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问题小瞥------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摘要 本文主要通过制度经济学中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理论来分析保险的一些问题的存在,同时又重点在道德风险上联系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在保险的问题当中,有一部分可以说是占很重要部分的,也就是制度经济学中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问题,在这里我们利用这两个因素来分析理论上与实际上保险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一、首先让我们来看看逆向选择

  由于在现实的生活中,经济人不仅无法得到关于所处环境和各种经济的全部信息,而且相互之间的信息也不是对称的,即信息的不对称性.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就是在信息不对称基础下产生的.

  逆向选择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参与交易的一方比对方更多的了解他自己的特性,或者拥有更多的关于可以影响交易的契约关系结果的某些有关"自然状况"的知识,这些私人信息足以决定他采取的行动是恰当的,但其他人却不能直接或者间接的完全观察到.在这种情况下,他有可能隐藏自己的私人信息,甚至借此向他人提供不真实的信息以获取私利.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本文所说的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因为保险人比保险公司更加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对自己的寿命和投保的预期效用具有更强的预测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在投保的时候就有了在事后获得保险金的念头,所以保险公司接受某一个人寿保险业务所承担的风险通常是高于保险人购买保险公司服务所承担的风险.并且保险公司的条例规则是先于保险人的行为的,保险人就可以通过判断来接受,由于保险人具有信息上的优势,他们往往比保险公司更加容易作出正确的决策.

  逆向选择的存在将会影响市场的有效运行.我们用一个自行车失窃保险的例子来进一步解释逆向选择问题是如何导致市场处于很低的均衡状态的(H.范里安,中文版1992).假使一家保险公司为两类社区提供自行车失窃保险服务,一类是自行车失窃概率很高的社区,另一类是自行车失窃概率很低的社区.如果保险公司决定根据平均失窃率提供保险,居住在平安社区的居民就不愿意购买保险,而愿意投保的都是高失窃率社区的居民,这样保险公司就必将破产.因为保险公司为了保持盈亏平衡,一定会对在最坏情况下进行预测的基础上确定保险费率.尽管这一保险费率水平不至于会导致市场崩溃,但市场最终形成的保险人数和保险总额都会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均衡点上.

 怎么解决逆向选择问题呢?主要有两种方法:1、通过设计出某种机制或者契约,使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愿意公开私人信息,或者愿意提供真实的信息.例如在人寿保险中,在保险之前,主动提出自己的真实身体状况.2、如果价格由了解真相的经济行为者来制定,那么,用价格高低来显示某种商品或者是服务质量的高低.就象商品一样,消费者在购买价格高的商品的情况下,获得高质量商品的概率就可能大,相反情况也成立.3、利用国家计划来代替市场.例如,国家把健康保险作为一种社会福利提供给所有人,以资金补助或者部分补贴的方是,让所有人都参加保险.这样逆向选择就排除了.

二、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不是由于签约前就给定的外生信息分布不对称所直接引起的,而是由于签约后交易一方的性为不被另一方准确观察或者臆测到,从而在最大限度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对这种行为的有效监督并实施的成本是很高的,无法将这些行为的外部性完全内部化.其中的重要的原因就是不确定性和契约性的不完全性.例如:当一个人对自己的自行车投保之后,就会大大的削弱堤防自行车失窃的激励程度.在这种情况下,他可能会因嫌麻烦而不给自行车上锁,或者是把自行车停放在容易被盗窃的堤防.自行车失窃的部分原因在与投保人的不负责任,但是保险公司无法对投保人的这些不负责任的性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并设法让这些缺乏责任心的人承担完全的或者部分的自行车失窃责任.

  针对道德风险,也有一些做法,具体措施主要是如何使保险人努力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的同时使被保险人的效益最大.

1、就是在制定契约上必须要考虑的情况比较多,比较严格,这样可以避免一定程度上的损失.

2、可以实行分成制,不如说,丢失了自行车,保险公司只是负责保险一定的部分,不足以是保险人对激励机制得放弃,也承担一定的风险.

3、设置某种激励机制,使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如是自己的自行车不被丢弃,诚实真诚,获得一部分的奖励,鼓励.

同时我们也要说以下,道德风险不仅仅是保险人的问题,其实也存在于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经济人身上.

      1、中介公司或寿险营销员为个人利益误导客户,错误夸大或缩小保险产品收益或风险;长险短做或团险单做成个人单,导致本来处于信息不对称中不利一方的投保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并因此导致投保人对保险中介的排斥和不信任;

      2、假保单导致整个中介行业失信于社会,损害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撕单、埋单,私吞或挪用保费,严重损害保险行业信誉,导致严重纠纷;

      3、造假赔案,助长行业欺诈风气,导致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互相不信任,加大取证成本,进而加大理赔成本,导致行业信息失真;

      4、个别中介公司哄抬手续费,从中渔利,导致市场价格信号失真;违规退费,贿赂投保人;

      5、未经批准私设中介机构或违规代理或承揽业务;故意提供错误的评估报告等等。

相对于逆向选择来说,逆向选择可以制定一些规范,信息公开,可是对于道德风险来说就比较困难,不仅仅是经济行为,同时也是社会行为.

 

我们具体来看一下中国在道德风险也就是信用关系来看:

从保险公司信用关系来看,道德风险有种种表现:

1、保险理赔不规范。

一是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案件为了稳定自己的市场份额不坚持保险理赔原则,对投保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有姑息的因素,对不该赔款的酌情赔款,这种无原则的行为助长了一些投保人非正常的索赔心态。

二是在保险公司推行工效挂钩的分配制度下,客观上导致了基层保险机构和业务人员不讲信用、不计成本、盲目拉保和提前续保的现象。有的甚至于不讲服务质量,通过各种方式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信用度。有的在出险的责任界定、标的估损、定损中,有关理赔人员收受投保人的好处,做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认定和出具有损保险公司利益的证明,给理赔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破坏了公司的信用关系。

三是在现有的理赔人员中,有一部分缺乏应有的专业知识和辨伪能力,对出现复杂理赔案件时往往就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影响了公司的信誉。

2、公司法人主体行为不规范。

一是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保险公司容易产生经营行为短期化,导致投保容易、索赔难,收钱迅速、赔款拖拉的现象。

二是保险公司不严格履行赔款时限义务,出险赔款程序也过于繁锁,许多索赔人经过多次反复还难以从保险公司领到应得的保险金,使得投保人大为不满,从而失去了对保险公司的信用度。

3、保险市场运作不规范。

一是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界线不清,如有些部门、行业和地方政府以社会保障的名义变相办理各种商业保险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保险市场的混乱。

二是擅自开办险种。有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经审批就经营保险业务,为了争夺保险业务,变相降低或提高保险费率,还有的甚至不考虑成本核算,任意提高手续费标准,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都是极为不利的。

三是对企业保险放宽条件。如有的保险公司为达到某种目的随意超标准运用费率或降低费率,给投保人的感觉是保险业务具有随意性。

四是超标准支付手续费,如有的保险公司航空保险手续费超过60%,一些不合理的费用也在手续费中列支,不仅造成了保费收入的流失,而且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也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给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4、从投保人信用关系来看

在保险信用关系中,投保人的信用度高低也同样对保险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投保人信用疲软主要表现在:

一是轻视最大诚信原则。如有些投保人在投保前或出险后,都不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有的为了谋取巨额赔偿金甚至还制造人为事故,直接影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二是虚假索赔案件增多。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为一些心术不正的人提供了生财之道,各种保险欺诈、骗赔案件日益增多,其手段和方式更加技术化和隐蔽化,给保险理赔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

三是信用意识淡薄。由于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其优越性的作用导致了人们时刻依赖国家的心理习惯,对保险信用这种现代化理念缺乏正确认识。。这种保险信用的疲软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保险业的健康、有序和快速发展。

解决中国保险信用疲软的若干措施

中国保险业长期存在着信用疲软,成为中国主要经济风险之一。为此,只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和健全多层次信用机制体系,才能解决中国保险业发展中的信用疲软问题。

第一、建立和健全保险信用宣传教育机制,这是前提条件。信用意识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宝贵资源,特别是中国在加入WTO以后,强化信用意识更显得尤为重要。 一是通过新闻媒体、杂志等多种渠道来宣传信用与保险的相互关系,把强化信用意识作为保险市场伦理建设的主要内容,把讲诚信原则作为社会道德建设的基础工作来抓,从而积极引导保险当事人自觉认识和遵守市场信用规则,并运用它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二是建立规范的保险当事人信用制度,把信用意识变成一种法制力量,运用法律手段规范人们的诚信行为。除此以外,还包括保险记录、纳税情况、资信情况等,最终要实现将个人信用档案作为 一个评价标准。三是坚持保险公司信息批露透明度原则。在投保人购买的保险产品后,应定期、及时、如实地披露保险产品的经营状况,只有这样,才能取得更多保户的信任。

第二、建立健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机制,这是解决中国保险业发展中信用问题的基本条件。信用关系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着密切联系,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好坏,会直接影响信用关系的好坏。可以建立一套有效的能够反应信用要求的管理机制:一是加快经营业务专业化建设。二是加快保险产品信用化建设。保险产品要占领市场只能依靠品牌、偿付、服务三位一体的信用化体系,其中品牌是产品信用化的前提;偿付是产品信用化的核心,;服务是产品信用化的保障, 三是加快经营管理集约化建设。大力加强资金管理、成本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经营风险管理和技术创新管理,达到提高经济效益和信用度的目的。

第三、建立健全保险的创新机制,这是解决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有效措施。根据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实践经验,保险业创新主要表现为保险产品创新和组织结构创新。(1)在保险产品创新上,一是要开发有利于提高市场占有率的险种。二是要开发具有显著特点的储蓄性险种。这种险种既有保险的性质,又有储蓄的性质,不论在保险期内是否出险,被保险人都能从保费中得到适当的补偿,它是国际保险市场上最走俏的险种之一。(2)在保险组织结构创新上,一是保险制度创新。 二是完善银保企三位一体的管理方式。要组建中国民族企业资本参与的保险集团, ,通过战略联盟来发挥银保企的联动优势和规模优势,提高本国保险业的竞争力和信誉度。

第四、建立和健全保险中介立体型服务机制,这是解决中国保险业的中心环节。保险中介机构的信用直接影响到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要重视建立健全保险代理人、经济人、公估人的信用机制。

第五、建立和健全保险人才培养机制,这是解决中国保险业核心内容。中国加入WTO以后,除要彻底更新观念,增强人才的忧患意识和竞争意识外,更要建立保险人才的职业道德约束机制。因为,保险人才的职业道德素质如何,是导致保险信用疲软的主要因素。为此,要强化行业自律,提高保险人才职业道德水平,要营造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人际氛围,形成有助于激发和释放创新能力的宽松环境,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和责任感,从而更好的为增强公司的信用度与发展能力服务。

第六、建立和健全保险监管机制,这是解决中国保险业发展中信用疲软的重要保证。鉴于市场经济的负面性影响,建立健全保险监管机制已刻不容缓。为此,一是要针对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建立市场准入、业务经营、人力调配和风险控制四位一体的监管体制,严把市场准入关和人力资源配置关,建立与保险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评价体系。二是加强保险监管法制建设。要健全保险监管机制,就要完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只有尽快完善保险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险监管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险信用疲软问题才能得到真正解决。

总之,在保险中要考虑到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问题的严重性,尤其是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中,在逆向问题中契约问题的存在性和契约下的道德信用风险问题都是比较严重的。所以我们首先必须要重视,从基本原理上理解领悟,然后再从实际角度出发进行保险制度的建立,同时进行监督,也要加强中国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诚信。现在中国的保险还处于发育期,相信在将来的发展上,注意这些问题以及其他问题,依据中国这么大的市场前景是十分光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