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羊引发的刑讯致死人命案


     好心看护羊 反招惹来事端

199755中午,有两只羊跟随着兰田镇袍溪村欧阳修传等四位村民来到杨启增、杨桂贞家屋脚下,欧阳修传等人说:“不知是谁家的羊子跟着我们来了,怕吃别人庄稼,你们帮助关一下,以便丢羊人家找回”。 杨桂贞当场答应,并把羊赶到家中关了起来。56,杨桂贞二儿子杨贤跃未等到有人来领,就把羊放出去喂养,正巧,同村村民欧阳家楷来找羊,说这两只羊是他家丢的,杨贤跃说:是别人叫我们家帮着关的,如果是你家的就赶回去吧!此时,杨桂贞插上一句话说:帮你看养了两天羊,你起码送10元钱给我们买包烟抽抽,欧阳家楷不同意,由此双方发生了争吵,欧阳家楷用手推了杨桂贞一下,掉进了4深的土坎上,杨桂贞左手被摔伤(一个星期才能动)。本是好心帮着看护羊,开句玩笑话要他买合烟,没想到反被打伤,杨桂贞气愤的说:“你必须付给我药费钱,我先留下一只羊,待我手好以后,你再来赶那只羊”, 欧阳家楷当场不同意付药费,所以先赶走一只羊回家。谁知,欧阳家楷去兰田镇派出所报了假案,说是杨桂贞家偷了他家的羊。

杨桂贞在叙述全家人的遭遇

派出所耍威 拘禁四人游街

1997518,派出所领导杨仪光、陆世坤带10多个人来到杨桂贞家,当场拳打脚踢,铐上一人,向天鸣一次枪,约40分钟左右,将他们四人拖上车,将他夫妻及两个儿子用手铐反铐起来,又换上绳子捆起来,捆绑约一小时左右来到镇派出所,同时把那一只羊也一起拉着,进派出所以后,派出所对他们继续殴打。关进去第二天,即519,派出所把他们捆绑起来游街示众,长达一小时,游完街,再次被关起来,一天多不给饭吃,不给水喝。

杨桂贞二儿子杨贤跃

数日后,杨仪光、陆世坤对他们四人说:只要你们交6000元钱,立即放你们回家,杨桂贞说:我们确实没钱。随后有一个熟人谭金鹏去派出所帮着讲情,派出所又降到4000元,他们说:你们交4000元就可以回去了。杨桂贞说:如果你们真要这么多,我们一家只有被关死在这里了,我们住在大山中,只有三亩责任田,阳光辐射不好,产量较低,遇到天干旱收成更差,生活都比较困难,经济收入主要靠养两头猪过日子,4000元对于我们来说是天文数字。又过了几天,不知怎么回事,他们把我们一陆续放了出来,我大儿杨贤建被拘禁6天,于523日放出,丈夫被拘禁7天,于24日放出,我被拘禁18天,于64日放出,小儿子杨贤跃被拘禁21天,于67日放出,临放出时,杨仪光、陆世坤强迫他打了一张1000元的欠条,拖着他的手摁上手印,回到家我们只有把家中唯一值钱的牛准备卖掉,可卖了两次都没卖掉,就暂时没钱交给派出所。

杨贤建生前生活照

儿子去赶场 无辜拘禁打死

613,我大儿子杨贤建上兰田赶场,准备去买农用工具锄头、镰刀,被杨仪光、陆世坤派人抓进了派出所,他们在抓人时,陆世坤边打边说:放你出去几天了,你家还不把钱交上来,打死你算了。

6152021时之间,(杨仪光不在场)陆世坤等人对杨贤建痛下杀手,就这样我儿子年轻的生命结束在他们手中。当时听到我儿子被打喊救命的有上晚自习的中学生,兰田林业站退休会计听到叫声就去看,并说道:你昨天才抓进来肥肥胖胖年轻人拿来整死,当场被陆世坤撵走回家门口,只听两声救命,就再也听不到声音了。看到人被打死,陆世坤派人去喊镇书记蒋太林、副镇长杨昭贤,背后跟着一名凯里市退休公安局局长杨秀理,书记蒋太林说:“人已被你们打死了,不能活了,如果不设搞上吊现场,这场官司就告不过杨启增夫妇啊!赶快做好”。他们三人就出了死人现场。

杨秀理看到人已被打死,身上伤很惨重,还要做个“上吊”,后来他亲口对我说:你儿子不是上吊死的,是被打死的。

613,镇书记蒋太林向上打报告说杨贤建上吊自溢身亡。天柱县检察院法纪科黄万里、公安局龙宜信等法医、干警进行验尸,一名烟草站退休职工看到时说:“验不验这个人是明明打死的”,当场被公安局的人踢进水田两次,把他赶回家去。

11日与杨贤建关在一起的杨涣秋、杨涣金之父杨绍梅,怕他两个儿子被派出所关押挨打,于21时就去派出所牢房下偷看,听到杨贤建惨叫声,到12日早晨天未亮就喊起来:“杨贤建被打死了。”一直从派出所喊到自家寨边,整个过程杨绍梅尽知。

法医做尸体检验要求族人参加,派出所派杨家盛到黄家寨喊杨贤章参加验尸,杨贤章看验尸时周围全是公安干警拿着枪围着,不允许任何人靠近,杨贤章亲眼看见死者身上衣服全无,体露难堪,身体被打污点很严重,全是污黑点,胸部破肚、脑部全是污黑,公安声明不许说,看的他心里敢怒不敢言。

619,天柱县政法委书记龙开柱带领40余人全副武装,大小车九辆,机枪三挺,象打仗一样开进兰田镇,当时家属要求收尸的有六人,又无群众闹事,兴师动众的目的就是不让家属把尸体运走从新验尸,当时沿途站岗警戒,不让任何群众观看,我们要回儿子尸体的愿望落空,镇书记蒋太林派出纳员拿500元钱,把我儿子偷偷埋了。

死者杨贤建的父亲

求助司法断 枉法重罪轻判

19981118,天柱县检察院以陆世坤、杨仪光犯非法拘禁罪,向天柱县法院提起公诉。

1999121,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1998)天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法院审理查明:199756,兰田派出所治安队员陈年财到所里报告说:“贡溪村村民欧阳家楷的羊子被杨贤建(死者)的屋里关起,不肯退还给失主,反说羊子是花钱买来的,因而双方发生争执。被告陆世坤、杨仪光得知此事后,组织治安队员欧阳家信、陈年财去原告杨启增家,并问其关羊子的经过。原告杨启增、杨桂贞以及儿子杨贤建、杨贤跃不但不听被告杨仪光、陆世坤的劝说、不接受调查。反而还谩骂执行公务的被告陆世坤、杨仪光及同去的治安队员,妨碍二被告人及协助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1997518,二被告人与治安队员共计11人,经过调查取证,以妨碍公务和敲诈传唤原告杨启增、杨桂贞以及两个儿子杨贤建、杨贤跃到兰田镇办的法制学习班分头问话,四人都承认“羊子是欧阳家楷的,只不过关了也想要些烟钱而已,。尔后,将杨启增、杨桂贞、杨贤建、杨贤跃四人关在法制学习班里由治安队员换班看守,同时决定对四人各罚金1000元,同月19日将杨启增、杨桂贞、杨贤建、杨贤跃押到街上并牵着羊子游街。在法制学习班里分别将杨启增关押7天、杨贤建关押6天、杨桂贞关押18天、杨贤跃关押21天,关押期满后,释放回家,但均无释放手续。

1997613,死者杨贤建到兰田街上赶集,治安队员罗明文、干警林世波以叫杨贤建来交罚金为由喊到派出所去,经过请示所里,然后进行将杨贤建关在法制学习班里,关押第四天即是613,治安队员队员和送饭的人才发现杨贤建上吊自缢死亡。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解剖尸体记录等有关证据作证,被告人陆世坤、杨仪光亦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世坤、杨仪光目无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公安干警却未能严格依法执行公务,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但鉴于造成该案大大分散,事出有因,又加上被告人陆世坤、杨仪光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赔偿了应付的经济损失,有悔罪的诚意。

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本院特依照(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世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免于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杨仪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免于刑事处分。

三、民事赔偿:抚养费、赡养费、补助费、丧葬费及其它经济赔偿合计赔偿原告人杨启增、杨桂贞五万元整。

被告人陆世坤、杨仪光各承担二万五千元整。

上诉被驳回 申诉何时立案

杨启增、杨桂贞接到判决后不服,当即向黔东南州中级法院提出上诉。1999312日,天柱县法院以刑上字第1号刑事案件上诉移送函,将上诉状移交到黔东南州中院,同年317日,黔东南州中院立案庭在上诉移送函上写出答复意见:本案附带民事原告人就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第2款之规定,本案二审不予立案,所移送卷宗退回原审法院。

杨启增、杨桂贞继续为上诉四处奔走,2002123日,黔东南州中级法院立案庭再次以书面答复:经审查认为,该案不属本院管辖,已将你们的申请材料转天柱县法院审查处理。

2002年我和代理人多次到州公安局上访,接待室负责同志说:“我们州已派员调查到杨贤建实属被打致死”

20031129,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作出(2002)黔东刑监字第4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说申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判。

20046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通字第16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说是缺乏证据支持。

2006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向贵州省高院发函,请对此案依法处理。

2007413,中共贵州省委政法委开信给杨启增、杨桂贞夫妇由黔东南州政法委处理。

2007515,黔东南州中级法院作出(2007)黔东信访字第171号《信访答复通知书》说申诉不予受理,请服判息诉。

20076

1日,黔东南州中级法院开出(2007)黔东立信字第182号信函,杨桂贞:政法委申诉信已收,已转请天柱县法院处理。

尸检走过场 尸首现在何方

1997617,我们接到兰田镇政府和检察院通知,说我大儿子杨贤建在关押时上吊自缢,叫18号参加验尸,查明死亡原因后收尸埋葬,没想到,他们17日就把尸验了,随便找了一个同姓人参加,让距离尸体3以外,只看到全身浑身伤痕,看不到全身骨头是否打断,在他们精心布局下,所谓的科学鉴定就这样草草结束,我们家属按通知要求18日到场时,要求重新检验,他们不肯,也不让收尸。

他们究竟把我儿子的尸体埋在何处?他毕竟是我生是我养,谁家没有妻子儿女,每当向到他惨死的一幕全家人悲痛欲绝,在家里孙子每天都问爸爸现在哪里?看着他那童贞的眼神,我都不知道该如何回答,他长大以后给爸爸上坟烧纸都找不着地方!如今快10年了,也不知道我那可怜儿子的尸体被他们埋到什么地方去了?杀人犯枪毙以后还让家属领尸体回去安葬,难道我儿子还不如杀犯吗?天理何在!

对于派出所、镇政府的所作所为,相信善良的人们会一看就明白我儿子是怎么被害致死的。

尊严的法律 岂容罪犯逍遥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罪名均成立。

非法拘禁犯罪,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理:(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通常表现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暴力加害,或者行为人用非法拘禁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因冻饿等原因而死亡、受伤等。对于在非法拘禁中对被害人加害的情况,应当注意,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一方面对于这种情况只应按一重罪即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另一方面,要注意其适用的条件:必须是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且“致人伤残、死亡”。这里的“伤残”是指重伤,但不限于肢体残废的情形,而是包括各种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情形在内。至于上述后一种情况,即行为人目的即在于故意伤害、故意杀害被害人,只不过其方法采用了非法拘禁而已,自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即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我国加入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已21年,目前,全世界已有140多个国家加入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我国早在1986年加入该公约。该公约规定的酷刑罪是指,“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人或在其唆使、同意、默许下的人,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纯因法律制裁原因之外,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我国刑法关于酷刑罪的罪名有: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38条非法拘禁罪;以及因涉嫌四罪分别造成致人伤残、死亡后果,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的规定。

杨桂贞带着儿子杨贤建的儿子到北京上访

杨桂贞最后说:,派出所非法拘禁我家人1300多小时,给我们精神、身体等均造成极大的伤害,他们随意剥夺了我儿子年轻的生命,我一定要见到儿子的尸骨。10年来,我无数次上诉、申诉、抗诉均未得到支持,致使我一家遭遇的灾难和儿子无辜被打致死的血海深冤得不到伸张,执法人员违法犯罪未能得到应有的惩罚,法律何在、公理何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为维护法律尊严,我全家人特请求上级司法机关及有关领导,让法律和正义的阳光也照耀在我们弱势群体身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