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血迹检验报告的质疑


“上海袭警案”《一审判决书》中的第15份证据是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血迹检验报告,内容共分9部分(见本文末“附1)。从(2)(3)(5)中可以看出,杨佳左肩汗衫上留有张义阶血迹,左脚鞋尖处留有倪景荣血迹,裤子前右裤下缘、右脚鞋子鞋尖、右脚鞋子外侧鞋帮处留有李伟血迹。从(4)(7)(9)中可以看出,3M面具上留有方福新、李坷、徐维亚的血迹。

1、根据顾建明证言(见本文末“附2),张义阶的死跟杨佳没有任何关系,为何杨佳身上会有张义阶的血迹?难道有人把张义阶的血抹在了杨佳的左肩上?

2、除杨佳左肩处留有张义阶血迹、左脚鞋尖处留有倪景荣血迹外,身上任何部位都没有沾染其他4位被害人的血迹,他怎么可能是杀死6警的凶手呢?血迹仅鞋尖处有,肯定面积很小、量很少,因此很可能是杨佳从倪景荣血迹上走过时不小心沾上的。

3、杨佳裤子前右裤下缘、右脚鞋子鞋尖、右脚鞋子外侧鞋帮处都留有李伟血迹,可以断定血迹同样面积很小、量很少,甚至可以说是斑班点点。不然的话,不可能有右鞋尖、右鞋帮之分。李伟证言中说他“右脸侧被刀划伤”(见本文末“附3)。右脸的血怎么会留在杨佳前右裤下缘、右脚鞋子鞋尖、右脚鞋子外侧鞋帮处?莫非李伟用受伤的右脸吻了杨佳的右脚?

4、如果用刀杀人,那么最先沾上血迹的肯定是离刀口最近的部位,比如手、手臂,其次是腋下、前胸、前腿、脚面鞋面等。为何杨佳这些部位都没有被害人的血迹?那么结论只有一个,杨佳没有杀人。

5、尽管证人们都看到了戴面具的杨佳,可没有一个人看到面具上有血迹(祥见17名现场目击证人,见证栽赃陷害)。血检报告中称3M面具上留有方福新、李坷、徐维亚的血迹。如果杨佳手、手臂、腋下、前胸、前腿、脚面鞋面等离刀口最近的部位都没有血迹,那么面具上怎么会有血迹?莫非血是从天而降的?面具持刀杀死了警察?很可能这个带血的3M面具与杨佳没有任何关系。证言中的3M面具是证人们替杨佳戴上的。

 

1:《一审判决书》第15份证据

15、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沪公刑技物字(2008)0091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

  (1不能排除嫌疑人杨佳左手食指、左手中指、右手拇指、右手中指、右手腕内侧、杨佳汗衫右上臂前端、汗衫上臂处血迹、杨佳裤子左前口袋处、后右口袋处血迹、现场刀柄上的血迹及闸北公安分局大堂、一楼至二十一楼的消防楼梯、通道、电梯门口、地面上等处的血迹为犯罪嫌疑人杨佳所留。

  (2不能排除1楼治安值班室值班本上血迹、1楼治安值班室台上烟蒂、1楼大厅椅子上血迹、1楼大厅标牌3处墙上血迹、嫌疑人杨佳汗衫左肩上血迹为被害人张义阶所留

  (3不能排除1楼治安值班室地上血迹、1楼大厅提取的鞋子底部血迹、1楼大厅标牌1处地面血迹、1楼大厅进门楼梯处血迹、嫌疑人杨佳左脚鞋子鞋尖处血迹、天目中路578号门大堂走道12号标牌处血迹为被害人倪景荣所留

  (4不能排除1楼大厅过道标牌8处地面血迹3M面罩上血迹1、天目中路578号门大堂走道7号标牌处血迹为被害人方福新所留

  (5不能排除嫌疑人杨佳裤子前右裤下缘血迹、电梯口血迹、督察办公室5号标牌处血迹、督察办公室6号标牌处血迹、督察办公室7号标牌处血迹、督察办公室4号标牌处血迹、刀尖上血迹、嫌疑人杨佳的右脚鞋子鞋尖处血迹、嫌疑人右脚鞋子外侧鞋帮处血迹为被害人李伟所留。

  (6不能排除10楼消防楼梯处血迹、910楼消防楼梯处血迹、9楼消防通道门口处血迹为被害人王凌云所留。

  (7不能排除11楼消防楼梯口处血迹、11楼消防通道与走廊交汇处血迹、111104室门口处血迹、11楼电梯口处血迹、1105室门口血迹、1104室至1101室走廊之间的门上的血迹、11楼消防栓旁墙上的血迹、3M面罩上血迹4为被害人李坷所留

    (8不能排除刀刃处血迹、刀身根部血迹(有字面)、天目中路578号门大堂走道1号标牌处血迹、天目中路578号门大堂走道2号标牌处血迹为被害人张建平所留。

(9不能排除101005室门口血迹、10楼电梯门口白色毛巾上血迹、10楼电梯门口格子状花纹毛巾上血迹、101006室门口血迹、10楼消防通道门口血迹、10楼消防通道楼梯口血迹、9楼消防通道电梯口处血迹、9楼消防通道入口处血迹、1006室门内地面血迹、1006室室内过道血迹、1006室综合科科长室内血迹、3M面罩上血迹5为被害人徐维亚所留

2:《一审判决书》顾建明证言

被害人顾建明(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闸北区公司保安员)200872陈述称:”200871上午10时许,我听见天目西路大门外有人在喊:‘有人放火,快报警呀。’我一听有人放火就往外看,看到分局围墙右侧处有两处明火,其中一处火势相当大。我想打电话到指挥中心汇报情况。我刚拨完电话还未通话,有一个人对我说了一句:‘你敢打电话,’接着就举起右手向我头部敲过来,我用手一摸血流出来了。这个人当时戴着一个防毒面具,身高1.70左右,上身穿浅色衣服,右手拿了一把刀,刀长约十几公分,宽56公分。我回头看到他右手拿着刀冲进底楼治安支队值班室,一会儿的功夫,就看到民警倪景荣从值班室走出来,全身是血,到了底楼女厕所门口仰面躺在地上,一动也不动了。接着,又看到那个砍伤我的人出治安值班室大门后左转朝分局电梯方向走去。这时,有人对我说104室门口还有一个人躺着,我走近一看是民警张义阶,当时他也是仰面躺在地上,全身是血。

3《一审判决书》李伟证言

被害人李伟(身份同上)200872日陈述称:“200871945分许,我在自己办公室2113室工作,同事吴钰骅冲进来说:‘我被人捅了一刀。’这时,突然冲进来一男青年,头戴防毒面具,穿一件白色短袖圆领衫,右手举一把尖刀,向我们冲了上来。这时,我们的纪委副书记孔中卫和其他人也冲进来。我和同事林玮、孔中卫合力将他夹住,他右手拿刀朝我头上砍来,我的右脸侧被刀划伤。这时同事们都围上来,将这名男青年制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