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不作为”与“作为的不合法”
2007年8月8日,贵州水城县陡箐乡男子代天云被人杀害。他五个同父异母的兄弟发誓要抓到凶手。因不满警方反应迟钝,五兄弟决定亲自追查凶手。一年多里,他们去过河南、四川、广西、云南等地,一辆摩托车开了一万多公里,终将杀人嫌犯抓获。警方表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抓捕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我们亲自去抓;二是由当地警方去抓;三是如果在路上刚好遇到了,这个法律上有规定,要扭送到当地公安部门。可他们这种做法算什么?”(《齐鲁晚报》11月4日报道)
五兄弟不满警方反应迟钝,万里追踪抓住凶手,却被警方指责为“违法”。警察说得没错,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五兄弟自作主张,确有“违法”之嫌;可问题是,他们为何会“违法”?如果不是当地警方反应迟钝,把一个案件一拖再拖,五兄弟怎么会自己动手,吃苦、受累、冒着生命危险,最终还落个“违法”的结局?
实际上,“警方反应迟钝”的现象在现实中并非只有这一例,也并非只在当地存在。在遇到警方反应迟钝的时候,公民该怎么办?等下去,可能会“等到花儿也谢了”,甚至有不了了之的可能;像五兄弟那样亲自追凶,一不小心就“违法”了——这实在是一个悖论。
五兄弟“作为的不合法”,源于警方的“不作为”。问题又来了:警方“不作为”,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起码从现有法律来看,似乎并没有对警方反应迟钝的处罚规定——即使有,又该如何界定什么属于“反应迟钝”,什么属于“正常的工作程序”呢?想想真奇怪:警方“合法的不作为”导致了公民“作为的不合法”,但到最后,却是公民“违法”,警方无须为之承担责任,还要理直气壮地质问公民“这种做法算什么”!
让我们看看警方是如何为自己的“不作为”解释的吧。水城县公安局政治处负责人张勤利向记者介绍说:“水城治安不好管,凶杀案件平均每年发生20起左右。”“全是山路,从一个寨子到另一个寨子得花三四个小时。我们人手少、工资低,大家积极性可能也不是那么高。”原因是两个:一是治安不好、案件太多,二是人手少、工资低,警察的积极性不高。原来如此!“警察的积极性不高”,怎么会“有作为”呢?治安又怎么会好得起来呢?要消除类似的公民“作为的不合法”,看来还得从治理警方“合法的不作为”开始!乔志峰的B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