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诗案揭示:“玩火”者必“自焚”!


彭水诗案揭示:“玩火”者必“自焚”!

有时候人世间发生的事真的很巧,巧得还真让人有点难以置信呢。这不,正当笔者在为“刘咏梅停课”事件愤愤不平时,今天在《人民网》上笔者又无意间看到了一篇与“刘咏梅停课”事件相似的“彭水诗案”事件的结论性报道。
此报道的题目是《公务员短信针砭时弊被拘续:彭水县委书记被免职》。报道中介绍:“重庆市彭水县教委借调干部秦中飞,去年9月因一则针砭时弊的短信诗词失去了自由,涉嫌诽谤被刑拘,继而被逮捕。经舆论关注,秦中飞命运随后出现逆转,关押29天后被“取保候审”,再过25天,该案被认定为错案,秦中飞无罪,并获得了国家赔偿。这起案件被舆论称为“彭水诗案”。“彭水诗案”错在哪?据悉,有关方面组成调查组调查后认定,这是一起政法部门不依法办案、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的案件,目前当地正组织政法机关学习反思,县委书记蓝庆华已被免职”。
读完此报道,笔者觉得制造“彭水诗案”事件的那些领导不仅“无知”,而且还是个“法肓”。
说他们无知,也许有人会不同意笔者的说法。为何?你看那个县委书记蓝庆华,他可是一个“博士”啊。当然,他是那个高校的博士,笔者就不得而知了。其实笔者也不相去查他的“底细”,也不想去问他的“师承”是何人,反正知道他是个博士就够了。
然在人们的头脑中,大凡博士者当然都是些学识渊博的国家级“人才”。可在现实社会中情况并非如此,我们发现有些博士只有博士“之名”却没有博士“之实”。他们的处事与其“博士”的身份极不相符。
从重庆彭水县委书记蓝庆华蓝博士在处理“秦中飞”短信事件的做法中我们就可知一些博士的“水平”之一斑了。
报道中介绍,蓝博士在处理“秦中飞”的短信事件中,他对秦中飞所犯何罪,居然都是通过行政会议来决定的。文中是这样写的:“据调查组后来所做调查,9月1日上午,彭水县公安局、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法院刑庭多个部门领导坐在一起研究案情,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非政法部门的领导也参加了会议。研究结果很快出炉,决定以涉嫌诽谤罪立案调查,否则会影响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这就是彭水县这些“高学历”“高水平”的领导者所制造的2006年震惊全国的“彭水诗案”。
看了他们的会议“决定”,人们会更加疑问了?他们不用法律就把秦中飞的罪刑都“判”了。难道他们不知道定罪之事应当由法院来量刑的吗?岂是由几个行政领导开会所能定的呢?这是一种很明显的违法行为,作为“博士”出身的县委书记岂有不知之理?对此,回答当然是否定的。
也许人们还会问?那又是什么原因让他们这些“高学历”者去犯这样一种低级错误的呢?其实,明眼人一看就会明白的,这分明就是由于彭水县的领导们长期漠视国法冲婚头脑所至的。我们也可以看得出,在他们的心里存在着一种根深蒂固的“人治”观念。所以,他们认为他们所说的话就是“法”,是至高无尚的。这样,当然也就制造出了“彭水诗案”这样的“力作”了。其实,也就是因为他们长期漠视国法,所以也使蓝博士们成了“间隙性”的“法盲症”者。
如今,“彭水诗案”事件虽已全部结束了,但它所形成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教训也是深刻的。当然,“彭水诗案”的作用还不尽于此,更重要的是它告诫了人们,让人们明白了压制民主,打击舆论监督者,无疑是在“玩火自焚”的这一深刻的道理。
说起这个舆论监督,其实人们也是非常清楚的,人们也知道党中央是非常重视民主建设的。
早在1944年,毛泽东同志在他的名篇《为人民服务》一文中就非常清楚地论述过。他说:“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我们如果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出。不管是什么人,谁向我们指出都行。只要你说得对,我们就改正。你说的办法对人民有好处,我们就照你的办。”1945年7月,抗战胜利前夕,毛泽东同志在回答爱国民主人士黄炎培先生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懈怠。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然而,几十年过来了,我们的党中央坚持舆论监督的制度不仅没有变,而且还在不断地加强。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由此可见,我们的党中央多么重视民主的监督啊。
然而,在我们有的地方政府中,一些领导者长官意识特别浓厚,常常是以“家长”自居的,就像报道中说的:“公安机关是抱着一种“老汉儿(父亲)被打了,儿子岂能不管的心理办案的。”这样他们往往是听不进不同的意见,人民群众也是说不得真话的。可见,我们的地方政府如果这样长此以往下去怎么会有利于我们的国家建设的呢?
所以,为了党、为了国家、为了人民,笔者建议我们的领导者们,要自觉地、主动地、乐意地去接受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对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要按照毛泽东所说的:“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要求去接受、去做。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起真正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起民主、法制的国家。


龚玉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