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个人主义”的基本立场


    我对个人主义的基本立场,是在集体主义的熏陶下发展起来的,并且建立在经济学基本假设的基础上的。从集体主义观念中成长起来的个人主义观使得我无法像有的人那样乐于奢谈反社会基本规范的个人主义。而我的经济学专业训练使我更容易接受由安·兰德所开创的客观主义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即理性作为道德判断的唯一前提,在个人事务当中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并不是一个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难题。“个人”毫无疑问地先于集体。按照安·兰德的客观主义伦理学的看法,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集体”这一完整意义上的实体,因为一个“集体”根本不具有任何的权利。集体只是个人的集合,个人并不因进入某个集体而拥有更多的权利。事实上,在客观主义者看来,根本不存在什么“集体权利”,存在的只是个体通过一致所达成的由个人权利所组成的某种手段。在我的理解中,这有点类似与卢梭所说的“公意”。“公意”不具有什么权利,但却可以有无上的决定权。

    但是,即使个人先于集体,即使集体不过是个人的加总,却并不代表在讨论“个人”的时候能够完全脱离集体。恰恰相反,正是因为集体的存在,或者说,正是集体主义的兴起,才使得“个人主义”取得了现代的意义与地位。如果世界上根本不存在“集体”,对“个人”的强调将变得苍白而无意义。如果根本上只有个人,并且这是一个人人皆知的道理,再者人们根本无法想象出任何不是个人的实体来,那么,权利、责任、义务等等“人”的基本需要的载体当然也只能是单个的个体了。在这样的背景下谈“个人”,还冠以“主义”二字简直是画蛇添足——除了个人,大家都不知道还有什么其他了。

    从生物学上说,对任何有性繁殖并且雌雄异体的生物而言,根本就不存在什么纯粹的“个体”。任何一个“个体”都必须来源于另外两个个体的结合。我们的生物性决定了我们在成为个体的同时就与千千万万已经逝去的个体有了联系,并且与父母,尤其是母亲有了密切的联系。况且,由于人类适应性发展的特殊需要,对比其他哺乳动物而言,我们都是早产儿。这令我们在出生后还需要依赖母亲、父亲,或更普遍地,整个家庭,一段较长的时间才能获得独立。我们生而不可能是完全孤立的个体。我们在这段如此长的时间里形成了我们的社会性。并且人类进化的历史告诉我们,家庭,尤其是一夫一妻制的出现,对提高人类婴儿的存活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是我们天然地,而是家庭,使我们具有独立的意识与智力。

    人类婴儿之所以对比起其他哺乳动物来说是早产儿,是因为直立行走使得人类盆骨变小。而直立行走的最重要意义在于解放了前肢,也就是我们的双手。手的灵活性发展需要并且促使了人类脑容量的扩张。头颅的变大又进一步提高了人类女性分娩的危险,并进一步导致了人类婴儿的早产。这些所有的变化只有一个结果——人类的智力得到了超于寻常进化速度的高速发展。

    而智力的发展几乎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决定性因素。与智力有关的“理性”当然应该被考虑为“个人”的一种重要品质。事实上,如果一个人缺乏理性,那么他只能是趋于毁灭的。所以,唯有具有“理性”的个体才是一个真正的、完整的个体。

    具有理性的人所不应犯的一个最基本错误就是逻辑矛盾。注意,一个人在不同时刻因为不同的背景而做出截然不同的判断并不能被看作是逻辑矛盾。就“个人主义”而言,以下流行的论述将是一个逻辑矛盾:作为个人,我可以随心所欲地做我想做的事。如果认为上述陈述与下列陈述有任何差异,也是犯了逻辑矛盾:作为个人,我可以在不伤害他人利益和权利的前提下随心所欲地做我想做的事。

    作为个人,必不可少的一件事是进行选择。而在进行选择之前则必须做出判断。在所有判断中最重要的则是价值判断。一个非客观主义者,或更彻底地说,一个非理性的个体,将可能主观地,或根据一时的奇想来做出判断。主观的原则可能是一成不变的,比如以上帝的名义做出的判断。但一个理性的人所做出的判断却都不会脱离当时当地的实际背景。诚然,在他们心中有一个远期的鉴定的目标,但他们不会脱离实际地做出判断。除了生命权与财产权,如果认为一个人无论在什么前提下都还有一些其他的权利,则不是理性的表现。那实际上不是对“个人”的推崇,而恰恰是对“个人”的颠覆。

    在这方面,社会的作用可能比安·兰德等客观主义者所宣称的要大。对人类社会性的演化的有关研究显示,即使是在未开化民族的社会中,同一部族的人也会共享一些共同的价值观。而且,计算机仿真显示,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中,共享的知识和价值观能够很好地使得一个种族得到稳定的发展。社会对个人做出判断的影响有可能是正面的,并且不仅在群体意义上,而且在个体意义上提高了其适存度。

    如果说承认集体与社会的客观存在使“个人主义”取得了其意义;而“理性”又构成“个人主义”的基础;那么,“个人责任”则应该是“个人主义”的应有之义了。尤其是当将“个人主义”的有关原则付诸实践时,更是如此。与“个人权利”一样,其实“个人责任”也是一个冗词,因为,只有对“个人”而言才会有所谓的“责任”,任何“集体”的责任最终都只能是在个人层面上得以实现。

    然而,“个人责任”不意味着别的,它只能是代表了一个人对自己负责任。我们根本没有对他人负责任的能力。早这个意义上说,“责任心”实际上是一个虚伪的提法。一个人只有负责任或不负责任的区分。一个不负责任的人伤害了他人,即使进行了应有的赔偿,也不能证明他有“责任心”。一个人只能对自己负责人,而当一个人对自己负责任时,就意味着他理性地考虑自己的选择与行为。如果他经过考虑后认为伤害一个他者并为此付出代价是值得的,他并非不为他人负责任。他实际上是在为自己负责任。对他人负责任,如果真的被认为有意义的,这样的“负责任”也只能以他人已经受到伤害作为其具体形式的前提。因为一次真正的对他人负责任将是不作为,而能被观察到的“负责任”总是因为已经发生了“不负责任”的行为,尔后为此“心甘情愿”地付出代价。这样的“负责任”或“责任性”在两性的恋爱关系中能够找到最好的阐释。

    至此,我的立场论述完毕。我所推崇并认可的是一种亲社会的,基于理性的,并且只对单个具体个体有效的“个人主义”。这样的“个人主义”不能强加于他人。按照我的理解,“五四”时期那应更正确地被称为“个性主义”的“个人主义”也不过如此。

2007年8月17日,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