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不是业内人士,也许从未听说过这么一个单位---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因为它与一般的人和单位基本上没有业务上的往来而且,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不从普通人中招聘自己的技术员工,也不需要因业务推广的原因而“广告”自己。但是,业内人士对这样一个非常关键的机构,却一定知晓。它的地位,好比整个民用航空业的“小脑”,独一无二,不可替代。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成立于1989年,是中国唯一的民用飞行校验机构,拥有世界先进水平的飞行校验设备和飞行校验队伍。目前承担着中国大陆、香港、澳门范围内所有民用机场和航路的导航、雷达、通信、助航设施以及飞行程序的飞行校验。“牛”吧?而且,它是直接隶属于民航总局空管局的副司局级事业单位。
但就是这么一家司局级单位,在应接不暇的飞行校验业务中,忙着检测别人,校正别人,却忘了检测自己,校正自己;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检测、校正自己的管理。行政上的高等级别、业务上的独步天下、待遇上的丰厚优渥本可以把这一致命的缺陷捂得严严实实;但这层盖子在不经意间被一名飞行员揭开了。
郭文杰是中心的一名飞行员,在为中心服务了十二年之后提出了辞职的要求。案件经过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以后,因双方不服,进入了诉讼程序;目前,案件已被朝阳区法院正式受理。
在飞行校验中心提请的诉讼请求中,我们发现了中心的校验“盲区”,那就是对国家政策走向的迟钝反应、对国家法律规定的错误读解和对部门规章的视而不见。
作为国家级单位,对中央的政策走向应该是敏感的,而且要主动接受指引。早在1982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其中的第32条特别地指示,事业单位要比照本规定执行。这是中心成立之前的事,不执行似乎还能找到“说辞”。但在中心成立之后,劳动部于1994年发出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全国大大常委会于同年颁布并于1995年开始实施修正后的《劳动法》;此时,中心还是把自己置身于法律“校验”的范围之外,居然在1998年与郭文杰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之后,长达十二年没有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作为司局级单位,对国家的法律应该是掌握的,并且做到理解准确,遵守有力。2007年国家颁布了新的《劳动法》,并在前不久出台了《劳动法实施条例》。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心仍然对仲裁中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提出异议并起诉,尤让人困惑不解,难道中心可以置身于国家的法律之外,荫庇所谓“单位骨干”、“安全原因”的一己之私?
作为直接隶属于民航总局的单位,对航空部门规章的熟稔程度应该非一般单位可比。但是,中心却出人意外地在民航人发(2005)104号文发布了数年之久的今天,提出了让飞行员个人支付培训费的诉讼请求。
所有的出人意料之外,只能说明一个问题,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在校验别人的同时,也该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来校验自己了,让中心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生存、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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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未签劳动合同飞行员辞职引纠纷
北青网 - 北京青年报。(该案1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
因申请辞职遭单位拒绝,飞行员郭文杰为此将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告上仲裁机构。裁决后,郭文杰和民航校验中心双双不服,均向法院提起诉讼。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受理了这两起案件。
今年8月,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郭文杰与民航校验中心的劳动争议作出裁决,裁决校验中心为郭文杰办理辞职手续,同时裁决郭文杰支付单位培训费25218元人民币和34795.8美元。因不服该裁决,郭文杰和校验中心双双向法院提起诉讼。
9月2日,郭文杰向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第三项内容,同时在继续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另提出了要求单位给付加班费391250.25元、疗养费23万元和经济补偿金208666.8元的诉讼请求。在郭文杰向法院提起诉讼6天后,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也因不服仲裁裁决,将郭文杰告上朝阳法院。该中心表示,不同意办理郭文杰的调离手续,且认可仲裁裁决确定的补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