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师法实施强化了犯罪嫌疑人对抗心理还是保障了人权?


       最近,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贿赂总局称:新《律师法》的实施大大增强了刑事诉讼的透明度和对抗性,给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带来许多挑战。第一,律师法的实施强化了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口供获取难度加大。第二,犯罪嫌疑人供述前后不一致现象增加。第三,侦查工作的保密性减弱,律师会见后,可能将行贿人交代的情况告知受贿人,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加强。第四,刑事诉讼活动的对抗性增强。第五,信息不对称给检察机关带来不利。律师可以掌握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但律师无证据开示义务,可以在庭审中搞“突袭”,虽最终不会影响案件处理结果,但会造成诉讼迟延。第六,深挖余罪,查办窝案串案难度加大。贿赂案件一般是通过一案发现多案,但现在查办的难度加大。第七,撤案不起诉、作无罪案件增多,贿赂犯罪一对一的查办难度大,证人、犯罪嫌疑人翻供,致使案件最终作撤案或不起诉、无罪判决增多。
 

        反贪局的说法似乎是新律师法给他们带来了工作上的难度,殊不知新律师法仅仅是赋予了律师不受限制的会见权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不受监听权。这一点点权力是广大法律工作者和律师界多年努力的结果。在新律师法出台前,“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是中国律师在执业中长期存在的难题。在以前的刑事诉讼中公权利毫无忌惮地压制公民权。在很多地方办案是绝缘的,家属不知道,律师不让见;少数地方甚至还滥用刑讯。如果我们的执法机关还将案件的突破寄托在这种原始的审讯方式上,必然难以保障公民的权利。

       任何一个国家,其进行刑事诉讼的目的都是一样的。即: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者并不矛盾。也只有两者的兼顾才能体现现代法治文明。在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理念中,准确追诉犯罪人而毫不伤及无辜侵犯人权是一国刑事司法活动的最高利益选择。在追究犯罪人与保护无辜、保障人权两者之间出现矛盾冲突而必须作出惟一选择时,必须毫不犹豫地选择保护无辜、保障人权。为什么呢?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保护好了公民的权利,可能有少数案件没法没办好,可能有的犯罪没有受到惩罚,但是这种情况不会给社会造成新的害;但是我们的司法如果一味追求结案而出现冤案的话,就会不仅没有使真正的犯罪受到惩罚,而且给社会造成了更大的害,使无辜的人受到惩罚。权衡利弊我们认为必先保障公民权益,才谈得上打击犯罪。
 

      律师权力的扩大,反映的是公权力的退让,反映的是对公民权保障的进步。新的律师法对于之前在刑事诉讼中束手无策的律师而言带来了更大的活动空间和积极作用。目前,我们的刑事诉讼仅仅是进了一小步。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在内的一系列权力必然逐步会被提上保障的议事日程。所以我们的执法部门也应该不断的更新思维,毕竟保护公民权益就是保护我们自己,在当年的湖北佘祥林“杀妻案”后我们的最高院万鄂湘副院长就直言:刑法要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谁能保证自己不是下一个“佘祥林”呢,何况佘祥林当年还是公安中的一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