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交际应酬费: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①全年销货净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于分之五;全年销货净额超过一千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②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摘自细则第二十二条)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①全年销货净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于分之五;全年销货净额超过一千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②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摘自细则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