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小姐税”正名之尴尬


  随着时间的推移,福建安溪的“地税门”事件,本来应该已经从“人咬狗”逐渐转化为“狗咬人”,日益平淡下去。这个事件招惹眼球的兴奋点总是被聚焦在“小姐税”上,对此曾经表示反对。原本想以孔老夫子所论之“苛政猛于虎也”警示国人,但从网友们发表的意见看,对此竟然已经司空见惯,鄙见反倒显得“土得掉渣”。也真是,如今农民工都懂得“用脚投票”,何况精明的商人。天下之大,东方不亮西方亮;安溪不安,惹不起还躲不起?——那位新加坡商人,可能现在早已用脚把票(或钞票)投到东南亚或东欧或海湾国家,再谋宏图大业去也。

  可是,偏在此时,安溪县地税局和泉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又出来给“小姐税”正名,称之为“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而且表示外界对此有误读。在网上,也看到很有一些懂得国际惯例的在那里引经据典,要证明无论合法不合法,有收入就得交个人所得税。同时,因为“酒店有坐台小姐进行陪侍业务是事实,而坐台小姐的收入不好界定”,因此“只好核定一个数目来征收”。

  这个“数目”如何核定呢?按新加坡商人的说法,“安溪县地税局不管酒店有无‘小姐’,都按床位数、KTV数、桑拿按摩室数,以一定比率来核定‘小姐’数量,按照每月每名‘小姐’缴税340元的额度向酒店征收。明园大酒店被地税局核定出18名“小姐”,应缴纳‘小姐税’87380元”。对于以上说法,似乎地税一方一直没有否定。

  这就惹麻烦了,如果说上述核定方式是准确的,那就会导致一个疑问,怎么会这么了解内情,算得这么合适?如果说上述核定方式是不准确的,那么就会导致另一个疑问,既收税了,为什么不按法律规定收,而按什么床位、包间、按摩室的数目来胡乱核定?——两难啊!

  于是,不得不看看《个人所得税法》上关于“劳务报酬”是怎样说的了。照本宣科:《个税法》第二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翻遍《个税法》,通篇也未见有规定可以按“床位、包间、按摩室的数目”来收个人所得税的条款,倒见到有“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的规定。进一步探究,也未见到有关于地方税务部门可以自行规定具体收税办法的授权。

  看起来,按“床位、包间、按摩室的数目”收“小姐税”,一不小心就会越抹越黑。虽然收税的本意也许是好的,要为地方的GDP和财政收入作贡献,但毕竟将“床位、包间、按摩室”作为“纳税义务人”实在是于法无据。倒不如搞个扫黄运动,先罚款,再按人头收税,来个双丰收,这对地方的GDP和财政收入岂不贡献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