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警方在工作中发现网上传播着这样一条帖子:现在房价太高了,我倡议深受高房价压迫的同志们于X月X日在XX地区集会,共同抗议房价虚高。
如果集会的人群越多,造成的影响越大,越能引起政府的重视……此后,该帖迅速在网上传播开来。而发帖人也多次号召网友在其他论坛、博客以及MSN、QQ群、朋友邮箱、手机短信中转发该帖。
警方展开工作后查清了该帖的作者是岳某,并摸清了其暂住地。8月21日晚9时,民警敲开了岳某家的房门。此时,他正在家中上网。看到突然出现的民警,岳某开始一头雾水。直到民警讲明情况后,他才意识到自己的发帖行为触犯了法律。
经了解,28岁的岳某是研究生,在上海一家公司北京分公司上班。岳某说,他发帖只是有感而发。“现在买房这么贵,我又囊中羞涩,发帖是一种宣泄真实想法的方式,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8月22日,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将岳某行政拘留14天。警方提醒市民,在我国不能私自组织、策划游行、示威活动,如果进行游行、示威,需要将形式、路线、人数、口号等具体相关情况报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进行。
谢恒律师评析:
关于公民的集会自由,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为进一步保障公民的集会自由,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另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公安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公安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本案中,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该条款的法律全文为:“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显然,从法律条文可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所规范的是“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且不听劝阻”的违法行为。换言之,这里所界定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特征:(1)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2)不听劝阻。
然而,从本案所报道的内容来看,我们根本未见公安机关对所谓的“煽动、策划非法集会”的行为有任何劝阻,更遑论当事人岳某“不听劝阻”。如果新闻报道的内容准确无误的话,在此提醒有关部门:我国不允许违法行政,对公民处以行政处罚必须正确适用法律规范,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则根本性地违背了行政合法性原则,涉嫌构成滥用职权,将承担相应的违法行政法律责任。
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章执法监督方面的节选条文: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提醒:以上法律建议或意见系律师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