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购的只是“伪经济适用房”


近期,一篇题为《广州市摇珠分配2145套经济适用房近千套被弃购》的文章在网上流传甚广,加之此前媒体对北京限价房遭弃购的报道,引起一些学者、官员、开发商、网民对经济适用房存废之争。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研究所消费研究室主任陈新年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为改善当前居民居住条件,我国应建立以租售并存为特征的住房供应体系,即让中高收入者买得起房的商品房市场供应体系和以政府廉租房为主体只租不售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议取消经济适用住房及“两限”房。

一时间,废除经济适用房的呼声似乎已经占据了舆论的上风。

分析近期争论的各方观点,发现很多人对经济适用房的有关政策并不了解,更多是将“两限房”的弊端算在经济适用房的账上。在这样的前提之下妄谈经济适用房的存废,就犹若“关公战秦琼”一样显得荒唐可笑。

首先我要对大家说:北京市民弃购限价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存废没有任何关系。

我们知道,“限价房”的概念至今并未正式出现在国务院有关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文件里,甚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正式文件也从未发布过“限价房”的内容,虽然年初坊间曾传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起草《限价房管理条例》,但至今并未见有官方消息的发布。

笔者在去年年初,曾对地方政府热衷于建设“限价房”提出过批评,认为“限价房”是地方政府推卸经济适用房建设责任,过分掠夺房地产市场资源的一种糊弄上级的遮羞布,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将限价房甚至拆迁安置房都归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之列。

今年以来,全国房地产市场出现了房改十年来的首次低迷,广州、武汉等地难求的所谓“经济适用房”出现了弃购的现象,也因此引起了经济适用房存废的争论。可如果我们分析一下市民弃购“经济适用房”的原因就会发现,这些地方被市民弃购的“经济适用房”原本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适用房。

我们不妨对照一下《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去年建设部等七部委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看看被弃购的“经济适用房”是否为“挂羊头卖狗肉”?

由于经济适用房属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主要用于解决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城市在规划经济适用房建设时,必须考虑购房户的购买能力,一般不会在城市中心区建设,以免产生大量的拆迁安置费用,其建设成本应该相对较低,最终售价也相对较低。

从广州、武汉市民弃购的“经济适用房”来看,主要还是可售房的“性价比”不高所导致。

据报道,此次广州市被弃购的“经济适用房”位于金沙洲新社区,每平方米4000多元。我不知道金沙洲新社区位于广州市的具体位置,无法和同地段的商品房比较价格。但真正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应该不会那么高。

因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是以划拨方式供应的,而非通过拍卖取得,土地成本应该相对较低;二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费用负担也是大大降低;三是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这实际上是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直接补贴。

有以上三大政策支持,经济适用房应该在低成本上运行,房价应该相对较低。

而据央视网《从抢购到"滞销" 多地经济适用房销售遭遇尴尬》一文介绍,武汉最近发售的青菱城市花园3000套经济适用房,其小高层和多层的基准价分别为2773元/平米和2699元/平米,而“2008年下半年以来,武汉城区一些地段的商品房大幅降价,很多在2500元/平米以内,比经济房价格还低,而同样地段条件,同等价位的房子,大伙更倾向于去购买低价的商品房。”

这样的经济适用房,应该不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建设的,其遭受弃购也就成为必然了。

经济适用房作为比廉租房限制面积更大的一种保障性住房,对于解决“夹心层”的住房条件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在保障性住房体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次,因为是“有偿购买”,可以避免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投入方面的资金压力,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此外,多层次、多方位的住房供应体系,会让市民有更多的选择。

因此,经济适用房不但不能取消,还要加大力度,并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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