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鼓励下岗和下岗要领
举例来说,我国当今经济工作的核心应以解决严峻的下岗问题为中心来综合处理社会经济问题。但处理这一问题首先要搞清楚企业失去活力或倒闭的普遍原因(个体原因由企业自身处理)。因为充分就业表明,资源与劳动力不能有效运作的原因只能是企业经营者,责任在有关管理人员而非工人。处理下岗问题就只能是妥善安置和转岗并处罚相应责任人,而不能将企业亏损转移到工人身上。①不应以下岗来解决企业活力、效益和经济增长率问题。要明白就业是保证个人生存和自食其力的机会,消费是目的、生产是手段,效益与经济增长是计划性中间目标;失业下岗必影响生存消费,况且目前维持生存水平的工资费用相对生产成本极其有限,比例极低。想以下岗节约开支来减轻企业负担,挽救企业是不可能而可笑的。企业人浮于事,内耗大,营运效益低主要不是职工多少的问题,而是管理人员素质(德才)与岗位配置及功能问题,是社会经济机制问题,本质上是责权利不一致。②企业编制冗余,唯有先落实责权利统一,加强人与生产要素的配置管理,从内部挖潜、扩大生产规模,组织各种形式的配套服务等来个内部消化。不可以将职工推向社会甩掉了之。动辄推向社会将导致失业现象社会化,何况下岗后饭照吃,企业不养社会要养,不利于宏观调控。③根据生存公有规律,对于破产倒闭经济体,社会应接纳失业人员,并迅速帮助转岗;另一方面要完善保障体系,使失业者有生存保障,并平稳过度到再就业。④必须严肃“劳动法”,制止欺侮百姓、乱下岗的的风气。这样会给那些无能渎职、贪污、徇私舞弊等弄垮企业造成下岗的管理者以轻松逃避责任的机会。从社会来说,企业下岗少支付或不支付工资,社会却要承担其生活费,否则社会就要因未履行义务而承受不稳定压力。制造人为的下岗不仅挽救不了原企业,反而增加了社会负担,使社会效益恶化。
行政事业单位等非生产经济单位则不同,工资占财政支出的相当部分,尤其由于工作领域(范围)和工作量的有限性,不能无限挖潜扩大就业岗位,反而应通过改善管理和提升管理科技手段,提高办事效率、精减机构编制。所以,对于人浮于事、机构雍肿的行政事业体则必须裁员下岗,同破产经济体的职员一样,由社会培训转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