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杀手缘何逍遥蓝天
-----东方航空公司甘肃分公司誓将违法进行到底
经过两个小时的飞行,终于从北京飞到了兰州,从机场到市内一个小时的路上,荒凉连绵着荒凉,车窗外的山峦显得静默而沉寂,只有远处隐隐约约的一小块松树林在阳光的照耀下荡漾出一丝生命的温情来!
此次来兰州是我代理的东方航空公司(以下简称东航)甘肃分公司飞行员辞职案的二审。在这样一个航空安全事故频发,航空安全日益让人忧心的时代,大多数乘客还是无法想像一个昏昏欲睡的飞行员正载着你在蓝天遨游!长期以来,东航甘肃分公司安排飞行员“超时飞行”如家常便饭,随意克扣飞行员工资不给加班费更是屡见不鲜,但安排飞行员健康疗养则如天方夜谭般无迹可寻,航空安全管理对于东航来说似乎是陌生而遥远的语词和概念!因为长期超负荷并得不到健康疗养的飞行工作,飞行员们感觉身体及精神状况每况愈下,出于身体恢复并对乘客安全的高度负责。2007年9月30日,郑军峰等13名飞行员向东航依法提出辞职申请。2007年10月29日,是郑军峰等人与东航甘肃分公司劳动关系正式终止的法定日期,东航不但不按法律规定办理相关的辞职手续,而且还提出了155,000元莫须有的违约金及高达4,123,961元毫无事实根据的天价培训费用的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任一情形下,劳动者均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权利并不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当然更无从谈起。2007年11月6日,郑军峰等13名飞行员向甘肃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甘肃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竟然拷贝了东航甘肃分公司的反诉请求书并全部支持了其赔偿请求。
2008年3月13日,郑军峰等13名飞行员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与甘肃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事实和法律的认定竟出奇地一致,文字及标点符号更是天然般的克隆,东航的违法行为就这样堂而皇之地被城关区法院披上了靓丽的合法外衣!非法何以成为合法,暗流何以成为权威,但这样匪夷所思的事情却在兰州市这个西北重镇盛大开幕!如果你的想像力已足够丰富,你可能还是无法想像航空公司的违法行为缘何要由无辜的飞行员给其巨额赔偿,也无法想像一个没有原件的复印件是如何成为法庭采信的有力证据,更无法想像危害公共安全的始作俑者是如何肆无忌惮的狮子大张口式的天价赔偿!但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却骄傲而自豪地发出了这样的宣言:尽管“以飞代训”被明令禁止,但法院认为它仍然具有3,300,000元的市值;尽管“以飞带训”这样的蓝天恐怖为法不容,但法院认为飞行员们理应为此埋单3,300,000元!如果你对“以飞代训”的航空术语缺乏足够的现实体验,那么你总可以想像一辆大巴车是如何让一个驾校学员在公路上一路飞驰的,我们的公共安全就是在这样一个个“马路杀手”的一路呼啸中被严重威胁,灾难就在你我身边随时一触即发!如果说这样的“以飞代训”在航空业内只是一个家丑不可外扬的不成文习俗,但从来没有任何一个航空公司敢于公然承认此类事实,更不可能像东航这样招摇过市般地昭告天下,也不可能像兰州市城关区法院那样于众目睽睽中给它立上一个贞节牌坊!但此次,东航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却冒天下之大不韪地成功实现了,“空中杀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章的庄严中被颁发了许可证,空中乘客的安全与生命被我们的人民法院送交一个个“杀手”进行操控,世界公认的航空安全禁止规则在我们的司法判决中被无所顾忌地打破而潇洒高歌!4,123,916元的天价赔偿是如何从天而降的,一是从违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以飞代训”的“所谓培训费用”中产生 ;二是从培训费用的重复计算中而来,如初始改装本场训练费、改装费重复计算、飞行培训费的相互重叠重复计算,英语无线电通信单飞费用、国内航线英语通信单飞费用、副驾驶资格确认费用、技术普查等十几项费用也前后多次重复计算。更为荒天下之大谬的是,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在承认劳动者享有自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却认为享有权利是要承担责任的,城关区人民法院胜利进行了一次民法基本理论变革的伟大尝试,责任相对应的概念不再是法理原有义务的违反而是权利的依法行使,劳动法第38条规定的劳动者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权被城关区人民法院经典解读得淋漓尽致!
2008年12月1日,是郑军峰上诉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的日子,作为终审程序,郑军峰等人不得不满怀期待,但开庭后的种种怪像却让郑军峰等人陷入再一次的痛苦与绝望中,法治的公平信念在他们心中摇摇欲坠!审判长询问郑军峰道:“航空公司超时飞行,你反映过吗?”试问?一个飞行员如果没有主张过自己的权利是否就可以否定他的这项权利的存在呢?一个飞行员如果没有主张过自己的权利是否就表明东航的违法行为就不存在呢?一个飞行员没有主张过他的权利是否意味着法律就可以漠视这项权利的存在呢?事实上,郑军峰不但向公司领导反映过,而且多次口头反映过,正是在这样的置若罔闻中,郑军峰等人才踏上了被围追堵截的艰辛辞职路!如果法庭审判是一门艺术的话,那么我们很想知道该审判长此句话的艺术细胞是为了表达何种法治精神抑或法治理念,或许我们很难探究到一个符合法律逻辑的解释,但一个具备基本法律判断力的人似乎已不需要任何的解释!庭审中,东航的一位代理律师声称:“东航不能够提供培训费用的相关的原始证据,是因为年代久远而灭失,但证据是客观存在的!”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解读这位律师的慷慨陈词,这就如同说:一个人几年前已经死掉,我们却强迫法庭认定他现在还是在我们眼前快乐地晃悠!至此,法庭似乎成了一个以假定论英雄而不是一个以证据求事实的演艺厅!
民用航空市场化的改革与发展必然带来飞行员队伍管理观念的市场化变革,而我们的航空公司却仍然沉浸在行政计划的陈旧思维当中乐不思蜀!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没有人能够阻止时代的潮流,法律可以被操纵,但真理却注定滚滚向前,不管这一路风雨几何!我想------我们义无反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