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过渡期的解读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过渡期的解读 日前,国务院发出通知,将分步取消企业所得税区域优惠政策。但现有的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 新区则将获得新的“两免三减半”的过渡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但经济特区与 浦东新区等企业获得的“新特权”已比以前的限制增大。以产业优惠为主、区 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理念迈出了坚实一步。 过渡期的具体安排 国务院的<过渡优惠政策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 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逐步过渡步骤:享受企 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 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而原执行 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就将按25%税率执行。 同时,从今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 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将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 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 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 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 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 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区域优惠的新变化 <过渡优惠政策通知>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 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地处中国东部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 ——其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则将获得新的“两免三减半”的过渡优惠政策。 2 上述通知规定,对五大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 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 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 与原税收优惠政策相比,五大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获得的新优惠已经大 缩水。 在原所得税区域优惠中,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 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 企业,都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而新规定将上述特区和浦东新区的优惠范围限定在了"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 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同时通知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较以往更加严格。因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 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 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 渡性税收优惠。 按照国务院的优惠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 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 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 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以上内容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