,列宁、斯大林倡导的是中央集权制,毛泽东倡导的是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的集权制。列宁、斯大林倡导的土地管理集权制是国家集权制,毛泽东倡导的土地管理集权制是国家集权制和人民公社集权制。

中国许多法律条款,是“极端”的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在全国一系列的政治与经济改革面前显得非常乏力。有的与市场经济脱节,有的与现实国情脱节,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只是其中一个缩影。为什么目前成为腐败分子最活跃的时期?是我国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法律跟不上形势发展的变化,有公权私化现象。刑诉法、民诉法、行诉法,尤其是财产刑法面临着各种新问题、新方法,给予立法机关十分严峻的考验。

选择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中央集权制,在加强国家宏观计划管理调控的同时,运用土地市场的经济法则来赋予土地使用权人(用益物权人、用益权人)以合法权利,在最优体制下达到最大的社会效益和边际效益,从而实现全民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全面平衡。

6.福利经济学说。

各国政府的责任是,一手抓经济,一手抓福利,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人与人之间的和谐。1998年诺贝尔奖经济学奖获得者、印度籍学者阿马蒂亚.森认为,就一般意义来说大饥荒背后存在着更复杂的原因,是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不是食物有供应和需求这样一个简单的工具能够解释的。用我们今天的话来说,是社会公共品供给不足的缘故,造成我国的社会福利事业落后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一个国家要维持或提升一定的福利水平,单靠搞生产是维持不了多久的。类似于上世纪的世界经济危机、日本房地产金融危机、亚洲金融风暴和08年美国房贷金融危机引发的世界经济危机,今后还会发生。其中,上世纪八十年代日本的房地产金融危机,令日本经济衰退近二十年,美国房贷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多数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国家无一幸免,损失高达数十万亿美元。医治这种经济创伤,需要多国多年努力才能复原。许多行业的经济发展趋势是不断波动的,泡沫经济随时可能发生。而土地流转的产业效益是远远大于、远远持久于其他各行各业的。牛毛出在牛身上。任何国家不实行土地国有化,国家财政自断财路,甭说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了,困难的县市,就是将公务员的工资正常发放,就算是幸运的了。我国编制上的公务员有600多万,贫困人口众多,社会保障的包袱很大,是否想过这个问题呢?是否从现在想到了长远的、甚至是百年大计、千年大计了呢?

7.哲学原理学说

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一元论或本原论来解析土地所有权,不难发现,自从人类、国家诞生的第一天起,就意味着土地所有权为人类、为国家全体国民共有,不应当专属于某一团体或个人所有。从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来说,土地所有权从来是不可处分的永久固有的、国家唯一所有的共同财产。

唯心主义的一元论认为土地所有权是由主观意识决定社会存在的,他们认为谁有本事获得土地所有权,谁就是土地所有权人。认为这些人也是国家人、社会人,拥有土地的人就是土地所有权人。唯心主义二元论主张,土地所有权分为公共土地所有权和私人土地所有权,并由国家机构限制私人土地所有权。

但是,各国的法律,具体到土地占有条件与面积、使用年限、使用范围、收益分享、处分权力等等,从各个方面证明了土地所有权私有者一一被剥夺,获得和使用土地的人,充其量,就是用益物权人。这对于公有制社会或者是私有制社会,都是一样的,土地资源对于人类的依赖性和短缺性,逼得全世界各个国家都将不约而同地走同一条路,那就是:土地国有化是唯一的正确出路。从哲学上来概括,这叫做事物的本质、事物的本原。

哲学原理说,包括了自然哲学原理说、社会哲学原理说。这两类学说,是相辅相成的。前者为社会哲学提供了大量的自然科学的现实证据,后者为自然哲学提供了大量的政治经济学、社会人文学、社会伦理学的现实证据。

土地所有权公权私化,极不公平、极不合理,历史上遭到许多政治理论家和社会活动家的强烈抨击。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早就揭露了资本主义国家土地所有权法理的虚伪性,并为社会主义实现土地国有化指明了方向。

8.数理逻辑原理学说

数学,是一门精密的逻辑科学,能够运用于所有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虽然,法学领域没有制订法律标准,运用数学方法来建立法学模型,将抽象的法律概念演绎成用数学测量的事物。

所有法律的效力,都是可以用数学公式、数学模型来图解的。土地管理法需要依据我国人均土地占有量、各种土地资源的分布状态、人口增减状况、城乡土地的利用开发状况、土地资源的市场价值,以及开发利用土地对于现实与未来的诸种影响等等来设计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以期适合中国现实与未来的国情,并使法律趋向于公正、公平、合理。

物权法也是这样。物权法的土地所有权、用益物权、用益权、单一土地使用权、土地享用权,以及地产权、从属地产权、单一地产权、享用地产权等等,都是可以运用数学模型来图解的。

同是土地所有权,一项权能与多项权能的法律界面是不同的;同是土地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权与个人土地使用权是不同的;同是地产权,主地产权与从地产权是不同的;如果将全国97%的土地所有权无偿划归给集体,其数学逻辑会达到什么程度;用数学来表达930万平方公里土地(相当于美国本土的总面积)的现实与远景价值应该是怎样的天文数字;全国13亿人,有多少人每日每时在使用公共土地;全国5亿城区居民、8亿农村居民,为什么这么多人不能保有和行使土地所有权,而约300多万集体干部可以保有和行使土地所有权;集体占有的土地到底是占有农村土地5%以下,还是占有农村土地100%;为什么集体实际占有土地不足5%,却要行使其100%的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法律条款,加上限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的条款,形成了怎样的比例形式,能够达到多少法律效力等等,这些简单的数理逻辑推理,相信连小学生也会做。

另外,甚至运用概率论、ABC分析法、线性规划、直方图、饼形图、曲线图、点状分布图及其他统计数据、数学模型来分析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与其中的相互关系,也可以将法律的漏洞、土地权利腐败指数及时显示出来。

数理逻辑推理,可以弥补抽象逻辑、形象逻辑推理不足的方面,使人们的思维方式从主观概念中找出符合实际的客观的、精确的东西出来,化繁为简,化腐朽为神奇。

9.物权原理学说

物权的基本原理,就是所有权原理。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四大权能。所有权的基本原理,就是“一物一权”。

由于土地所有权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不动产所有权,实际的土地所有权人是国家,不一定是直接使用土地的人。使用土地的人,是产权人、业主。由于人类几千年土地私有制运作的结果,国家这个土地所有权人,或者被故意抛弃,或者被人们长期遗忘,隐姓埋名了。

从古今中外各种法律体系中,都可以看出,不论是国有土地,还是私有土地,全部都是受国家严格控制的对象。所有权“四权合一”法理理论,可以适用于其他的动产与不动产物权分类,唯独土地所有权就不能这么做。而现实情形是,所有民间的土地所有权人不能做到四权合一,西方国家炮制一个所谓的“受限制的土地所有权”,加给所谓的土地所有权人。这种歪曲土地所有权的法理学说,连西方国家也不能自圆其说,早就应当结束了。

实际上,我国与外国的许多正规则的土地所有权法律条款,早已或即将判处潜规则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条款为死亡条款,令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从理论到实务上处处难以立足。

但是,土地所有权的潜规则,虽然与人类的共同理想背道而驰,与后现代社会的发展很不合拍,毕竟它是沿袭了几千年的旧体制,根深蒂固;又由于是以“合法”的面具掩盖非法制度,打着“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集体财产”的旗号来反对土地国有化,在一定的条件下,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仍然会发生作用,使死亡条款激活。

世界各国对于土地所有权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有概括说、一项权能说、二项权能说、三项权能说、四项权能说等等。针对土地所有权各种私有制的不公正、不公平、不合理现象,各国即搬出“土地所有权限制论”来摆平其中的问题,于是又出现了新的不公正、不公平、不合理现象,这无异于杯水车薪、赴薪救火。解决土地所有权各种私有制的不公正、不公平、不合理现象,其根本的途径、根本的方法,是要坚决地全面地实施全国性的、彻底的土地改革,将全国城乡的土地所有权统一收归国家所有,赋予组织或者个人以合适的土地使用权,简称“两权分离”。其权利配对模式如下:

最佳土地权利模式=国家的土地所有权+组织或者个人的土地使用权

其中,组织或者个人的土地使用权,是广义的土地使用权,是指除了土地所有权中包含的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土地使用权,即包括用益物权型的土地使用权、用益权型的土地使用权、单一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享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解释为:包括主要地产权的土地使用权、从属地产权的土地使用权、单一地产权的土地使用权、享用地产权的土地使用权。

上述各种土地使用权,同时包括了各种形式、各种制度的土地利用权。

所谓“最佳土地权利模式”,土地公有制国家可以率先实施,无需作多少经济技术论证;土地私有制国家可以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重点在于解决土地所有权的法理学说问题,用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原理代替“土地所有权限制论”。

10.土地所有权的“陈氏定理”学说(自命名)

新生事物的成长,是顽强的、曲折的。不破不立,不塞不流,不止不行。人类社会总是不断地向前发展的,人类在改造大自然和改造社会中,总得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

解决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最大障碍,是当今世界上不合理的土地所有权学说统治着整个世界。这不仅仅是保卫国家利益与保护集体、个人利益之争,而是发展科学,破除迷信,主张正义,尊重真理,捍卫人权,反对强权的一场波澜壮阔的革命斗争。

土地所有权的“陈氏定理”(自命名),是作者陈绪国在2005年参加全国讨论修改物权法的过程中,经过反复思考得出的一套新原理。这套原理,是根据中国和世界土地革命的实际,运用马克思土地国有化原理,从人类学、社会学和物权学几个方面,给予高度概括和总结,得出符合现代各个国家普遍适用的新型的、科学的土地所有权原理学说,以此原理来造福国家,造福社会,造福人类,造福世界,造福当代,造福未来。

土地所有权的“陈氏定理”,实际上是“三个一工程”:一个中心,一套定理,一套定律。

一个中心:就是“土地所有权永远归国家即全民所有”。

在人类文明社会里,当且唯一当土地所有权始终掌握在国家机构手里,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除非地球在宇宙中毁灭消亡、国家机构与人类文明社会不复存在。

每一个人,只不过是地球上的匆匆过客而已,只能依法从国家机关登记取得一定地块、一定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权(用益物权),亦即地产权,根本没有权利与资格认定某块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他(她)的或他们(她们)的。这是地球村上每一个居民都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

人类所处的地球,已经有一百几十亿年的历史,而且将来还有几十亿年的自然寿命。如果说某某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某人或者属于某一伙人的,拥有几十亿年的绝对支配权-“所有权”,这绝对是个伪命题。

“土地所有权永远属于国家所有”是颠灭不破的绝对真理。任何人也推翻不了这一亘古不变的人类文明的共同真理。

一套定理:就是土地所有权的三大定理。

定理一:财富定理。

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不一定是“财富之母”。

定理二:物权定理。

土地所有权是与地球的自然寿命紧密相关联的永久性不动产物权,土地所有权的唯一权利人是国家法人。任何形形色色的利益集团或者个人利益分子,通过各种方式拥有某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假扮成土地所有权者,只是一厢情愿而已。这种潜规则,违反了人类物权学的正规则。

定理三:物权守恒定理。

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确立完善的物权法体系。这套体系,是以国家土地所有权与民间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符合人类物权学定理的严谨的法律总集成。

土地使用权可以因人因时因地因用途而异,可以随机应变,但土地所有权永远不变。这就是物权守恒对应规则。

在物权守恒规则作用下,有两大类物权是与生俱来、挥之不去的,那就是对外物权和对内物权。而“零物权”在对外物权与对内物权方面有着特殊的作用。

一套定律:就是土地所有权的三大定律。

〖第一定律〗时间永恒定律:土地所有权是永久性物权。在人类文明社会里,人类文明的历史有多长,土地所有权国家所有制的期限就有多长。人类社会与人类文明越是向前发展,越能体现国家土地所有权的长期性与永久性。

〖第二定律〗空间永恒定律:土地所有权是与国域的大小成正比的。一个国家的疆域有多大,这个国家所管辖的土地所有权面积有多宽,空间范围有多大。在人类文明社会里,“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这个定律,是与土地所有权第一定律相辅相成的、与权利主体永久性物权相伴相随的定律。

〖第三定律〗专属权力永恒定律:各个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铭记在国家管理机构手里。该国家管理机构存在多久,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就掌握多久。如果该国家的管理机构暂时空缺,可以由该国家的代理机构行使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但不能由其他国家的管理机构来代管本国的土地所有权,特殊情况下,可以由联合国和平组织依照法律程序来临时代管。

土地所有权的专属权力,除了主权-土地所有权专属权力以外,还包括地上空间所有权、地下立体专属权力-地下、水下矿物与岩石、土壤的所有权、文物的所有权,所有这些,其所有权,全部属于国家所有。

土地所有权三大定律,是土地所有权永久恒定的基本规律,适用于后现代社会全世界所有的文明国家和文明社会。

土地所有权国有制,或曰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十大基本原理众星捧月。其中,土地所有权的“陈氏定理”说(自命名),属于核心的基本原理。它不是几个或几十个物权概念的简单相加,而是在深刻研究古典物权法基础上,提炼出来的“物权公式”。运用此物权公式,可以求解出物权法中许多疑点、焦点问题,有效地解密物权法,使之快刀斩乱麻,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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