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税收管理情况(1)


 

 

  

    这次去美国,我们在洛杉矶地区接受了威廉姆·胡税务师事务所关于美国税收管理知识的集中培训,走访了当地长滩市政府,请长滩市市长及财税官员作了美国税制结构和税务机构组织体系、管理方式和为纳税人服务等方面的情况介绍。美国的税收管理情况大致如下:
    一、美国税制概况
    美国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同时也是一个高收入的国家。美国实行彻底的分税制,税收管理体制分为联邦、州及地方政府三级。联邦政府征收所得税、销售税、遗产税与赠与税,大多数州及地方政府征收专营权税、所得税、销售税、财产税、遗产税与赠与税。
    美国的税制有四个特点:1、个人和公司以所得税为主体。它们占了政府全部收入(包括来自社会保险税收入)的42%,而在联邦总收入中占55%。2、社会保险税处于重要地位。这种税目前在美国已经跃居联邦收入的第三位和政府总收入的第五位。3、税收制度的联邦制属性。国家和州政府拥有独立的征税权,同时地方政府从州政府中获得它们的征收权。在这三个政府层次上有一部分税源是重复的,特别是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但是其税收结构显著不同。4、调节收入分配是它肩负的重要使命。美国虽然为世界上最富裕的国家,但其贫富差别仍然十分巨大,只是贫富阶层对立状况并不明显,社会相对稳定。这是美国重视通过制度来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和努力实现社会公正的结果。美国调节社会分配的制度化建设主要体现为两方面:一是美国政府建立了一套较合理完善的税收制度,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税收征管,尽量确保社会分配公平;二是美国政府建立了一套较完善而温馨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力保护了社会弱势群体。即使是低收入的美国家庭,也可以通过领取社会安全福利和救济而过上比较体面的生活,免于陷入生活困境。
    二、美国税制的演变
    美国税收制度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即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阶段、以商品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
    (一)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阶段(1783-1861)
    在1783年美国宣布正式独立之前,由13个殖民地组成的大陆国会没有宪法赋予的课税权,因此无法在美国建立一套统一的税收制度。1787年,美国成立联邦共和国,通过的新宪法规定联邦政府拥有独立的课税权,各州将进口关税让渡给联邦政府,作为联邦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同时,新宪法还规定联邦政府可以课征酒税等间接税,而各州政府主要课征财产税、人头税等直接税。这样,一套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体系开始在美国建立起来。后来,美国关税制度几经更改,税率不断提高,到1861年平均税率已达24%左右,其所组织的收入约是其他财政收入的5-10倍,关税成为这一时期美国税收制度中最重要的税种。
    (二)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制向以商品税为中心的复税制转化阶段(1861-1913)
    1861年美国南北战争爆发,为了筹措经费,经国会通过,联邦政府开始对年所得在800美元以上的个人征收3%的个人所得税。1862年,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改,规定对超过万美元的年所得,税率提高为5%,从而使个人所得税稍具累进性。战争结束后,个人所得税遭到了纳税人的一致反对,1872年,个人所得税法被废止。从1861年到1913年,美国绝大多数的联邦税收收入仍来源于间接税,其中关税与国内货物税的比例几乎相等。特别是联邦政府从1861年起,扩大了国内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并提高了税率,使关税收入历史性地退居次要地位。1913年,美国宪法修正案重新恢复开征所得税,从而逐步确立了以商品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框架,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逐年提高。
    (三)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1913--?)
    1913年是美国税制从商品课税为主走向所得课税为主的分界线。但此时,所得税的纳税户仅占全国总户数的1%,其收入占联邦税收的比重也仅为5%。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急剧增加军需,所得税作为良好的筹资工具开始发挥作用。1913年所得税收入只有0.35亿美元,到1920年就达到49亿美元,7年间增加了100多倍。战后,所得税不但没有削减,反而呈上升趋势,至1927年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达到64%。1943年制定的(现行付税法)又从立法角度确立了凡有收入必须纳税的付税原则,从而使所得税的税基不断扩大,所得税税种也随之增加。
    三、美国的主要税种
    美国的现行税制,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辅以其他税种构成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险税、销售税、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等。
    1、个人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美国征收联邦个人所得税,除阿拉斯加等7州外的各州还征收州个人所得税。(1)美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遵循属人原则,凡美国公民,均就其来自美国国内外的所有收入纳税;非美国公民的外国人,只就其来自美国国内的收入纳税。(2)课税范围主要包括:雇员的工资、薪金、退休金;独资或合伙经营取得的商业利润;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资本利得、农业收入及其他收入。(3)联邦个人所得税实行15%-39.6%的五档税率。非居住的外国人在美国取得的与工商业活动直接有关的所得,比照美国公民适用的累进税率纳税;取得与工商业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所得,除税收条约另有规定外,按30%的比例税率纳税。州个人所得税税率一般为1%至11%。(4)应纳税所得额为纯所得减去减免项目后的余额,纯所得为调整毛所得减去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调整毛所得为总所得减去不予计列项目和经营费用后的余额。总所得中不予计列项目有:资本利得的半数,州和地方政府公债的利息,雇主提供的医药费,教师的讲学金,失业救济金,慈善机构赠予的救济款,亲友馈赠的礼金,战争负伤抚恤费,债务支出、债权收入等。从调整毛所得中可以扣除的项目,分为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标准扣除是对单身或夫妻联合申报分别核定一个普遍性的减免额;分项扣除的项目包括州与地方政府的税款、抵押借款、医药费、给慈善机构的捐款、幼儿保育支出、工会会费、意外事故损失、与工商业有关的直接费用支出等。从纯所得中可以减免的项目,包括纳税人个人及其配偶等家庭成员每人每年可享受的3000美元左右的免税额。为鼓励购房,个人购房支出也可在税前扣除。(5)个人所得税采取先按季预缴,再按年申报清缴和部分预扣两种方式。即:职业固定的雇员,其工薪收入的应纳税款由雇主预扣代缴,年终由纳税人申报结算;纳税人的其他收入,按季自报缴纳,年终结算;资本利得税在出售股票、财产取得收入时课征,年终不再申报;外国人在美国按总额单一税率所纳税款在取得收入时预扣,年终不再申报。
    2、公司所得税。美国公司所得税是对美国公司的国内外所得和外国公司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分联邦和州地方两级征收,是美国除个人所得税和工薪税外的第三大税种。公司所得税开始于1913年3月1日的联邦公司所得税法,到1916年才成为一个正规化、永久性的税种。具体情况如下:(1)美国采取登记注册标准,将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区分为美国公司和外国公司。即:凡根据各州法律成立并向州政府注册的公司,不论设在国内国外、其股权归谁,都是美国公司;凡根据外国法律成立并向外国政府注册的公司,不论其设在何处、股权归谁,都是外国公司。(2)课税对象:美国公司来源于国内外的收入和外国公司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收入。(3)应税所得额为收入减去可扣除费用后的余额。联邦公司所得税的可扣除费用主要包括:经营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律师费用等)、税收(已纳州、地方和外国政府的税收)、营业损失(呆帐损失、自然灾害等)、折旧与损耗(固定资产折旧、油井损耗等)和其他扣除。州公司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则在此基础上有所调整。(4)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至30%,超额累进征收。外国公司在美国取得的与工商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收入,由付款单位按30%的比例税率预扣税款,不再办理申报结算。州公司所得税税率从5%到10%,各州不一。(5)允许公司自行选定纳税年度,并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两个半月内申报纳税,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的纳税年度一经确定,不能随便变动。
    3、社会保险税。社会保险税亦称"薪工税",是美国联邦政府关怀弱势群体、为社会保障制度筹措资金来源而课征的一种税。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萌芽于20世纪30年代的社会经济大萧条时期,开始于罗斯福"新政"时期的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案"。美国实行社会保障计划,最初只包括"老年与遗属保险",简称OASI,以薪工税筹措老年人的退休金。薪工税收入专款专用,使社会保障成为自筹资金的制度。薪工税由雇员和雇主各交纳一半,开始时税率为1%,按照雇员工薪收入的最初3000美元交纳。后来,由于保险救济金水平与薪工税税率,以及应纳税的工薪收入额与适用的职业范围不断增加,1956年增加了"伤残人保险",二者合称为OASDI。1966年又增加了"医疗保险",它是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的"住院保险"和"医药保险",与OASDI合称为OASDHI。该计划现通称为"社会保险"。美国联邦保险税就是作为老年、遗属、伤残、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而征收的一种特殊的税收。它的征收对象是工薪收入或经营收入,分别由雇员、雇主和自营人员交纳。1935年"社会保障法案"还制定了联邦和州系统的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由各州的法律规定,各州之间在具体要求上略有不同。联邦失业税是作为对州的失业保险制度提供补助财源而课征的。此外,铁路职工也包括在联邦社会保障计划之中,但是有其独立的一套制度。铁路退休保险税相当于联邦保险税,铁路失业税同联邦失业税相同。
    社会保险税规定有计税依据最高限额,对超过限额部分的工资、薪金额不征税。最高限额随每年消费物价指数进行调整。1996年雇主和雇员要就毛工资6.27万(6.12万)美元以下的部分,分别缴纳税率为7.65%的社会保险税。此外,雇主和雇员要就超过上述限额的全部工资,分别缴纳税率为1.45%的对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医疗保险税。
    社会保险税的征收方法一般有两种:一种是采取源泉扣缴;一种是采取自行申报缴纳。雇员的应纳税款由雇主按雇员应纳税工资、薪金,依法定税率,源泉扣缴,并连同雇主自己的应纳税款一并在每季度申报纳税。对自营人员课征的联邦保险税,除了自营人员必须自己交纳全部税款这一点与雇员不同外,其余的基本相似。如果自营人员既是雇员,又是自营职业者,则首先应按照其雇员身份确定其应交纳联邦保险税款;如果该纳税人作为雇员取得的全部工薪额没有超过计税依据最高限额,或不足这一限额的部分,则按其自营职业者身份纳税。
    4、销售税。销售税是美国州和地方政府对种类商品及劳务按其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课征的一种税。美国的销售税是在19世纪营业税的基础上演变过来的。1921年,西弗尼亚州率先开征零售销售税。那时的零售销售税是对一切工商业的销售收入额征收,税率很低。目前,全美国已有46个设置了销售税,销售税已成为州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占州政府税收收入的40%以上。美国地方政府也征收销售税。销售税包括普通销售税和零售销售税。普通销售税以从事工商经营的个人或者企业为纳税人,以出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作为课税对象,采用比例税率。在美国开征普通销售税的州之间差异及变化较大。普通销售税以商品或劳务流转的全过程为征税环节,实行从生产到消费每流转一次,就征收一次税的原则。普通销售税的免税范围包括种子、化肥、保险费等。零售销售税亦称特种销售税,是对商品零售环节的零售额所征收的一种税。美国税法规定,零售业者可以在商品售价之外标明应纳税额,作为商品的卖价。这表明,虽然税法规定零售业者是纳税人,但实际上税负通常由购买者负担。零售销售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各州规定不尽相同,最高税率达到10%。
    5、财产税。财产税是美国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在美国境内拥有不动产或动产,特别是房地产等财产的自然人和法人征收的一种税。财产税一直是美国地方政府最重要的财政来源,它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80%以上。联邦政府不征收财产税,各州政府只征少量或不征收财产税。
    财产税最早是对土地和牲畜按不同税率征收的。到19世纪,财产税发展为一般的、执行同一税率的税种。19世纪末,一般财产税被只对不动产和工商业动产等征收的选择性财产税所代替。财产税的纳税人是在美国境内拥有住宅、工商业房地产、车辆、设备等不动产和动产的自然人和法人;课税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不动产为主。不动产包括农场、住宅用地、商业用地、森林、农庄、住房、企业及人行道等。动产包括设备、家具、车辆、商品等有形财产,以及股票、公债、抵押契据、存款等无形财产。美国现代地方财产税中,最重要的课税对象是非农业地区的居民住宅和非农业的工商业财产。财产税的税率,是由地方政府对不同类财产,根据各项支出的预算来确定系列的财产税税率,再得出总的财产税税率。此外,税法规定,对各级政府的财产以及宗教、慈善机构和教育事业所拥有的财产都免征财产税。许多地方政府还规定对老年人的房地产减免财产税。
    6、遗产和赠与税。遗产与赠与税是美国联邦政府对死亡者的遗产和生前赠与的财产课征的一种税。联邦遗产税采用总遗产税制。以死者死亡时的遗产总额为课税对象,以遗嘱执行人为纳税人,以应税遗产额为计税依据。应税遗产额是遗产总额先减去死者的丧葬费用、负债额、遗产损失后,得出"经济遗产额",继而再减去夫妻之间遗赠的全部财产以及慈善捐款等税法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现行的联邦遗产税实行17级超额累进税率,自最初1万美元适用的18%税率起,至300万美元以上部分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55%。税额的计算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按应税遗产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遗产税额;第二步,在应纳遗产税额中,扣除税法允许的"统一抵免额"后,最后得出实纳遗产税额。统一抵免额是指税法允许每一纳税人从应纳遗产税额中扣除一定量的抵免额。统一抵免额经常调整,1987年以后为19.28万美元,相当于60万美元的财产转移额免予课税。
    联邦赠与税以赠与财产总额为课税对象,以财产赠与人为纳税人,以应税赠与额为计税依据。应税赠与额是赠与财产总额减去税法允许的每年免税赠与额、夫妻之间赠与的全部财产以及慈善捐款等之后的余额。赠与税税率与联邦遗产税税率相同,实行17级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18%-55%。如果巨额财产(超过100万美元)被生前赠与或死后转让给这样的受益人超越赠与人或被继承人第一代以后的多代受益人,那么就要征收隔代财产转让税,除非已经对中间一代的受益人征收了遗产和赠与税。隔代财产转让税税率为统一的遗产和赠与税的最高税率55%。联邦赠与税与联邦遗产税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1976年税收立法将二者合并统一课征,死者生前和死后的财产转移适用同一累进税率表和统一抵免额。联邦遗产和赠与税占联邦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仅在1%左右,不是联邦政府管理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

 (后有续篇:http://www.chinavalue.net/Article/Archive/2008/12/3/1478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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