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今年初,我公司今年与另一公司通过传真的方式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我公司是买方,对方是卖方)。合同签订后不久,商品在国际市场的价格因投机而大幅上涨,.对方公司因这原因最终违约,没有向我公司履行合同.为此,我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对方否认签过该合同.于是审理法院以传真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合同关系的依据为由判决驳回了我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教谢律师,传真签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今后我公司该如何防范此类的法律风险?
谢恒律师注:本主题分为上下两篇刊载,上篇解答主要分析企业传真签约的法律风险,下篇解答主要为律师建议。上篇解答请见《企业传真签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律师建议(上)》。
谢恒律师解答(下):
三、关于防范法律风险的律师建议
虽然合同复印件不能单独认定案件事实,但如果企业针对合同复印件所证明的事实,积极收集其他证据材料进行证据补强,合同复印件可与其他证据材料一起组成证明案件事实的完整证据链条。
谢恒律师总结历年的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经验,提出以下企业传真签约的法律补救建议,以供公众参考。
1、企业应建立业务电话录音制度,对包括传真签约在内的业务进行录音并建档保管相关录音资料。建立业务电话录音制度的优势在于,(1)企业可以监控业务进展情况;(2)录音取证。录音资料具有法院认可的法律证明力。
2、企业应向电信运营商定期索取业务电话(含传真电话)的通联记录并存档保管。该通联记录可以证明企业与对方的通信情况。
3、建议企业与对方的协商尽量以商业信函的形式进行。谢恒律师提示:商业信函须加盖发函方的公章。
4、传真签约时要求对方邮寄盖有公章的原件。
5、如双方未来会进行多次交易,可以事先共同签订书面的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今后一段时间内双方传真签订子合同(如下订单)的具体方式。谢恒律师提示:框架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双方的传真电话号码。
6、由于传真件上的显示会因时间的推移而消失,企业在传真签约完成后应复印留档。谢恒律师提示,企业可以传真件不易保存为由,发函要求对方书面确认合同传真件。
7、企业应妥善保管后续履约证据(比如发货单、对帐单等)。谢恒律师建议,企业应对合同传真件编号,并在后续履约证据上有意识地加注该编号,以加强后续履约证据与合同传真件之间的法律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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