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干部腐败谁来监督?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说过:“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发扬优良传统、坚持与时俱进,加强学习、真抓实干、严格自律,切实做到对党和国家无限忠诚,对腐败分子和消极腐败现象坚决斗争,对广大干部和群众关心爱护,对自己和亲属严格要求,真正做党的忠诚卫士和群众的贴心人,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形象”。

    近年来, 纪检监察干部腐败案时有发生,纪委监察干部利用手中特权,化公权为私权,谋取私利,已严重影响了纪检监察干部这一“党内包公”的形象。尽管纪委干部搞腐败只是少数,但其产生的危害远远大于普通官员腐败。我们党如何向人民群众承诺坚决根治腐败,绝不让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的决心?让他们经济上倾家荡产,政治上身败名裂,思想上后悔莫及,这一诺言谁来兑现?对拥有“特权”的纪检监察干部违法乱纪,到了必须加强监督和从重处罚的时候了。

    黑龙江省海伦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苏凤铭

      据报道,黑龙江省海伦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苏凤铭系抢劫杀人案案犯亲娘舅,案发当夜,苏凤铭得知亲属犯罪后,立即给负责刑侦工作高祥友副局长打电话说情。在苏凤铭积极努力下,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的两罪犯张立文、郑海洋先后被放出。苏凤铭多次出面找相关办案人活动,积极保释罪犯丧失了一名共产党员、纪检干部的行为准则,丧失了党性和做人的良知及原则,其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影响。

    近期,网上一篇“中国最牛纪检书记”其中讲述:辽宁省沈阳市纪委委员、市政法委纪检组组长王强,他对中央三令五申规定和要求不管不顾,反其道而行之,置党纪国法而不顾,而是利用手中权力为所欲为,谋取私利。

    王强采取卑劣手段,将沈阳市纪委对他个人住房超面积的十万元罚款,竟然利用职权将该罚款用公款报销,欺骗市纪委,严重违反上级有关规定。王强的行为在沈阳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老百姓气愤地给他送个绰号:“中国最牛纪检书记”,纷纷要求上级机关对其违法乱纪行为给予严肃查处,以正党纪国法。

    另外,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王瑞充当团伙黑恶组织的“保护伞”;湖南常德市原纪委书记彭晋镛;娄底市原纪委书记罗子光;湖南梆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山西省高院监察室主任,纪检组长孟来贵;湖南省纪委副书记杜湘成在京嫖娼,而且嫖的是老外等等;这些纪检监察干部已经丧失党性原则,触犯了法律,党纪国法对他们给予了严惩。

    许多网友对此评论说:“如果我们的纪检监察干部都像苏凤铭、王强等人这样的纪检监察干部,把权力当成牟取私利的工具,把反腐变成了个人敛财的法宝,导致了畸形的官场生态,自己成了腐败分子,谁来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干部?中国腐败还靠谁去治理?中央应该采取强力措施,此现象令人警醒,中央必须尽快清理这些毒瘤。”

    纪检监察干部搞腐败产生的后果比其他腐败更严重,他让老百姓丧失了对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决心和信心。因为,纪检监察干部掌握着权力,搞腐败太容易,如果自己腐败了,还怎么去监督别人?个别的甚至蜕变成贪官的保护伞。

    首先,权力监督者的腐败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作为权力监督者的纪检监察干部,本身是在代表人民、代表党行使监督权,对其为政清廉的要求也应更加突出,标准应更高,如果纪检监察干部也成了腐败分子,就会比一般腐败官员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还要恶劣,必然对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公信力造成极大损害。”

    按照规定,纪检监察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在实际操作中,双规对象没有界线,这并不局限于党员。也就是说,纪检监察机关主导的“双规”,只要愿意,就可能落到任何人的头上。于是,一个设计中的“反腐利器”,极有可能变成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权力腐败和牟取私利的工具。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五条规定,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第六条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有权对同级纪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第十条规定,党员有权“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根据《宪法》《人大组织法》和《党章》的有关规定,地方纪委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享有监督权,因此,人大机关应当对地方纪委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大量事实证明,权力可能导致腐败,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个被反复证明的真理,也是一个尽人皆知的常识。听不进不同意见,将监督拒于千里之外,以致忘乎所以,有恃无恐,是一些纪检干部走向腐败的重要原因。

    按照党纪国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免于被监督的特权,作为党纪监督者的纪委机关也不例外。要防止各级“党内包公”堕落为腐败分子,关键是各个监督主体应当具有积极主动的监督意识,认真落实并坚持行使党纪国法赋予的监督权,当仁不让地把纪委机关、纪委干部“管”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