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花博会布展侵权?


 

“本来是我精心设计的展示作品,却被九龙坡区政府和重庆市农业科学院组织的重庆市第四届花博会堂而皇之采用,这是明显的侵权。”马仕明对此郁闷不已,近日,他一纸诉状将九龙坡区政府和重庆市农业科学院告上了法庭,索赔经济损失50万元。
 马仕明说,今年720日,重庆山林广告有限公司找到他,希望他设计一套重庆市第四届花博会的展示作品,当时,重庆山林广告有限公司明确告诉他,第四届花博会是由九龙坡区政府、重庆市农科院举办。
 马仕明说,他通过反复构思和精心设计,于20087月底完成了设计,并于200882日、83日、84日先后分3次通过电子邮件将作品发给了山林广告有限公司的股东钱瑞坤,但后来,山林广告公司通知他,作品没有被花博会组委会采用。
 今年101日,第四届花博会开幕。马仕明说,当天他到花博会,他说看到的状况令他很吃惊:第四届花博会的展示布局图,是在他的基础上稍加改动形成的,尤其是色彩搭配,基本构架和所要表现的内涵方面,基本相同。马仕明说,“即便是在我的基础上作了修改,该展示图同样构成侵权,其侵犯了我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马仕明认为第四届花博会组委会是盈利性机构,其门票50元一张,还要销售各种花卉,盈利巨大,但是主办单位没有向他支付任何报酬,马仕明要求二被告单位赔偿其侵权损失5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和律师费。
 记者为此采访了被告之一的重庆市农业科学院,一为负责人告诉记者,第四届花博会是市政府主办,九龙坡区政府和市农科院承办的,作为承办方,其只负责展馆内的安全情况,至于怎么布展,都是听组委会的,也没有参与展馆制作,另外花博会是公益性的,主要目的是带动我市的花卉事业发展,没有盈利,马仕明告错了人,其应该告组委会。另一被告九龙坡区政府认为,原告采用民间手法(中国红)设计的图案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原告的代理人石东明律师认为,原告运用我国民间传统的中国红,将其对生活、艺术及民间美学的理解,通过其创作的花卉展图案表达出来,每一幅花卉展图案都是原告独立创作完成的(中国红只是其艺术创作手法——卉展图案才是其作品),具备了作者独立创作性的要求。因而,作品一经完成,即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组委会每张门票50元,且同时出售各种花卉,是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原告的作品而未支付原告任何报酬,侵犯了原告获得报酬权;组委会未在花卉展图上署名原告的姓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同时,组委会未征得原告的同意,对原告作品进行了细微的修改,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同时,他认为,告承办人没有错;组委会是个临时组织,其解散以后,不可能再找到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组委会解散以后,如果涉及到诉讼,当事人可以起诉承办人。因此九龙坡区政府和市农科院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转载20081114日《重庆法制报》第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