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人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摘自国税发[1999]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损赠税务处理的通知》)6、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定其是否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96号)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外资金融机构。(摘自国税函[2002]0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外企所得税汇缴资料(9)
评论
4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