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同铁饭碗吗?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4号开始第四次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专家认为,修改过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有望在本次常委会上审议通过。“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实这样的法规出台明显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这也给企业套上了以跟无形的绳子。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人才流动是正常的。现在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从法律的角度约束企业,这确实有些不公平。我们国家在计划经济时代,大部分企业都在国有企业终身,君不见,国有企业倒闭破产的原因出在什么地方呢?基本都是由于企业对职工的负担过重。留在企业里面职工未必能发挥最大的作用。而且新的劳动法真的出台以后,以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都需要支付赔偿金,赔偿费用不封顶。不管是什么原因,不管是多长时间。
  蓝白劳动网是这样进行解释:在上次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劳动合同法涉及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应予以保护,这在立法宗旨中应有所体现。法律委经同相关部委研究认为,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所以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鉴于上次审议中有常委委员对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能造成劳动关系僵化的担心。法律委同其他相关部委研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制的“铁饭碗”,只要出现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同样可以解除。而劳动者在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遵纪守法,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