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感恩”和毋须感恩的公民权利


  近日里,在媒体上,对受助大学生的“不感恩”事件有诸多讨论。看了之后,颇感不爽,因此也想发表一些意见:

  从某种意义上说,感恩是一种宗教情怀,“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是发自内心的一种情绪和感受。感恩之心可以培植、可以教育、可以感化,但是,惟独不能以惩罚来达到目的。以“不感恩”为由予以“撤销救助”的处分,并公诸于众,以广泛的舆论对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社会压力,其效果很可能正好适得其反。

  在同一层面上,慈善也是一种宗教情怀。中国文化中有“施恩不图报”之说,西方基督教文化中则有“施比受更有福”的说法,“施方”是在“受方”的困境得到改善的过程及结果中获得心灵愉悦的,这种情绪和感受是非功利的。如今,慈善文化也在与时俱进,在近代中国,曾经发展出“做好事不留名”的“雷锋精神”;而在当代世界上,则以“回报社会”来体现其崇高的精神境界。

  作为捐助者,希望与受助者沟通、交流,进一步表达自己的关爱之心,这是可以理解的。作为慈善事业的中介机构,可以帮助推动这种有益的互动关系。然而,在这种更亲密的关系没有形成之前,可以促成,也需要等待。但如果把问题的焦点引导到计较“感恩不感恩”,倒显出中介机构“市恩”的小气了。

  在当今世界上,建立在个人道德和宗教情怀上的慈善事业早已被国家制度化的社会保障和“科学助人”的社会工作所取代,并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的社会机制。社会保障和社会工作摒弃了慈善内涵中的恩赐性和随意性的特点,而更强调公民的权利。在社会领域,这些基本人权被概括为六个方面,即生存权、健康权、受教育权、工作权、居住权和资产形成权。以上权利,是公民应该平等享有的,这也就是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责任,因此并不存在“感恩不感恩”的问题。

  就广义而言,因为受教育在当代社会中的不可或缺性,因此也常常被纳入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也就是说,受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中国现在有“九年义务教育”的立法,但这只是“受教育权”的底线,并不意味着上高中、上大学就纯粹是公民自己的事,或者说是完全由市场来解决的事,国家和社会毋须再负任何责任。最起码的是,当一个孩子考上高中、考上大学,但其家庭却因为经济原因不能负担相关的费用时,国家和社会照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然而,在帮助公民实现其受教育权时,保障手段也是应该认真考虑的。在这个领域中用救助和慈善的手段并不合适。国际公认,这两种手段都存在“羞辱性”的缺陷。这就是,你必须得先承认你是穷人,然后才可以得到支助。但是,人一旦知识见长,脸皮却更薄,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在这里被颠覆了,“不受嗟来之食”成为中国知识分子标志性的“面子”。现在的大学中,堂而皇之地给一部分学生贴上“贫困生”的标签,得助学金要过“民主评穷”的程序,接受捐款又非得要“感恩”……这实在都是不智之举。因为这样的“好事”播下的却很可能不是“仇富”就是“仇贫”的潜意识的种子。

  那么,如何帮助学生在求学过程中不受经济的困扰,国际惯例是用不分贫富人人可借的教育贷款。教育贷款是个好东西,遗憾的是,现在中国存在的问题是从价值判断到实施方法都陷入了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