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劳动合同法》已由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这部法律的出台,将对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产生广泛、深远的影响,预示着劳动用工管理法律化时代的到来。首先,企业在劳动用工中需要依法用工和依法管理,要注重规范化操作,完善规章制度和考评制度。否则,需要支付高成本。其次,在劳动用工管理中要树立“细节决定成败”的意识,如在招聘和入职管理中要做好录用条件的设计和员工入职前审查;在离职管理尤其是辞退员工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具体而言,这部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诸多方面:
一、适用范围扩大,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式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劳动法》颁布实施10多年来,社会经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迫切需要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新的单位类型出现,对这类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规范缺乏法律规定,不利于双方权益的维护。二是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并且没有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只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才依照《劳动法》执行。因此,这些劳动者与这些用人主体之间如何适用法律,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三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迫切要求改革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为此,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以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也是一种双向选择的用人制度,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也需要依法规范。鉴于上述新的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一是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与《劳动法》相比,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二是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二、企业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支付高额的成本。
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用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在新法实施后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法辞退劳动者,否则,违法辞退要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
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门槛大大降低。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最后,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罚措施,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对于企业影响最大的就是第3项的规定,即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续签2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再次续签的,若劳动者提出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同意。因此,企业必须改变以前一年一签劳动合同的思维定势,合理搭配本单位的劳动合同期限。
四、试用期有了严格的限制,超期试用要承担赔偿责任。
1、试用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对应关系有规定。具体对应关系如下:
劳动合同期限 |
试用期期限 |
3个月以下的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
不得约定试用期 |
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 |
不得超过1个月 |
1年以上3年以下的 |
不得超过2个月 |
3年以上的 |
不得超过6个月 |
无固定期限的 |
不得超过6个月 |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续签劳动合同时,不论是否变更岗位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该试用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试用期。
4、试用期工资有了新标准。新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违法试用要支付赔偿金。新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五、服务期设定有了新限制,违约赔偿计算方法有新规。
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约定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必须服务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不是同一法律概念,劳动合同期限是双向约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限,但在此期限内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是服务期,劳动者不能提前解除,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能再为劳动者设定服务期。
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承担违约赔偿的计算方法。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比如,公司派某员工接受为期1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用为3万6千元,公司和该员工签订一个服务期协议,员工接受培训后必须为公司服务3年,否则,要赔偿公司的培训费。如果员工培训后在公司工作满2年后想解除合同,那么按照规定,只需赔偿公司1万2千元(即36000元违约金分摊到3年的服务期,每年为12000元),而不需要全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