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从四个方面加强教育管理”真的有效?


  今天,《人民网》报道了2007年教育部从“严格执行教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切实建立覆盖所有工作环节的责任体系、加强教育行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等4个方面加强教育管理。

  具体地说:2007年,教育部将“狠抓教育乱收费治理,要全面清理、规范和公布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完善教育收费及管理使用规定,从制度层面防范各种截留、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的行为,做到收费和经费使用规范、公开,并让教职工、学生和家长参与监督。今后还将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完善教育收费监督和举报体系,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学校要健全教学、行政、教师、学生、财务、资产、安全等一系列内部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校长要担负起全面管理学校的职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将把加强学校管理作为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并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当笔者仔细地看一下教育部出台的这些貌似非常“严厉”的管理措施时,发现这些措施过去也有过的,里面没有什么“新”的含义,更没有“创新”的成分。所以,笔者不禁地要问一句?这些管理措施真的会有效果吗?

  请大家来看规定的第一条:“严格执行教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在这一条规定里,人们不得不问,难道教育部以前都没有要求过各教育部门要“严格执行教育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吗?回答显然是不可能的,笔者也知道教育部是多次强调过此事的。

  记得在2006年,教育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曾就:

  一)确保国务院的决定落实到位,严格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二)坚决制止以改制为名乱收费,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办学行为;三)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四)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五)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遏制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状况;六)全面清理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等六个方面,制订了过七项措施,具体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二)落实政府责任,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三)进一步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减轻学生经济负担;四)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行为,加强学校服务性收费管理;五)严格执行学校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六)继续加强督导检查工作,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案件;七)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继续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

  然教育部的这此措施实施后的效果如何呢?这全国人民是最清楚的了。可以说,在2006年教育问题仍然是与“住房、医疗”并列为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三大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诚然,在新的一年里,全国人民是都么希望教育部能采取有所创新的机制和措施,来保证和加强教育的管理。但是,教育部出台的教育管理“四个方面”的措施,又是多么令人们失望啊。

  比如:在“狠抓教育乱收费治理,要全面清理、规范和公布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这一条上,我们的教育部就没有什么创新可言。

  记得在2006年9月,国家发改委曾会同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和新闻出版总署发出《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并于9月中旬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但治理的结果是怎样的呢?成效又如何?事实就可以证明,结果并不令人满意。

  再比如:学校要健全教学、行政、教师、学生、财务、资产、安全等一系列内部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校长要担负起全面管理学校的职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将把加强学校管理作为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并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这一条,真是废话连篇。

  试问?我们的学校何时没有“教学、行政、教师、学生、财务、资产、安全等一系列内部规章制度”了呢?学校建立那么多年了,这些制度都还不健全吗?在教育工作上,我们有很多法律,难道我们出台的这些法律教育部门可以不遵守吗?难道教育部门只认“内部规章制度”吗?

  还有学校的校长何时“不担负起全面管理学校的职责”了。其实,学校乱费等问题就是因为校长“太负责”了,他什么都要管,什么都由他说了算,在学校里根本没有民主可言。这是权力集中所造成的必然结果。所以,在加强学校管理,就要发扬民主,分化校长的“权力”,而不是让校长事事都亲自“插手”,放弃民主。

  然而,教育是我们强国之根本,我们教育部必须要站在更高的高度来审视我国的教育问题,不是为了应付中央下达的任务,而出台一些在实际工作中没有成效也不可能有多大效果的措施;也不应该出台那些“四平八稳”的措施,来搪塞人民群众。

  当然,为了国家,为了教育,我们的教育部更要找准教育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要制订一些让那些在教育领导岗位上的人不敢唯利是图,不想贪,更不敢贪的制度。只有这样,那么教育乱收费等等一系列问题都会迎刃而解了。

  写到这里,笔者突然想起2006年12月29日《新安晚报》上的一篇题为《内地学生贿赂香港教师入狱》的报道。

  此报道说的是:“香港城市大学教师戴晖辉是内地学生陈静的授课老师。在由一门课程考试构成的利益联结中,陈静拿出1万元港币,贿赂任课教师戴晖辉,而戴晖辉则毫不犹豫地将此事举报至廉政公署。最后的结果是内地学生陈静以贿赂罪入狱。”

  这个报道说明了什么?就说明了香港有很好的制度保证,让人们不敢有贪心。其制度的效果直接表现在:即使在像只有戴晖辉、陈静两个人知道的情况下,戴晖辉都不敢起贪心而向廉政公署举报。

  那么笔者就问一下,如果这件“内地学生贿赂教师案”发生在内地,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呢?这个老师会不会收下这个钱呢?这个老师会不会去检举这个送钱的学生呢?

  其实,这不用笔者说,恐怕人们也会想得出来的。大家也可从中央三令五申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问题而治不下来的事实中,会得到对这个猜想的验证的。

  所以,通过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我们的教育部应该向香港学习,从如何才能让教育工作者不敢贪,不想贪、也不愿贪入手,制订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法规和制度,彻底治理危害我国教育多年的“痼疾”,保障我们的教育健康发展。

  龚玉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