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产权与联合生产的成本


  我们讲私有产权的效率时,一般是一些适合私人生产的事业,例如一个和尚挑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就是这种情况,但如果碰上另外一种情形就不同了。假设这里有一块无主的石头,谁先搬去就归谁所有,但这块石头要七个人才能移动。现在有两个人都想要这块石头,但互相又都不知道另一方的意图,一方是一个体农民,家中就只有他一个人是劳动力,另一方是一个企业,企业内有上百名员工,要搬这块石头的决策二人几乎是同时做出的,但当这位农民聚齐八个人时,那块石头早已被企业搬走。所以产权分散化不适合联合生产,而联合生产却是现代生产的主要形式,因此原子式产权不是现代社会有效率的产权形式。

  那么这里又碰到一个问题,联合生产的激励如何解决,按照产权经济学的观点,要解决联合生产的激励问题首先要把各人的所得讲清楚,也就是说在搬石头之前,先把分配原则定了再来搬,如力气大的人分二十元,力气小的人分十五元等等。但现实生活中却不是这样的,如果我想要那块石头,那一定是喊几个哥们,干完了到家里去吃餐便饭,或者干脆连道一声谢的话也没有,反正哥们今后有事也少不了我。如果没有这批朋友,而是到道路上去吆喝,想招几个人帮忙,那肯定无人理睬。所以联合生产的成本的支付是个非常重杂的问题,生产与成本支付的时间不一定一致,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支付,如感情投资等等。

  所以研究联合生产我们要着眼于组织系统的整体结构,而不能老是盯住其中的个人,那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方法不大适合现代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