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年底催债的律师建议


问:年底了,仍有很多客户尚未结清我公司的货款,总金额有两百多万。当前我公司正在抓紧催收欠款工作。想请谢律师就催收欠款问题予以法律指导,非常感谢!

 

  谢恒律师解答:

 

  总结历年的企业法律顾问经验,就催收欠款问题,谢恒律师提供如下建议: 

 

  一、应尽量要求债务人签章确认对帐单(对帐单样本详见本律师博客)

  

  对帐单是交易双方确认帐务的法律文件,具有债权文书的法律效力,单凭对帐单,债权人可直接起诉。取得对帐单对债权人有两大法律优势:其一,使双方的交易简化为欠款法律关系,债务人签章确认对帐单即构成对欠款的自认,无法再以债权人违约理由(比如产品质量问题)对抗债权人;其二,可以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使债权的2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谢恒律师特别提示:债权人应掌握对帐单的原件。法律实践中,许多对帐单都是以传真的形式发送,如果债务单位拒绝提供原件核对,对帐单传真件/复印件将无法单独作为认定欠款事实的依据。

 

  二、收集债务人的必要法律资料并建档保管

 

  债务人的必要法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因业务联系产生的法律文件(比如合同、债务单位的履约证据材料)、债务单位的财产线索等。

 

  谢恒律师提示:此做法的好处是:(1)为债权人法律维权提供便利条件;(2)如有多次交易,先前交易形成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交易惯例的存在;(3)如需要保全或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可向法院提供债务人财产线索,以便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

 

 

  三、债权人应保管好自己履约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送货单、函件、发票、邮寄凭证等

  

  保管好履约的证据材料可便于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履行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完全履行合同约定。

 

  谢恒律师特别提示:为了不影响证据材料的证明力,债权人应掌握证据材料的原件,并确保证据材料中债务人签章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尽可能要求债务单位的实际投资人(比如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提供之后,若货款被拖欠,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单位履行债务,也可以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作为保证人的实际投资人(比如股东)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用句很直白的话讲,在此情形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单位及其实际投资人共同偿还拖欠货款。

 

  谢恒律师特别提示:债权人可要求债务单位的实际投资人在送货单/收货单或对帐单上亲笔签署连带保证条款。

 

 

 

  五、追索货款应注意诉讼时效届满问题

 

  所谓诉讼时效,简而言之,是指受侵害的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期限。如果当事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不主张权益,期间届满之后,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依据法律规定,企业普通债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

 

  谢恒律师提示:为避免务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至少应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一次,以达到中断诉讼时效,使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至于主张债权的法律方式,具体有委托律师发函追索债务、向债务人发出债务确认书、确认对帐单等。

 

 

 

  六、审慎作出意思表示,并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在法律实践中,某些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拖延还款,故意采取设置法律陷阱的方式诱使债权人上钩。债权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若不当,往往容易给不良居心的债务人提供可乘之机。

 

  谢恒律师特别提示:在应审慎作出书面的意思表示,与债务人往来的书面文件最好能经过法律专业审查。另外,如需变更合同事项,债权人应坚持双方以书面的方式共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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