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望穿秋水又一年?


融资融券:望穿秋水又一年?

 

 

英大证券研究所副所长   刘国宏

 

 

 

105,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随后将正式开始受理证券公司提交的相关业务资格申请。但具体细则仍是“只闻楼梯声,不见其下来”,这项曾让市场多年望穿秋水的业务,是否年内又将落空?

 

 

 

 

《新财经》:融资融券业务启动,从短期和长期的角度看,对证券市场发展会起到什么作用?

 

刘国宏 融资融券制度是现代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基础,相关业务试点的推出,是推动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当前启动融资融券试点是管理层维护市场健康发展的配套举措之一,意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提升信心,避免全球金融市场动荡传导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在当前全球都在限制做空的情况下,中国市场不可能完全放开融券,主要券商持有的股票规模都不大,融券不会有多大空间。对市场的短期影响而言,其影响主要停留在心理层面,在目前A股价值被低估的情形下,融资融券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市场资金供应、增加市场流动性,活跃市场交易,暂时性稳定股价,为积弱沉疾的市场注入新的活力。但是,在市场内外环境充满不确定性的情况下,融资的风险比较大,大部分参与的机构可能会更为谨慎;在试点期间只允许证券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按《交易细则》设定的抵押证券折算率、初始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来看,融资融券理论上的最高杠杆也就2倍,实际杠杆也就1.5倍左右,券商要求客户的初始开仓的最高比例估计在6070%,所以有效杠杆也就1倍左右,所以融资融券也就是能获得方向上的收益,不存在明显的杠杆收益,因此新的交易制度能吸引的的市场新增资金相当有限,可能的融资规模只有几百亿元,对市场的实质影响有限;在外围市场环境恶化、次贷危机的破坏性蔓延至实业,上市公司业绩大幅下滑、大小非套现等诸多不利情况下,市场面临的困境更为复杂,全球经济尤其是对我国的影响还有待观察,多项政策也很难发挥应有的刺激作用。因此,我认为,融资融券短期谈不上是什么利好,仅仅是管理层想呵护市场稳定的一种态度和政策取向,并不能真正改变目前市场的疲弱走势。投资者短期仍需谨慎对待新政的推出。

从长期来看,未来随着试点的逐步放开,融资融券业务的影响会进一步体现。随着业务成熟度的提升,融资融券可活跃市场交易的同时,有利于完善价格的内在稳定机制,在一定程度起到股价稳定器的作用;当股票价格被高估时,投资者可以通过融券卖出股票,防止市场出现较大的泡沫。当股票价格被低估时,投资者可以通过融资为市场注入新的流动性,促使股票价格趋于合理。新制度改变了证券市场长期以来低买高卖以获利差的单边做多交易模式,提供了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融资融券制度如能在IPO发行中试行,或者使之与新股发行配合,有助于缓解大盘扩容压力,成为证券市场发展的源头活水,保障证券市场长远发展。另外,融资融券有利于促进目前不合规的融资活动转向合法化,便于监管。

总之,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市场的长期稳定和发展,是有效缓解市场资金的压力的措施之一,为市场交易、新股发行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也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与改革创新具有积极意义。

 

 

《新财经》:国外这项业务的开展情况是怎样的?

刘国宏融资融券在国际市场早已是成熟的市场业务,目前绝大多数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允许融资融券交易。有关资料显示,融资融券交易量占证券交易总量的比重,美国为16%20%

从国际的做法来看,信用交易体系对新股发行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一般都为新股的发行上市提供保证金信用(欧美国家的融资业务比例一般限制在不超过2%的标准水平),从而在一个低风险的水平上,保证发行的成功。一般来说,提供融资融券的机构都会对所发行的新股提供承销认股融资。无论是发行公司的经营者、股东、员工或者是中签人,以及其他特定人,都可以向提供融资融券的机构提出特殊的承销认股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并不需要申请人已经拥有股票或者信用账户,而只要凭借认股缴款书,就可以以所认购的新股作为担保品,获得所认购新股的资金(比如,在我国香港,证券公司可向客户提供高达九成的IPO申购融资)。而提供融资的范围,不限于交易所所提供的融资融券范围,只要是增发新股、配股、初次发行,都可以适用。这种制度,在于利用发行新股折价概率小的特点,提供信用融资,扩大了社会对新股的购券意愿和申购能力,有助于发行的成功,提高了整个证券市场的融资能力。

 

(详见表1)

 

 

 

 

《新财经》:对于证券公司来说,这项业务大面积开展后,对证券公司的发展会有什么影响(正面和负面的)?证券公司在操作上要做怎样的准备工作?对投资者要有怎么的投资教育?

 

刘国宏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将在一定程度上刺激活跃市场,提升交易量,提高券商经纪业务。具体而言,对券商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三方面:①增加利差收入;②提高佣金收入;③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户群体。长期而言,将促进行业盈利模式的转型,拓展创新空间,增强证券行业的竞争力。试点取得成效后,融资融券业务成为证券公司的常规业务之后,资本实力雄厚的大型综合类券商将受益明显。

融资融券交易是一个全新的事物,其操作与管理方式与现金交易区别较大,社会公众、有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对其缺乏了解;当前,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清算所层面的业务模式和流程尚未真正完善,而需要全程参与的券商,更需要规章制度予以规范。同时,融资融券交易对投资者、证券公司等的信用要求较高,而当前的社会信用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因此,如果制度设计不合理,证券公司操作不规范,都可能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和负面影响,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①可能增强投机性,加剧市场波动。虽然一般认为融资融券交易具有稳定市场的功能,但如有关制度设计不完善、监控不得力,也有可能起到助涨助跌的负面作用,从而加剧市场的波动,带来大盘的系统性风险。

②可能使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更易发生。在融资融券交易方式下,操纵市场所需的实有资金和证券量比在现金交易方式下要小,这使得市场操纵行为更易发生;对融券交易者而言,散布对上市公司不利的信息可以打压股价使其获利,这又可能强化行为人散布虚假信息的动机。

③可能加大证券公司的风险。融资融券业务要求证券公司内控机制健全、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相关制度得到强有力的执行。证券公司若管理不善、控制不力,很容易引发客户违约、市场波动、系统操作等方面的风险。

④可能加大交易结算系统的技术风险。由于市场交易量的放大和新的监控要求的引入,交易结算技术系统的复杂性增强、负荷增大,发生故障和错误的可能性加大。

⑤可能加大宏观管理层面的风险。融资融券这一全新的市场运行模式,要求有更高的宏观管理能力。在市场运行初期,由于缺乏经验,监管机构包括自律组织决策失误、执行不力的可能性加大,由此引发的批评、指责甚至对融资融券交易本身、对推出这一交易方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怀疑也可能较多。

但是,以上这些可能产生的问题可以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及时有效的市场监管及进行充分的投资者教育等措施,进行较为有效地规避,将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融资融券不是券商传统意义上的经纪业务,实质上是券商参与的场外交易。因此,融资融券业务对券商的风险控制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操作上,试点证券公司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新业务流程,开列信用交易账户,客户群体的选择与教育,融资融券各期限利率设定(估计在8%-10%),以及风险控制制度(限制开仓比例,强平执行等)、客户选择、投资者风险教育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根据国际惯例,券商要在符合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确定交易标的证券和担保证券的种类、担保品的折扣率、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比率。按市场化方式确定行业融资利率与融券费率的基准,各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以及客户资信情况作出具体融资利率、融券费率规定,原则上利率不低于同期贷款利率+运营成本。

由于融资融券交易是一个全新的事物,投资者对此的理解、认知都要需要一个过程。在成熟的金融市场体系之下,投资者应该具备不同的风险偏好。当我们的市场引入做空机制后,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显得更为重要。实际上,做空的风险远比正向交易的风险来得高,尤其在新兴市场,风险教育是很难做。而我们必须承认一个历史现状:目前,我们国内的散户股民还普遍不够成熟,许多投资者其投资行为极不理性,急功近利现象十分严重,而抗投资风险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极差。对投资教育而言,加强业务模式与流程教育、宣传客户的选择标准等方面的教育是必要的,但强化风险教育尤其重要。

 

 

 

《新财经》:投资者参与这项业务,如何操作?有没有风险?

 

刘国宏就投资者而言,要充分认识到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既可能放大盈利,也可能加大亏损,应当在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并了解熟悉相关业务规则后审慎考虑是否参与此项业务。有了这融资融券,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只是使投资者多了一个可以随时加大股市投资资本的机会,并不是多了一个赢利的保证。

高度关注融资融券业务的双刃剑效应,清醒认识到资产规模放大的同时,泡沫也会同步放大。因此,不是每个投资者都适合从事该项业务,另外,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必须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决定自己的运作。业务规则决定了博弈的方式,直接影响了参与各方的利益。投资者需认真学习,理解融资融券业务的规则,熟悉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增强对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的认识。具体而言,投资者应在实际运作中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投资者对融资融券要做好风险承受的心理准备,要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参与该项业务,如果决定参与,要注意把握自己的业务操作方式。融资融券作为一项全新业务,普通投资者在做空机制上是很难把握的。该业务要求付出比银行贷款高的利率作为代价,融资有一定期限,这些新特点有别于寻常股票投资操作,使普通投资者参与此项业务存在一定难度。

 二是投资者要研判趋势,慎重选择股票,注重流动性管理。融资融券类似于期货交易模式,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保证金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所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因此,融资融券所具有的逐日盯市和保证金可能持续支付的特点,就使得投资者融资买进的股票在下跌行情中出现类似期货交易的逼仓现象,特别当保证金以某只股票作质押物时,两者往往同时下跌将加剧保证金的不足,导致投资者流动性迅速恶化。因此,融资融券交易将使得投资者的行为更加短期化,市场博弈也更加激烈,对投资者的流动性管理要求也更高。所以,投资者应加强下跌行情时的流动性管理,尽量选择基本面和流动性好的蓝筹股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如果保证金选择股票作质押物,则应选择股性稳定或抗跌性能好的股票,也可选择国债或现金作质押物。

三是投资者应分散投资,对冲风险。投资者首先应在基本稳定的宏观经济和市场环境中运用融资融券;其次,应选择流动性和基本面好的股票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并应控制运用保证金交易的规模;其次,由于融资融券风险介乎股票与期货之间,投资者应适当采用低风险资产进行组合配置;最后,可利用融资融券具有的风险对冲和防范功能,稳定投资收益。例如可考虑将融券卖空与该标的证券多头组合,以锁定股票下跌的风险。

 四是在进行融资融券买卖前,投资者还需留意下列情况:(1)密切关注标的证券融资融券整体余额变化情况,密切关注个人融资融券余额变化情况;(2)关注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用,计息方式,保证金比率及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种类和折扣率,通知补仓的程序,强制平仓的权限和方式及其他有关事项。(3)融资买入时,选择标的股票还要注意规避全流通以后减持可能性比较大股票;(4)融资融券试点后,管理层可能允许更多的证券公司开展此项业务,此业务的竞争将更激烈,不排除会有一些证券公司为争夺业务而向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优惠条件,甚至会违背管理层及公司内部的一些规定,从而给未来留下一些风险隐患。此时投资者不能只看各证券公司的优惠条件,而应该选择经营风格稳健、经营规范、风险控制良好的证券公司。

 

 

 

《新财经》:对于被选入融资融券标的的公司,市场会有怎样的表现?

 

刘国宏对于试点证券范围及名称,我们认为基本上应以大盘蓝筹股为主,沪深300尤其是上证50指数的公司的可能性最大,市场的短期热点会转移到这些公司。作为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标的股票,其在市场与其下的表现是不同的。由于试点期间融券品种只能来源于券商自有股票,预计试点初期有可能选择ETF为融券标的券。在政策推出初期,融资规模将远大于融券规模,加之试点证券将控制在一定数量之内体现出其稀缺性,因此纳入试点范围的标的证券会更多地体现出利好作用的影响,可能在初期会出现普涨格局,但普涨之后的分化难以避免。出于此种与其,我们鉴于关注大盘蓝筹股,尤其是上证50或者沪深300公司中价格被严重低估的个股。

从理论上分析,买空制度对市场的短期和长期影响均为利好,而卖空交易机制的推出长期而言促进了市场价格的发现,提高市场效率。香港的实践经验表明,进入融券榜单在短期内被看做是利空信息,标的股票累计超额收益率显著为负,剔除融券榜单在短期内被认为是利好信息,标的股票累计超额收益率由负转正。在正常情况下融券对个股的影响更大,但试点初期实现融券的可能性较低,融资的力量更为强大。

在融资融券的买空卖空时代,对于融券标的股票的投资策略应把握两个原则:其一,个股进入或剔除榜单的短期时间内分别是做空和买入股票的良好时机;其二,初期阶段之后,欲参与卖空股票的投资者必须以对个股的充分研究为基础,同时增加对交易双方博弈力量评估后,建立头寸。

当然,在实践操作种,融资融券作为一项长期的政策对市场短期内造成波动不可避免,但我们很难预测到市场在推出融资融券后的涨跌,从海外实证研究也表明,融资融券的推出不会加剧市场的波动,反而有利于金融安全和投资组合管理。融资融券会对个股形成正反馈和负反馈两种相反的作用,应该结合个股估值和行业景气程度进行综合考虑,金融板块将是最为直接的受益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启动还会促使市场投资风格偏好向大盘蓝筹类个股转移,赋予其一定溢价水平。此外,应该规避AH溢价较大品种。

 

 

 

《新财经》:由于融资融券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交易方式,在监管方面如何操作?是否有健全的监管机制?如何控制风险?

 

刘国宏各国(地区)在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具体操作方面有着不同的规定,因而存在不同的证券信用体制。根据是否存在专门的信用融通机构,融资融券模式在世界范围主要有分散授信和集中授信两种模式。

一是以欧美、中国香港为代表的分散信用模式,由券商等金融机构独立向客户提供资金和证券,没有一个统一的、制度化的证券融资公司。

二是日本、韩国及中国台湾地区的集中信用模式,由专门的制度化、集中的、统一的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证券融资公司调控流入和流出证券市场的资金量,同时,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及交易所等自律机构进行直接、机动的管理。根据信用融通过程中的证券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以及投资者的关系,集中授信模式再分为单轨模式和双轨模式。单轨模式是指证券融资公司只负责对证券公司的融资,再由证券公司对客户进行融通,典型国家如日本。双轨制指证券融资公司既可以对证券公司融资,也可以通过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进行融资,如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

鉴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处于稳健考虑,在业务试点初期,在我国券商多数信用等级较低的情况下,可考虑借鉴日韩模式成立专门金融机构,对券商进行统一的净资本管理和集中授信。但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可考虑适度市场化。尤其是在目前分业管理条件下,靠一个专业融资公司推动信用证券交易难度大,可在一定范围内尝试市场化的证券公司直接授信模式。当前,我国证券公司已完全实施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和集中交易,是能够控制融资风险的。

在融资融券试点期间,管理层将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实施窗口指导,由试点证券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适当提高融资融券客户的资质条件,资产的门槛,和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期限,以及适度提高保证金比例和担保比例等审慎措施,防范业务风险,维护行业有序竞争的。同时,要将加强对违规融资活动的打击力度,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批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严肃查处各种非法的融资融券活动,保护投资人利益,保障融资融券业务的规范有序发展。

 

 

 

《新财经》: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业务操作中应注意哪些方面?

 

刘国宏融资融券这一创新型的投资工具可以丰富投资手段,规避市场现有的一些风险。如可以用来摊薄股票成本,还可以进行中性操作策略。此外,还有难度更大的操作,如与权证相配合套利、利用杠杆做趋势投机等,需要有多年的投资经验方可进行操作。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既可以放大盈利,同时也可能加大亏损,所以应当在具备一定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应风险承担能力,并了解熟悉相关业务规则后审慎考虑是否参与此项业务。

 获得收益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这是市场不变的定律。融资融券是杠杆式的投资工具,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变化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新投资股票带来的风险,还得支付相应的利息。另外,融资融券交易的复杂程度较高,如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则亏损可能比现金交易方式下更为严重。

融资融券类似于期货交易,具有的逐日盯市和保证金可能持续支付的特点,使得投资者的行为更加短期化,市场博弈也更加激烈,对于流动性的要求非常高,但个股经常会出现涨跌停或停牌的情况,这使得流动性的管理难度很大。

融资融券并不能改变市场走势,投资者应该根据股票自身的价格作出投资决策。鉴于融资融券存在放大交易量的效应,投资者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判断能力来慎重选择。参与融资融券的投资者要把握好资金头寸,融资规模不宜过大,及时止盈止损。

 

1:环球市场融资融券模式对比

 

 

美国

日本

香港

台湾

概 述

  美国采用的是分散化信用交易模式,也是典型的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美国有发达的金融市场、货币市场、回购市场,因此美国对信用交易主要依靠无形之手,对券商的借贷关系并不积极主动地干预,采取了市场化的授信模式。

  美国《1933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了市场化的授信模式,券商可以向任何一家合法的联邦银行借款借券。

  融资融券的资金来源包括:券商自由资金,信用账户中的贷方余额,银行贷款,保证金,担保价款。而融资融券的证券来源包括:券商自有的有价证券,保证金帐户中由融资担保品,从其他券商或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的证券。

  日本是典型的集中授信模式,由于日本金融体系上的主银行制度,为防止银行资金在证券市场中可能的渗透性,日本实行了以证券金融公司为主的专业化授信模式。

  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大阪证券金融公司和中部证券金融公司,这三家公司在日本信用交易市场中处于完全垄断地位,提供股票抵押贷款、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等融资融券服务。券商在信用交易中的主要功能是作为中介代理客户融资融券,并且可从证券金融公司得到融券资金或借款。

  券商融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以及转融资所得资金,融券资金主要来源是自有证券及转融券所得证券。

  台湾融资融券交易模式属于集中信用交易模式。

  早期的信用交易主要由《授信机关办理证券融资业务暂行操作办法》正式指定交通银行、台湾银行与土地银行等三家金融机构办理信用融资交易。

  1980年后,复华公司几乎完全垄断了台湾市场的信用交易办理。

  在1993年后环华、富邦和安泰等三家证券金融公司陆续设立,复华的垄断局面被打破,但是台湾信用交易市场还是比较典型的集中授信模式。

  香港证券市场的成熟度较高,其融资融券模式的主要模式是分散的信用模式,具有信用交易办理的券商可以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抵押贷款为客户提供借贷资金。

  香港的授信中介是中央结算公司,它提供自动对盘系统对卖空交易进行撮合成交。中央结算公司建立了股票借贷机制,首先选择可供借贷的证券,建立借贷组合,然后提供给信用交易办理券商,再由券商提供给投资者融券服务。

  中央结算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具有较强的中介和管理作用,但并不直接向投资者服务,而是由券商向投资者提供服务,所以,香港市场仍然是一种分散化的市场授信模式。

监 管

  美国信用交易监管机构主要有美联储、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以及各交易所。

  美联储根据各项法律,如199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信用交易进行管理,负责制定各项制度规则,并根据市场状况进行修订。

  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各项信用交易进行专门的严格管理。

   交易所则根据政府法律指导、制定本所的交易规则,包括对投资者资格、交易程序、交易限制等方面进行规范。

  日本信用交易的监管有较深的政府监管气氛,在融资融券开展的很长时间内都是由大藏省证监局负责监管信用交易,如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都是经过它的批准。

  1998年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金融厅接管了金融监管事务,负责对证券金融机构设立许可的发放、监督、撤销和暂停等,以及对证券金融机构的各项业务进行监督。

  交易所根据证券交易法,制定相关具体交易规则来对信用交易进行规范。

  台湾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主要有三方面,立法院主要从立法的角度对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金融公司、券商以及各类投资者进行监管,其制定相关法律主要有《证券交易法》和《银行法》。

  行政院及其他证券主管部门通过相关法规的制定规定了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主体资格标准、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标准、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证券金融公司和券商的内部控制与市场风险控制指标等。

   交易所主要根据行政院制定的法规制定相关业务操作和市场监督控制规定。

  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主要监管者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是1989年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成立的独立法定监管机关。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及另外九条与证券及期货业相关的条例已经整合为《证券及期货条例》,并于200341生效。

参 与 主 体 资 格

  美国对客户资格方面要求比较宽松。纽约交易所和纳斯达克明确规定:最低融资融券交易开户资金为2000美元,并保持在此值以上;从事日交易的融资融券交易的最低开户资金为2500美元,并保持在此值以上;卖空账户保证金必须维持在资产净值的30%以上。

  在对券商资格限制方面,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了负债流通资产比在151以下等要求,即具备办理信用交易资格。

  可以作为信用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在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店头可融资证券,以及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注册的投资信托基金。

  日本对客户资格要求是很宽松的,凡是开户并缴纳一定保证金的均可进行信用交易,而券商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要求是自有资本比率大于120%以上。

  可进行信用交易的证券主要是借贷股票。

  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必须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年满20岁且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登记的法人;开立受托买卖账户已满三个月;最近一年内委托买卖成交十笔以上,累计成交金额达所申请融资额度的50%;最近一年所得各种财产需达所申请额度的30%,申请融资额度未逾新台币50万元者不适用。

  成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须符合:普通股股票上市满六个月,每股净值在票面以上,由证券交易所公告得为融资融券交易股票;

  股票如有股价过度剧烈波动、股权过度集中、成交量过度异常等情况之一的,不得作为融资融券交易股票。

  香港规定两类授信机构可以从事办理信用交易:获香港证券监察委员会核准为提供股票借贷财务的证券交易商,以及取得证券监察委员会发放的独立牌照准许只经营股票融资的财务公司。

  可作为信用交易标的的证券必须是在港交所上市,由特别行政区政府,或由任何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国家或新加坡的政府或中央银行发行或担保的证券;由穆迪公司评定为Baa或优质-3级或以上的发行人,或由标准普尔公司定为BBBA-3级以上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权股证、债权股额、债券、债权证明书、票据及其他产生债务的证券或文书,但不包括特别债务证券。

保 证 金 比 率 与 卖 空 限 制

  美国目前信用交易的初始保证金比率为50%,而维持保证金比率由交易所自行制定,如纽约交易所规定融资和融券的维持保证金比率为总市值的25%30%,如果证券市价低于5元,融券的维持保证金比率增加至总市值的100%

  1938年的X规则规定:禁止交易商以低于最后一次交易价格进行卖空,以防止股价下行时投资者的过度抛售行为。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78条规定了展期信贷的规则,对于首次展期的信贷,其数额不得超过目前证券市场价格的55%或者该证券前36个自然月中最低市场价的100%,但不得高于现市场价的75%

  日本《证券法》对信用交易的初始保证金也有明确的授权规定,其第49条规定:对于证券公司向顾客提供信用进行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其他交易,该证券公司必须依大藏省令规定向该顾客收取不低于该交易的有价证券的时价乘以大藏大臣在不低于30%范围内规定比率的保证金,可以有价证券充抵。

  在19751988年间,初始交易保证金率调整次数高达47次,从1990年将初始保证金率调整并固定为30%。而维持保证金比率一般在20%左右。

  融资融券期限一般为6个月,一些特定的为3个月,信用交易清算时间为6个月。

  证券商对客户的融资融券的总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净值的250%;证券商对每种证券的融资总金额、融券总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净值的10%5%

  《有价证券信用交易之融资融券限额》规定:每一个客户最高融资额为新台币3000万元,最高融券额为新台币2000万元;上市单一个股融资限额为新台币1500万元,融券限额为新台币1000万元。

   融资融券期限6个月,可以再展期6个月;上市股票融资成数为60%,上柜股票融资成数为50%,融券保证金为90%;最低维持担保率为120%;转融通的成数不得超过证券商对客户融资融券的成数。

  香港的初始保证金比例为10%,融资可购买股票为初始保证金的10倍。

  给客户信用额度,一般根据客户的历史交易状况和其持有股票的情况来核定,核定后的信用额度不固定,由公司根据客户变化情况综合评判后调整。

  对每只股票的融资比率和客户的信用额度由各证券公司根据自己的专业实力、风险管理能力掌握,香港证监会和联交所不做统一规定。

   融券业务主要集中在银行,尤其是渣打、汇丰等大银行,证券公司开展融券业务较少,原因在于客户有限,一般为机构户;融券回报率不高;客户交纳保证金较多,一般为90-120%;融券券种有严格限制使用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