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其中七种证据包括“视听资料”。视听资料作为高精技术证据,其证明力具有不同于其它种类证据的特点。
录像是视听资料的一种。其特点:直观、形象、生动、客观、准确。能将案件事实的原始概貌真实地记录下来,其内容丰富全面,是案件事实的真实反映,可以直接、生动地反映和再现案件事实发生具体过程,并以原声、原貌的形式将案件当时的情景展现在人们面前,与其他证据相比,客观性强,准确性高,可靠性大,并且可以长期保存,随时观看、使用。
2003年12月3日,黑龙江省海伦市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案件办理过程中,海伦市公安局技术科长张恒彦涉嫌严重违法,把关键证据现场勘查录像带及尸体解剖录像带毁灭,借口是经费紧张重复使用了。被害人家属说,既然海伦公安“录像带经费不足”,当时为何制止家属摄录保存犯罪现场?而在被害人火化、被抢车卖掉及杀人犯被取保以后,偏偏才“重复使用”,一切都这么巧合?
录像带总是神秘失踪
黑龙江省海伦市发生一起团伙抢劫杀人案现场录像带经办案人一句话,说没有就没有了!这是严重渎职。而绥化市专案组还绞尽脑汁、费尽心机为张恒彦违法行为狡辩。什么“由于公安经费不足,现场勘查录像带和尸体解剖录像带被重复使用了”,再查人员不负责任的话亵渎了神圣法律,国家制定法律法规能这样敷衍了事不成?
据了解,绥化专案组法医2004年7月曾看过录像带。海伦市警方“保管不善”,后又说“重复使用”,的说法既荒唐,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逻辑。
杨佳袭警案、哈尔滨警察打死人案,直至这次的“猥亵门”事件,人们发现:凡涉及警方、官员等敏感人群,本该作为最原始、最公正记录资料的(部分)监控录像,往往成为“只活跃舆论,却无法证明事实”的残缺角色。
哈尔滨警察打死人一案,流传到网上的视频只有前10分钟的录像,真正致人死亡的后半段到底发生了什么,却不为人知。录像,成为死者家属和公众严重质疑的焦点之一。
据了解,死者父亲林吉利一家强烈要求警方在当地电视媒体上公开完整的监控录像,以及申请拷贝该录像,都被当地警方以此案还在侦办中为由予以拒绝。林吉利称,对哈尔滨市公安局已经失去信任,呼吁由公安部直接办理此案或由黑龙江省以外的公安机关办理此案。
深圳“猥亵门”事件,流传到网上的录像资料,也只是小女孩领着林嘉祥找厕所,又受惊独自跑回,家长领着小女孩指认林嘉祥,林嘉祥与家长争执等画面。至于厕所门口到底发生了什么的录像,受害女孩家长要求调看时,却被告知“少了这一段”。
这几起事件中关键时段录像不是“神秘失踪”,就是毁灭隐匿,让人无法不联想到一些“神秘力量”在左右着什么。有关部门对此应给予关注。
只要是打死人肯定是犯法,尤其是身为“人民警察”,又经过特殊的专业训练和法治教育,在死者无力反抗时还出此重手,真可以说是胆大妄为,知法犯法,草菅人命!
录像带是还原事实真相的最重要原始证据之一,清楚记录案发现场全貌,人为隐匿或毁掉,预示其中必有猫腻!
哈尔滨市警察打死人录象被选择性播放,其意是误导大众。海伦市12.3案的录像带被人为毁灭或隐匿,致使事实真相不能还原,杀人团伙成员不能得到依法惩处,逼迫被害人家属五年上访控告,要求查清事实真相,恳请异地办案。
被害人恳请异地办案
12.3案经各网站大量报道,引起网民的关注,黑龙江执法部门对此没给予正面答复,此真相曝光后民众心里产生严重的负面效应,引发了对黑龙江执法机关的信任危机。
我国《警察法》第45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第三项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按照第三款的回避原则,只要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并且会影响到其他社会公众对执法公正的信任,那么就应该回避。这个回避既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多个人,甚至是某个集体的所有人。
12.3案经过10多次督办进展甚微,被害人家属提出异地侦办也没有结果,海伦市和绥化市警方“自查自纠”,难以消除“感情色彩”,甚至于“手下留情”。
笔者认为,为了厘清公权和私权的边界,真正从根本上消除警察身份对办案的影响,绥化市、海伦市参与侦办“12.3”案的人员应当实行整体回避,由上级抽调外地执法人员侦办,避免当地执法人员作出情法抉择,避免被害人家属陷入长期的申诉控告之。
在罗马神话中,有位左手持天平,右手持长剑,眼睛用布巾蒙着的正义女神,象征法律既要公正又要权威。12.3抢劫杀人案件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由于当地警察毁灭或隐匿录像带,在上级10多次督办情况下效果甚微。我们期待12.3案事实真相早日水落石出,更期待渎职人员依法得到处理,此案能否得到公平、公正处理,人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