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过渡性安排”对资金投向继续产生引导作用


  国务院日前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该项通知2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公布。

  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

  与该通知一道公布的还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详细披露了具体优惠项目的税率、时间安排。要点如下:

  1、低税率企业按年度递增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2、减免税优惠企业时间仍按原规定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3、最优政策不叠加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4、30项原有优惠政策得“延续”

  《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划定了可享受过渡优惠的30项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文件。这些文件一部分是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措施,一部分是外资企业在特区内的优惠,还有一些是专门针对特定区域的优惠措施。

  其中,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措施包括,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外资企业在特区内的优惠措施包括,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另外,还有一些属于区域优惠措施,例如,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等。

  通知还指出,《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规定的优惠措施,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也按过渡优惠政策实施。

  自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发展经济,我国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按内资、外资的不同性质,在缴纳所得税时适用不同的税法和税率。这一办法有助于吸引外商投资,却令内资企业在税负方面遭受歧视。随着我国内资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外资作为“稀缺性资源”的角色日益弱化,与此同时,公平竞争日益成为人们更多关注的焦点,因而取消外资的“超国民待遇”、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呼声日益强烈。

  顺应这一呼声,2007年3月16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新税率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这一水平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目前,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中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

  两税合一最大的影响是对内资企业普遍具有减税效应,此前内资一般性企业执行税率一般为33%。外资企业因执行各种不同的优惠政策普遍偏低,新税法实施后将普遍抬高。由于上市公司在性质上大部分属于“内资企业”,因而具有明显的“减税效应”,市场此前已经做出了反应。今日新的税收过渡性安排对于外资类上市公司来说,将增添的税收分担到今后各期,使得税收负担有一个“平滑”过程,有助于减缓对公司业绩的短期冲击。对于地域性的相关企业以及相关行业,细则规定原有的优惠政策基本得以继续执行,如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特区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维持不变;部分行业如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以及旅游优惠税率继续执行等。这些规定客观上将继续起到地域与行业的资金投向的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