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中纪委给有“初始提名权”者建“反腐倡廉”备忘录


  “初始提名权”想来读者朋友都是很熟悉了,其含意就是:“任命一名干部一般要经过提名,然后组织考察,结果报主管干部的副书记、组织部长、分管的副部长以及分管处长等人,后报市委书记,通过后,上书记办公会,最后常委会表决通过,公示。这个程序,职务空缺是第一步,市委书记或者常务副书记的最初提名。所以,习惯上被称为“初始提名权”。

  而就是这样一个本来很正常的“初始提名权”,却被原抚顺书记周银校用来为人谋官、保官位,成为其达到自己不断收受贿赂目的的敛财工具。当然,如今这个“初始提名权”却因原抚顺书记周银校而一夜之间传遍了“大江南北”,现已成为“书记”特权的代名词。

  说实在的,这个“初始提名权”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好,应该说在领导干部任用上是一个很好的方法,因为它和“一把手”负责制是相辅相成的。当然,笔者现在所说的这个“一把手”其前提必须是清正廉洁的党委书记。所以,当初提出任用领导干部上采用“初始提名权”其目的就是要让党委书记这个“一把手”,把那些有才有德的干部提升到领导岗位来,为建设国家服务。

  然而,本来是一个很好的方法,却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成为他们贪污腐败,买官卖官的“工具”,成了他们掩盖其用人不正之风上一些不可告人真相的“挡箭牌”。

  这个“初始提名权”如今可谓是命运悲惨啊。在一些地方,这个“初始提名权”老早就成了一些领导干部(一把手)手中使用最多而又非常灵验的“人事权”的指挥棒。

  你看原抚顺书记周银校,他用这个“初始提名权”对抚顺市委组织部主要领导说,可以考虑让李毅担任科技局副局长。就这样让时任抚顺市地震局局长的李毅(化名)担任科技局副局长的职务。事后,李毅与妻子到周银校家送给周妻吴柏清10万元钱。

  你看那个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他自己是个腐败分子,而被他提升的两个“领导”,一个是国家药监局原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现因涉嫌受贿被刑拘;另一个是国家药监局原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也被立案调查。他们也都是腐败分子。这两个人都先后曾担任过郑筱萸的秘书。国家药监局组建之初,郝和平任医疗器械司司长,曹文庄任人事劳动司司长兼局办公室主任,两人被视为郑筱萸的“左膀右臂”。给这两个人的提升,毫无疑问,显然都是郑筱萸的意思。如果没有他的“初始提名权”,那么这两个人也不一定就会被提升到领导干部岗位上来的。

  再看山西运城市畜牧局那个公开“招人杀人”的副局长张斌。尽管他是个“白道黑道都有人”的具体黑社会性质的人,但是,他还是被当地组织部门考察合格而委以重用,走上了副县级的运城市畜牧局副局长这样一个领导岗位。像张斌这样的人如果叫群众提议、推荐,那他是不可能当上副局长的,因为他的所作所为在当地的干部群众中早就已有“微词”了。可以说,像“杀人”副局长张斌这种情况,如果说没有书记的“初始提名权”,恐怕是不会被重用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今书记的那个“初始提名权”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初始提名权”了,它现在已成为一些“书记”用来达到其“权钱”交易目的的工具了。因此,这种“初始提名权”现就已表出了其严重的危害性。因此,我们的纪委就必须要想办法去控制它,去改变它。

  那究竟如何去控制它,如何去改变它呢?笔者以为,我们可以采取把有“初始提名权”的领导者建立“反腐倡廉”备忘录的办法,让这个“初始提名权”“变废为宝,化被动为主动”,为我所用。

  这“反腐倡廉”备忘录又是什么意思呢?笔者的想法是这样的,因为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书记的“人事权”使用得正确与否确实很难掌握。因为我们不知道书记的“初始提名权”究竟是在为党为国的“好意”下使用呢?还是在以权谋私的“恶意”中使用。所以,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只能采取“快刀斩乱麻”的方法,不管书记用权是出于“好意”还是“恶意”,我们的纪委都要为书记在使用“初始提名权”后所作出的用权结果建立起一个“反腐倡廉”备忘录。

  建立这个“反腐倡廉”备忘录制度笔者以为有以下几个好处:

  一是我们可以用实践来检验书记使用的“初始提名权”是否正确。如果书记是站为党为国的立场上来提拔人使用人的,那么这个领导干部肯定是一个德才兼备的人。如果书记是出于“权钱”交易这个目的而提拔人使用人的,那么这个领导干部是个腐败分子也是八九不离十的事了,可以说这个结果是一清二楚的。

  二是我们还可以设立一种“顺藤摸瓜”式反腐败制度来配合“反腐倡廉”备忘录制度。也就是说,这个用“初始提名权”提拔起来的领导干部,如果是个腐败分子,那么我们的纪委就要在“反腐倡廉”备忘录中查出这个使用“初始提名权”的领导干部来,看看他当时是为何要为其使用“初始提名权”,查他的目的是什么,有没有腐败行为。

  比如上述的原抚顺书记周银校,我们的纪委就可以查那个对周银校使用“初始提名权”的上级领导干部,看他有没有腐败行为。同样我们也一样可以查被周银校使用“初始提名权”而提拔起来的领导干部是否也有腐败行为。这样如果我们从一个腐败领导的身上,向两个方向延伸,完全可查出这个腐败领导是从何时开始腐败的,与那些人有腐败关系,就都会一清二楚了。

  三是有了这样一种“顺藤摸瓜”式反腐败制度后,就会增加党委书记在使“初始提名权”中的责任心。因为,这种做法无形中让党委书记为其使用了“初始提名权”的干部而承担一切责任后果。这样就迫使党委书记在任用领导干部中必须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公务员法》来办事,形成一个清正廉洁的任用领导干部的环境和氛围。

  鉴于以上三个方面的思考,笔者建议中纪委给有“初始提名权”的领导干部都建立起“反腐倡廉”备忘录。

  实践也会证明,这个“反腐倡廉”备忘录制度不仅能对有“初始提名权”的领导干部有个约束力,而且还让领导干部在使用权力中有惧怕心里,而不敢乱用权力。同样,这个“反腐倡廉”备忘录制度和“顺藤摸瓜”式反腐败制度相配合,对我们当前反腐败工作是有百利而无一害啊。

  龚玉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