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按审批程序分类:
按照享受税收优惠的审批程序的不同,税收优惠可以分为无需经过审批程序即能享受的税收优惠和需经申请审批才能享受的税收优惠。例如: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征额,增值税、营业税规定的起征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以及税法规定的优惠税率、税项扣除项目等等,均无需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只要按税法的规定进行扣除即可,而对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税收优惠,出口退税优惠、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税收抵免、税收饶让、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等,则需按税法规定的程序,一般得先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或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7、按法律地位分类:
按照在税法中的地位不同,税收优惠可以分为法定优惠、特定优惠和临时优惠。所谓法定优惠,是指在各税种的基本法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这类优惠一般具有长期适用性和较强的政策性,属于长期税收优惠。所谓特定优惠是指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为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而制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这类优惠一般是税法中不能或不宜一一列举,而对法定优惠进行解释的补充规定;或者是在税法出台后,由于客观形势的变化而作为法定优惠的补充条款。特定优惠通常由国务院或国家主管税收业务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以税收法规、规章的形式发布,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时效性和不确定性。特定优惠可以是长期优惠,也可以是定期优惠,大部分都是定期优惠。临时优惠是为了照顾纳税人某些特殊困难和特殊原因而临时规定的税收优惠,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的特征,它通常是定期的、一次性的优惠。
另外,税收优惠还可以按优惠的区域不同分为经济特区税收优惠、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优惠、沿海沿江开放城市税收优惠、中西部及贫困地区税收优惠等等。按优惠的业务性质不同,分为国内业务税收优惠和涉外业务税收优惠。按优惠鼓励的对象不同,分为出口税收优惠、进口税收优惠、投资税收优惠、环境保护税收优惠、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