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俄罗斯税务警察制度模式的优势在于高压集权、政出一门、反映快速,便于协调行动,统一指挥,有效打击涉税犯罪。其不足在于:一是存在税务机关与税务警察机构职能重叠问题,不利于协作配合、提高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效率,且易导致越权执法或施权无度。二是缺乏适应地区特点的执法灵活性。三是带武装的税务警察,持枪荷弹易与纳税人发生冲突,使政府与民众之间关系紧张,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与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
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必须立足于本国国情,不可盲目引进。因为任何一种制度都有其产生和发展的土壤,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税务警察制度也是如此。不少学者已经关注已久,也写了不少文章,设想中国怎样建立自己的税务警察制度。但是中国无论在经济水平还是政治制度上都与日本相差甚远。或者说根本就没有可比性,一个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一个是正在起步或者说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可见我们是无法像有些人想象的那样照搬日本或者别的什么国家的此种制度的。我们还是应该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当然这也不是说我们研究别国的制度没有用,而是要把握好度,学会扬弃,吸收百家之长来不及之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经济将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特别是一些国外企业的涌入,必将带来各种冲击。税收方面也是不可避免的。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的税收体制,有力的打击税收犯罪,我个人比较倾向于是对现在的警察制度基本上不作大的改变,只是把公安机关现有的经济警察“切”一块出来,机构单设,归公安部垂直领导,在业务上由国家税务总局与公安部双重管理。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这部分人员的税收知识的弥补,以更好的保障税收的落实。如果按照日本的模式,通过特别立法把涉税犯罪的刑事侦查权赋予税务机关的一个特别的部门来行使,机构、职能的变动可以在税务机关内部完成,人员的选拔、与税收管理机关的协作和信息共享不是很容易实现,并且所涉及的法律都要进行修改,在中国这样一个正在开放中的国家来说跨度太大,恐怕会引起混乱。
我们认为在对涉税犯罪的惩处上,不要动辄动用刑法,使偷税者落个倾家荡产、身败名裂的下场。但是其威慑作用还是不可缺少的,所以尽管对偷税的处罚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同时并存的现象受到许多学者的质疑,但在实践中仍得到广泛的应用。一些权威人士都认为行政处罚是纠正违法、恢复税收正义的普遍手段,而刑事处罚是最终的、最严厉的手段,二者的功能不同,只有相互弥补才能保证税法的贯彻实施。从个案上看,两种处罚并存确实与法的公平原则相左,但从保证有限的刑罚资源、最大限度地防止犯罪发生的角度看,这种双罚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在总量上保障着法的公平。这一点与目前中国基本相同,我们在学习国外先进国力制度的同时也要继承自己的优点,进一步找好二者的平衡点,使刑事处罚与行政措施相辅相成,共同维护国家的税收制度,实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保障。
另外,从组织设置上,虽然税务警察部门内设于税务机关,但在业务上各地国税局的查察部由国税厅的调查查察部所统领,保持有相对的独立体系。
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必须立足于本国国情,不可盲目引进。因为任何一种制度都有其产生和发展的土壤,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税务警察制度也是如此。不少学者已经关注已久,也写了不少文章,设想中国怎样建立自己的税务警察制度。但是中国无论在经济水平还是政治制度上都与日本相差甚远。或者说根本就没有可比性,一个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一个是正在起步或者说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可见我们是无法像有些人想象的那样照搬日本或者别的什么国家的此种制度的。我们还是应该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当然这也不是说我们研究别国的制度没有用,而是要把握好度,学会扬弃,吸收百家之长来不及之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经济将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特别是一些国外企业的涌入,必将带来各种冲击。税收方面也是不可避免的。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的税收体制,有力的打击税收犯罪,我个人比较倾向于是对现在的警察制度基本上不作大的改变,只是把公安机关现有的经济警察“切”一块出来,机构单设,归公安部垂直领导,在业务上由国家税务总局与公安部双重管理。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这部分人员的税收知识的弥补,以更好的保障税收的落实。如果按照日本的模式,通过特别立法把涉税犯罪的刑事侦查权赋予税务机关的一个特别的部门来行使,机构、职能的变动可以在税务机关内部完成,人员的选拔、与税收管理机关的协作和信息共享不是很容易实现,并且所涉及的法律都要进行修改,在中国这样一个正在开放中的国家来说跨度太大,恐怕会引起混乱。
我们认为在对涉税犯罪的惩处上,不要动辄动用刑法,使偷税者落个倾家荡产、身败名裂的下场。但是其威慑作用还是不可缺少的,所以尽管对偷税的处罚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同时并存的现象受到许多学者的质疑,但在实践中仍得到广泛的应用。一些权威人士都认为行政处罚是纠正违法、恢复税收正义的普遍手段,而刑事处罚是最终的、最严厉的手段,二者的功能不同,只有相互弥补才能保证税法的贯彻实施。从个案上看,两种处罚并存确实与法的公平原则相左,但从保证有限的刑罚资源、最大限度地防止犯罪发生的角度看,这种双罚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在总量上保障着法的公平。这一点与目前中国基本相同,我们在学习国外先进国力制度的同时也要继承自己的优点,进一步找好二者的平衡点,使刑事处罚与行政措施相辅相成,共同维护国家的税收制度,实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保障。
另外,从组织设置上,虽然税务警察部门内设于税务机关,但在业务上各地国税局的查察部由国税厅的调查查察部所统领,保持有相对的独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