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11日消息,经国务院批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等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的配套管理办法近日相继出台,标志着我国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财政部会同国资委日前发布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对象为中央管理的一级企业。中央企业拥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数申报。应交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交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业,上交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上交比例3年后再定。资源型央企明年起向国家上交10%利润。
笔者不禁为这一做法拍手叫好!国资委试行对中央企业进行“一竿子到底”的财务监管措施, 此举表明长达13年的国企只向国家缴税而不分红的时代有望在今年画上句号。
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不向股东分红,有其历史的原因。 据有关资料表明,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时,国有企业大面积亏损,国企改革的核心是能否实现扭亏,即便规定了分红制度,实际上也“无红可分”。 国家针对国企需承担部分政府职能及还本付息等任务这一实际,决定在一段时期内免征国企红利。但“随着国企改革和社保体系的逐渐建立,现在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社会负担早已与十几年前迥然不同。”根据财政部的统计,2006年全国国有企业实现利润1.1万亿元,其中中央企业实现利润达7700亿元,2007年全部国有企业的利润规模将超过1.2万亿元。
国企利润大幅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家为其改制承担了大部分重组成本。因此,国家有必要通过国有资本预算来统筹支付改革成本。再说,按照“草根百姓”的理解,国有企业是国家投资兴办的,国企股东无论在名义上还是法理上都归属于全体国民,其收益也必须归全民。
这些年来,少数个别国有垄断企业一边大喊“亏本经营”、要挟要涨价,价格主管部门反应稍慢就上演现代版《闪闪的红星》“耍无赖”行为——“有米不卖”,让老百姓叫苦不迭;而另一边,企业年报却显示“大赚”多少多少百个亿,把用百姓纳税钱兴办的企业搜刮到的纳税人的钱,用来为自己的小团体谋利益——滥发福利。这种利用老百姓资源在国家政策庇护下靠垄断刮取不当利益的不“厚道”的做法,令国人不齿。
现如今,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党中央高度关注民生,国务院9月中旬发布的《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要求,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8年开始实施,2008年收取实施范围内企业2007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这也应该是一个利好消息:政府将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对国有企业的利润提取分红,真正体现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按照2006年全国国有企业实现利润来匡算,假使只按照1%的比例分红,也将有110亿的红利收入,意味着国家将有更多的财力用于其他公共预算。
国企分红在使国家以出资人身份获得应有的回报外,还可以兼作为调控手段,阻遏国企过度投资的倾向,可谓一举两得。只有建立在纳税和分红的双重基础上,国有企业的资源配置才能得到进一步优化,国有企业的长足发展才能让公众受益。用《北京青年报》一篇文章的题目来说:分红是国企使命的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