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所得税汇缴资料(46)


  一、外国企业在筹建期间,因自有资金不足,需要以借款投资的,其在建设期内所支出的利息,应作为资本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原价。通过资产折旧列支或摊销;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需要继续逐年支出的利息,可以按当年度实际应负担的数额列为费用开支。二、外国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用借款购置设备或进行扩建,在设备和扩建所形成的资产投入使用前所付出的利息,应作为资本支出。通过资产折旧列支或摊销;资产投入使用后需要继续支出的利息,可以按当年度实际应负担的数额列为费用开支。三、外国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需要借款充作流动资金所支出的利息,可以列为费用开支。四、准予列支的借款利息,属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征税的,应由支付单位扣缴20%的所得税。(摘自(82)财税字第141号《财政部关于外国企业借款利息列支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