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错漏百出—法律的公信力何在?


  在所有的人印象里,法院是严肃的、代表社会公信力的所在。虽然我们经常听到法官吃完原告吃被告,但我们还是对法院充满着敬畏,因为她代表着公理和正义。但如果法院的判决书错漏百出,你还相信她的公信力吗?你也许不相信,请看报道:

  2008年01月04日荆楚网消息,一份刑事判决书中,行凶人成了被害人;法庭认定的13项证据中,居然少了第5、6两项证据……这起官司的原告韩从刚对记者称,硚口区法院作出的这份判决书,对有关事实张冠李戴,错漏百出,让人如何相信法院是在严肃办案?

  据韩从刚介绍:2006年10月16日,其子韩亮与被告人刘某发生争执,刘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单刃裁剪刀将韩亮捅伤,逃离现场,韩亮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韩从刚和妻子便以原告人身份,状告刘某。去年1月,湖北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去年4月10日法院作出判决。韩从刚夫妇拿到了判决书一看,气愤不已:该判决书中竟对多处事实表述错误。“我的儿子是被害人,可判决书中有一处表述却将行凶人刘某当成了被害人;另有一处又将‘韩亮’误写成‘彭亮’。”此外,法庭认定的证据一共有13项,但5、6两项却在判决书中被遗漏;他要求的死亡赔偿金是17万元,判决文书中表述的却是1.7万元。硚口区人民法院监察室有关负责人察看该判决书后,对该判决书出自该院予以了确认,并称,他们发现判决书出错后,已及时进行了修订。但韩从刚认为:“判决书作为法律行文,应当是非常严肃的,即使做了修订,也无法让人信服。”

  我们有理由相信法院对判决书作了修改。但一份错误百出的判决书如何能出了法院的大门?据介绍,一份判决书送达前,有相当严格的程序:必须由主审法官认真行文,经合议庭其他成员、书记员签名认可后,报上级审核才能付印,最后还得加盖法院印章。经过这么多程序的判决书,出现这么多的错误,又是人命关天的案子,原告能相信法官们是在严肃办案吗?进而你能相信他们能严肃执法吗?你能相信他们代表公平和正义吗?你能想信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吗?

  社会公信力是由社会权力部门的行为为代表的。我们的司法、法官、公安代表公平和正义,但也可能就是我们工作中的疏忽大意,就是我们工作细节的不到位,再加上个别人的不良行为甚至犯罪带来的社会偏见,严重地影响了社会形象和社会公义。我们不能怪老百姓不理解我们,也不能认为社会是在小题大做,而是从自身找原因,从一点一滴的小事作起,重树形象,真正为社会的和谐作点实事。

  我相信这样的事是个例,也不代表整个司法界。但就是这个个例,让我们了解了法院工作中的小失误造成的恶果。我们不应该共同反思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