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桂贞在叙述全家人的遭遇
派出所耍威 拘禁四人游街
杨桂贞二儿子杨贤跃
数日后,杨仪光、陆世坤对他们四人说:只要你们交6000元钱,立即放你们回家,杨桂贞说:我们确实没钱。随后有一个熟人谭金鹏去派出所帮着讲情,派出所又降到4000元,他们说:你们交4000元就可以回去了。杨桂贞说:如果你们真要这么多,我们一家只有被关死在这里了,我们住在大山中,只有三亩责任田,阳光辐射不好,产量较低,遇到天干旱收成更差,生活都比较困难,经济收入主要靠养两头猪过日子,4000元对于我们来说是天文数字。又过了几天,不知怎么回事,他们把我们一陆续放了出来,我大儿杨贤建被拘禁6天,于5月23日放出,丈夫被拘禁7天,于24日放出,我被拘禁18天,于6月4日放出,小儿子杨贤跃被拘禁21天,于6月7日放出,临放出时,杨仪光、陆世坤强迫他打了一张1000元的欠条,拖着他的手摁上手印,回到家我们只有把家中唯一值钱的牛准备卖掉,可卖了两次都没卖掉,就暂时没钱交给派出所。
杨贤建生前生活照
儿子去赶场 无辜拘禁打死
杨秀理看到人已被打死,身上伤很惨重,还要做个“上吊”,后来他亲口对我说:你儿子不是上吊死的,是被打死的。
11日与杨贤建关在一起的杨涣秋、杨涣金之父杨绍梅,怕他两个儿子被派出所关押挨打,于21时就去派出所牢房下偷看,听到杨贤建惨叫声,到12日早晨天未亮就喊起来:“杨贤建被打死了。”一直从派出所喊到自家寨边,整个过程杨绍梅尽知。
法医做尸体检验要求族人参加,派出所派杨家盛到黄家寨喊杨贤章参加验尸,杨贤章看验尸时周围全是公安干警拿着枪围着,不允许任何人靠近,杨贤章亲眼看见死者身上衣服全无,体露难堪,身体被打污点很严重,全是污黑点,胸部破肚、脑部全是污黑,公安声明不许说,看的他心里敢怒不敢言。
死者杨贤建的父亲
求助司法断 枉法重罪轻判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解剖尸体记录等有关证据作证,被告人陆世坤、杨仪光亦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世坤、杨仪光目无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公安干警却未能严格依法执行公务,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但鉴于造成该案大大分散,事出有因,又加上被告人陆世坤、杨仪光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赔偿了应付的经济损失,有悔罪的诚意。
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本院特依照(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世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免于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杨仪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免于刑事处分。
三、民事赔偿:抚养费、赡养费、补助费、丧葬费及其它经济赔偿合计赔偿原告人杨启增、杨桂贞五万元整。
被告人陆世坤、杨仪光各承担二万五千元整。
上诉被驳回 申诉何时立案
杨启增、杨桂贞接到判决后不服,当即向黔东南州中级法院提出上诉。1999年3月12日,天柱县法院以刑上字第1号刑事案件上诉移送函,将上诉状移交到黔东南州中院,同年3月17日,黔东南州中院立案庭在上诉移送函上写出答复意见:本案附带民事原告人就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第2款之规定,本案二审不予立案,所移送卷宗退回原审法院。
杨启增、杨桂贞继续为上诉四处奔走,2002年12月3日,黔东南州中级法院立案庭再次以书面答复:经审查认为,该案不属本院管辖,已将你们的申请材料转天柱县法院审查处理。
2002年我和代理人多次到州公安局上访,接待室负责同志说:“我们州已派员调查到杨贤建实属被打致死”
2006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向贵州省高院发函,请对此案依法处理。
月1日,黔东南州中级法院开出(2007)黔东立信字第182号信函,杨桂贞:政法委申诉信已收,已转请天柱县法院处理。
尸检走过场 尸首现在何方
他们究竟把我儿子的尸体埋在何处?他毕竟是我生是我养,谁家没有妻子儿女,每当向到他惨死的一幕全家人悲痛欲绝,在家里孙子每天都问爸爸现在哪里?看着他那童贞的眼神,我都不知道该如何回答,他长大以后给爸爸上坟烧纸都找不着地方!如今快10年了,也不知道我那可怜儿子的尸体被他们埋到什么地方去了?杀人犯枪毙以后还让家属领尸体回去安葬,难道我儿子还不如杀犯吗?天理何在!
对于派出所、镇政府的所作所为,相信善良的人们会一看就明白我儿子是怎么被害致死的。
尊严的法律 岂容罪犯逍遥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罪名均成立。
非法拘禁犯罪,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理:(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通常表现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暴力加害,或者行为人用非法拘禁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因冻饿等原因而死亡、受伤等。对于在非法拘禁中对被害人加害的情况,应当注意,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一方面对于这种情况只应按一重罪即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另一方面,要注意其适用的条件:必须是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且“致人伤残、死亡”。这里的“伤残”是指重伤,但不限于肢体残废的情形,而是包括各种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情形在内。至于上述后一种情况,即行为人目的即在于故意伤害、故意杀害被害人,只不过其方法采用了非法拘禁而已,自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即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我国加入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已21年,目前,全世界已有140多个国家加入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我国早在1986年加入该公约。该公约规定的酷刑罪是指,“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人或在其唆使、同意、默许下的人,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纯因法律制裁原因之外,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我国刑法关于酷刑罪的罪名有: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38条非法拘禁罪;以及因涉嫌四罪分别造成致人伤残、死亡后果,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的规定。
杨桂贞带着儿子杨贤建的儿子到北京上访
杨桂贞最后说:,派出所非法拘禁我家人1300多小时,给我们精神、身体等均造成极大的伤害,他们随意剥夺了我儿子年轻的生命,我一定要见到儿子的尸骨。10年来,我无数次上诉、申诉、抗诉均未得到支持,致使我一家遭遇的灾难和儿子无辜被打致死的血海深冤得不到伸张,执法人员违法犯罪未能得到应有的惩罚,法律何在、公理何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为维护法律尊严,我全家人特请求上级司法机关及有关领导,让法律和正义的阳光也照耀在我们弱势群体身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