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大儒董仲舒把“不与民争利”看作是一种仁政、德治。他不只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待“与民争利”,而是着重从道德上来看待这个问题。他从道德的角度,比较深入地论述了“与民争利”对封建(儒家)伦理规范的巨大危害性。
一、“与民争利”损害了“义”
董仲舒在义利关系问题上总的倾向是重义轻利,而且“义”首先是对人君和统治集团人们的要求,“皇皇求仁义常恐不能化民者,大夫之意也”(《汉书·董仲舒传》)。而现在国家和食禄之君子们赤裸裸地与民争利,不就明目张胆地损害了“义”吗?在董仲舒去世后二十余年举行的盐铁会议上,文学贤良等儒生们继承他的观点也说:“食禄之君违于义而竞于利。”(《盐铁论·错币》)把义、利二者对举,可见“竞于利”就必然“违于义”。
反对食禄之君背义争利本是儒家的传统思想,不过在先秦时期,“与民争利”问题还没有像西汉中期那样遍布于各个经济领域。孔子曾经听说臧文仲之妾织蒲,就指责这是一种不“仁”的行为,之所以不“仁”,就是因为其夺民之业、与民争利。而董仲舒也举了一个与这故事完全表达同一思想的例子:鲁国宰相公仪休回到家里看见妻子织帛,就气愤地把妻子赶出家门;吃饭时有葵菜,又气愤地把家里种的葵菜全拔掉了。公仪休认为自己已经吃了国家的俸禄,还同织女、菜农争利能行吗?董仲舒高度赞扬公仪休的行为合乎“义”,认为君子行仁讲义之大事,“则舍公仪休之相鲁,亡可为者矣”(《汉书·董仲舒传》)。
董仲舒还进一步指出,统治阶层的人们求财利、与民争利,不仅直接践踏和损害了“义”,而且还是老百姓犯法作乱,也跟着争利害“义”的原因。他说,由于“大人病不足于上,而小民羸瘠于下”,于是“富者愈贪利而不肯为义,贫者日犯禁而不可得止”(《度制》)。这是因为,一方面与民争利妨害了人民的谋生之路,使其生活无着,就会偷盗无所不为。另一方面,食禄之君“忘义而殉利”破坏了“化民”的大事,“夫处位动风化者,徒言利之名尔,犹恶之,况求利乎”(《玉英》)。因此“与民争利”本身就带了违背仁义的坏头,从而使老百姓思想上受到坏影响,加之经济上断绝生路,就必然要“去理而走邪”了。
二、“与民争利”破坏了等级伦理规范
按照董仲舒的等级制经济伦理,每类人以至每个人的立足点都是被等级之网固定着的,人们只能在自己所应有、所立足的位置上去付出和获取。下不能超越等级侵占上的利益,这是毫无疑义的;而董仲舒尤其强调的是,上也不能侵占下的利益。在董仲舒看来,食禄者与民争利,这是上级争夺下级的利益,因此破坏了等级名分。他认为,和谐等级制的主要危险来自上层等级。这些富贵之人有政治特权和经济力量兼并贫弱者,他们的“下侵”行为不仅本身直接破坏了等级秩序,而且百姓的违礼犯法行为也是受他们“下侵”行为的影响和逼迫出来的。可见在上者与民争利的“下侵”行为和害“义”行为一样,在伦理上犯了双重的错误。
董仲舒说:“乘车者君子之位也,负担者小人之事也”,居“君子之位”则当为“君子之行”即“义”;若“居君子之位而为庶人之行”即求利,“其祸患必至也”(《汉书·董仲舒传》)。他讲的“祸患”,一方面是指由于“与民争利”行为对等级秩序的破环,必然也将会破坏理想的和谐有序社会。另一方面是指由于对等级制度的破坏,从而影响社会的安定,导致社会动乱,最终也必然危及统治阶级的政权地位。因此董仲舒极力劝解各种食禄者包括帝王人君,必须安守其位,重义轻财,不能只为了眼前利益而破坏等级秩序而与民争利,从而牺牲国家的长远利益。
(陈嘉珉,2007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