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对《劳动合同法》的策略与法律实务(一)


企业应对《劳动合同法》的策略与法律实务

目录:

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背景、调整思路及深层次原因分析

二、劳动合同法主要条文解读

   1、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新规定

   2、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新规定

   3、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责任的新规定

   4、关于哪些情形下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防止劳动合同短期化)的新规定

   5、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约定条款和免责条款的新规定

   6、关于合同期、试用期的新规定

   7、关于服务期、出资培训与违约金的新规定

   8、关于竞业限制的新规定

   9、关于劳动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的新规定

   10、关于拖欠和克扣工资的新规定

   11、关于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新规定

   12、关于经济性裁员的新规定

   13、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新规定  

   14、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的新规定

   15、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或赔偿的新规定

   16、关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7、关于办理退工手续的新规定

   18、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新规定

三、用人单位应对新劳动合同法的策略与措施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雇佣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虽然企业劳动用工管理逐步得到重视和规范,但劳动纠纷案件逐年递增,企业败诉率仍居高不下。最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注,关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切身利益的全新的劳动合同法将于2007629经人大审议通过,并将于200811日起正式颁布执行。该法案的出台,将直接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同时也将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乃至企业全面经营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新法出台,实施多年的各地劳动合同条例和已确定的劳动关系立法模式将会有重大调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也势必将面临颠覆性的挑战。如何利用新劳动合同法的契机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升员工关系管理水平,避免劳资冲突,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已经成为人力资源管理人士和各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关注的重点。各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及法律事务部门,HR工作者应做好准备,不断的完善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以应对这一变化,提高用人单位劳动人事管理能力,预防和处理各种劳动争议。为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帮助企业规避法律风险,今天我非常有幸一起跟大家来探讨。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背景、调整思路及深层次原因分

一、出台背景

目前,由于城镇新增就业人口、下岗人员再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形成了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除劳动关系、滥用试用期、逃避法定义务签订短期劳动合同、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和合理流动、集体合同签订率不高甚至流于形式等问题。在最近几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不少代表提出议案与建议,要求细化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尽早出台一部劳动合同法。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情况也表明,由于劳动合同有关规定不具体,对用人单位合同义务的规定不够,使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内容不规范,严重影响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实施,针对上述情况,迫切需要根据劳动法确立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历程

《劳动合同法》早在《劳动法》施行后的1996年就已被列入国务院立法日程,准备1998年提交国务院审议,但由于当时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处于开始阶段,社会保障体系都没有成熟,所以草案被搁置了。 1998年《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作暂时搁置,直至2004年底重新启动。2005218,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列入立法计划。20051028,国务院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2005122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提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2006320,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向社会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2006年4月20,草案被全文公布一个月后,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共收到各界意见191849件。 
    20061224,劳动合同法草案新的修改稿再次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2007629,备受社会关注的劳动合同法,历经4次审议并大幅修改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以145票赞成,一个未按表决器高票通过,将于200811正式实施。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主要条款解读

   

    一、立法目的与依据

    【法条】第1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析】这一条是立法目的和依据。

    (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因此,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制定劳动合同法,就是要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行为,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促使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是劳动合同立法中争论的一个“焦点”的问题。在公开征求意见和审议中,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双保护”,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理应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只提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偏袒了劳动者,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束缚了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使劳动关系失去平衡,最后也必然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有的甚至还认为,如果劳动合同法过分保护劳动者,不顾及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误导境内外投资者,中国的法律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甚至伤害投资者的感情,不利于我国吸引外资的政策。但是多数意见认为应当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地合法权益。因为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资本处于强势,劳动力处于弱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规定平等自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实际上不平等的状况,要使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就要向劳动者倾斜。

最后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社会法,劳动合同立法应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所以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还是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

(三)、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标。法律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调整器,任何立法都是对权利义务的分配和社会利益的配置,立法必须在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寻找结合点,努力寻求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特别是同一矛盾体中相对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劳动关系中,应当承认劳动者一方是弱势,但是,如果立法过分扩大劳动者的权益,加大企业责任,就会使企业用人自主权受到束缚,难以实行优胜劣汰的灵活管理,影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如果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对企业责任要求过少,就会影响劳动力供给,不利于高素质的健康的职工队伍的形成,最终企业利益也会受到损害。因此,劳动合同立法要在公民的劳动权和用人单位的企业责任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目前我国劳动用工中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将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得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合同法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确立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最终目标。

【应对点津】这部法律的三个目的都与企业息息相关,企业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法律的新规定来操作,而对于涉及劳动者利益的内容,企业尽量不要突破法律的底线。

    二、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新规定

    【法条】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96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解析】以上条款是法律的适用范围,采用的是列举加排除方法。

劳动法第二条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和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具体为:(1)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5)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按照当时的设计,就是将劳动者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一部分按照劳动法进行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已不适用劳动关系客观发展的需要。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即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此外,本法还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和现实劳动关系的需要,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专门规定。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过30万家。

本条第一款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就是说除列举的三类用人单位外,本款还规定“等组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等”,属于“等外”,也就是说除列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外,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适用本法。这三类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它们不属于本条列举的任何一种组织形式,但他们招用助手、工勤人员等,也要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需要适用本法。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1.国家机关。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军事机关、政协等,其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就要适用劳动合同法。

2.事业单位。事业单位适用本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法。一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还有一种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特别规定的,也要按照本法执行。

3.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情况也比较复杂,有的社会团体如党派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管理;有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文学艺术联合会、足球协会等文化艺术体育团体,法学会、医学会等学术研究团体,各种行业协会等社会经济团体。这些社会团体虽然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但实践中对列入国家编制序列的社会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比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除此以外的多数社会团体,如果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就按照本法进行调整。

    【应对点津】凡是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的劳动用工,应该依照本法的规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按照本法的规定处理劳动关系。

三、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新规定

   【法条】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3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80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这一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有效要件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后果的规定。新法把规章制度的制定权授予企业之后,为防止企业滥用权力侵犯劳动者利益,法律对用人单位在行使规章制度制定权也设定了很多限制。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根据199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度的直接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关键是要保证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内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规章制度的大多数内容与职工的权利密切相关,让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引起的争议。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不仅仅是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特色,而是世界范围内企业管理的一个趋势。职工如何参与企业管理,在哪些事项上,以什么形式和途径参与,我国的相关法律都作了规定。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工会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立法过程中,草案曾经规定:“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这样规定曾经引起较大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是用人单位的“单决权”。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只要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就可以了,规定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如果意见不统一,势必造成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久拖不决,用人单位的管理将无所事从。这样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实践中无法操作。另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制度规章制度应当有劳动者参与,从国外的情况看,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很多都是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决定的内容,属于“共决权”。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企业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最后,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法规定是针对所有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强调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并不影响国有企业继续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平等协商的内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规章制度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如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

3.具体制定程序: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以,这个程序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一般来说,企业建立了工会的,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这种程序,可以说是“先民主,后集中”。

(三)、规章制度的异议程序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符合社会道德。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违法,但不合理,不适当。如有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一顿吃饭只能几分钟吃完;一天只能上几次厕所,一次只能几分钟等。这些虽然不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合理。也应当有纠正机制。因此,本条规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四)、规章制度的告知程序

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要让劳动者遵守执行,应当让劳动者知道。因此,本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关于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种,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是在企业的告示栏张贴告示;有的用人单位是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劳动者;有的用人单位是向每个劳动者发放员工手册。无论哪种方式,只要让劳动者知道就可以。

    就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的后果而言,劳动者不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应对点津】1、规章制度是企业进行规范管理的有效手段,如今企业的规章制度从企业单方制定转变为企业与工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因此,企业应大力推动本单位工会的组建。2、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首先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其次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即平等协商+公告(告知)程序;最后,更为重要的是要保留好履行了法定程序的证据,如会议记录、讨论的经过、张贴公告的记录等等,以防发生纠纷时,企业举证不能风险的发生。3、对于已经存在的规章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严格地梳理、修改甚至推倒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