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337条款调查和中国对策


“美国337条款”调查与源于《1922年关税法》,其涵盖的范围很宽,主要以知识产权为主。根据既往的案例,88%的争议涉及专利问题,15%的争议涉及商标问题,8%的问题涉及版权问题。“337条款”允许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针对外国生产者对美国的生产者的侵权行为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申请调查。救济方法为:

1)有限排除令:将调查涉及的产品排除出美国;

2)普遍排除令:禁止与调查产品同类的产品进入美国,并且涵盖上下游产品。该禁令具有株连的效果,对贸易的影响很大;

3)禁止令: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

4)没收。

申请人可以提出以上的若干的救济方法,尤其是有限排除令和普遍排除令没有期限的限制。调查的杀伤力很大,对贸易的影响力不容忽视。

337条款”调查被诉方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举证抗辩,抗辩的主要针对以下几项:

1)专利效力;

2)证明自己不侵权;

3)证明专利不可实施。

双方在抗辩时要邀请有关技术专家作证,开庭前的大量相互披露义务实被诉方的压力很大。

虽然“337条款”也受到国际的普遍质疑,但是至今对该条款的争议没有实质进展。

面对“337条款”调查时间短、专业性强、中国的企业不善合作、单个企业支付能力差的现象,应该尽量组成企业团队进行应对。在知识产权成为国际贸易利润的主要来源的情况下“337条款”的调查将成为困扰中国对外贸易的永久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