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贵阳交警致敬!


  向贵阳交警致敬!

  文/商略

  一名两岁男童被开水大面积烫伤,生命危在旦夕,紧要关头,交警驾车为其开道,闯过一个个红灯,为抢救孩子赢得了宝贵的时间(见《贵州都市报》2007年8月20日)。

  看了这则消息,笔者不禁对贵阳交警顿生敬意。从这件看似普通救人故事中,却蕴藏着执法者厚重的人文关怀,和那些僵硬的执法比起来,这样的执法更加闪烁着人性的光辉。因为据报载,有一名临产妇女因为情急之下,搭载上一辆无牌的黑车赶往医院,中途被交警拦下。交警以严格执法为由,不顾产妇家人与司机的苦苦哀求,坚决要将车辆带回交警队接受处理,而产妇因为错过最佳的抢救期,造成胎死腹中的悲剧。相比较而言,贵阳的这名两岁的儿童就要幸运得多。抛开法律的争论不说,单说交警的人性化执法,不仅没有人会去指责他,相反,他的行为还将受到人们的尊敬,会一改交警执法中的冰冷形象,毕竟,在中国老百姓的观念中,“人命关天”,人的生命是第一位的,法律制度执行的目的也在于此。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是新的时代对公务人员提出的要求。而在生活中,权力被滥用的情形随处可见,一些执法行为严重背离法律的最初宗旨和意义,甚至于与法的精神价值相违背。一些政府官员,习惯了前呼后拥的排场,一出门就让警车开道,警笛长鸣,搞得鸡犬不宁,地动山摇,却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损害了政府在老百姓心中的印象。“权力一旦被滥用,失去了约束,就会变成一种特权。”而特权思想,又是和现代社会人们的法治观念相悖的。

  也有人认为这位的士司机的行为是违反交通法规的,也是应该受到处罚的。但也有人认为,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交通规则制订出来是为了确保公民的交通安全,如果因为害怕破坏了规矩而不惜耽误病人的身家性命,这样的逻辑恐怕有些荒唐。法律制度的意义在于让人能够生活在一个良好的秩序之中,让生命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众所周知,生命的价值大于一切。现代法治观念认为,法治的意义在于确保每一个人在一个有序的世界上都能有尊严的生活。而法律制度的执行者是人,人的道德素养如何,将决定法律执行的结果。制度不是万能的,再好的制度也会有缺陷,如果不是善意执法,良法也会结出罪恶之果,而只要心存善意,法律的执行就会闪烁着人性的善良和光辉。

  本名司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不争的事实,但处罚的目的是惩治故意交通违法行为,本次事件中,没有人会去质疑交警和的士司机行为的合理性,每一个心怀良好意愿的人都不会去怀疑他们行为的合法性,在一个个需要拯救的生命面前,的士司机的违法行为显得如此的微不足道,甚至可以被忽略,出租车司机闯红灯是为了救人,执法部门可以理解,在执行处罚时可以参考此种行为的价值意义,况且这样的行为,也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所需要和大力倡导的。

  2007/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