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杰被部队授予“优秀士兵”
一名年轻优秀的士兵,一位在部队被公认的好班长、中共预备党员李华杰,退伍回家才三天,只因在途中看了流氓团伙头目一眼,便招来杀身之祸,奇怪的是犯罪头目在指挥杀人后,鉴于诸多原因,仍在从事犯罪,在贩毒时被逮捕,仅被判处1年6个月刑期!围绕着李华杰的无辜被害,家属为追究逃犯罪责,到处控告、上诉、申诉,结果却是法院一次判决、二次改判,主要犯罪头目被重罪轻判,遗漏掉犯罪事实,其余10多名犯罪团伙成员大多未追究,被害人父母为此案历经磨难。他们对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10项疑点,恳请上级执法机关领导给予督查办理。
李华杰在部队任中士班长
李忠全、唐友兰,系被害人李华杰父母,家住六盘水市钟山区黄土坡办事处钟山村一组。这对文盲夫妻在儿子遇害后,根本不懂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期间屡经艰辛,为了替儿子申冤,他们无数次奔波在各执法机关,同时向六盘水市检察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处凶手死刑,追究其他团伙罪责,并赔偿死亡费、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一审判决避重就轻
法院审理查明,
未来的及转交的党组织关系介绍信
直到
经法医鉴定:李华杰系右背部刀刺伤造成血气胸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法院认为,袁世俊、高孝忠、吴道新共同追杀被害人并致被告人死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邓常坤随意挑起事端,随意殴打他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公诉罪名成立。在本案中被告人袁世俊系本案的主犯,又系本案的主凶。被告人高孝忠、吴道新系本案从犯,但吴道新作案时不到18周岁,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邓常坤引发事端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293条、第26条第1款、第27条、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世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高孝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加原因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三、被告人吴道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加原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刑期20年;
四、被告人邓常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即
五、由被告人袁世俊酌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万元,高孝忠赔偿经济损失4千元。
对此判决原被告不服,双方均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1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
被告人邓常坤、袁世俊、高孝忠、吴道新四人因故意杀人罪一案,经六盘水市检察院以四被告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邓常坤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
杀人团伙成员供诉及证词
杀人团伙主犯邓常坤供诉:事发当晚,袁老三(袁世俊)、蔡勇、小二龙、小威宁(高孝忠)、小江磊(姜雷)在我家玩,小雨点等人来我家说:“曾经和李老四、王三妹等人在矿务局门口打架的人,今晚上黄土坡天龙舞厅门口,让我们去找他们要医药费,我们听后就去找,没找到,我就和袁老三,张爱勇三人去了“枪炮玫瑰”和朱云、胡三妹玩,大约晚上10点来钟,我们5人就一块出来,在门口就遇着四个男的,在道外的栏杆处,其中有一个用眼睛瞪着我,我就骂:“你们这个私儿,拿眼睛瞪着我干什么”,话刚说完,就被他打了一拳倒在地上,刚爬起来,又被他踢了一脚,袁老三就冲过来帮忙,此时,蔡勇等人也从后追过去(花渔洞方向),我一 边追一 边骂,追了十多米,我的肚子痛,就蹬在那里,他们追下去大约十多分钟左右,我走到花渔洞路口那里,他们就上来了,当时袁老三拿的是匕首,匕首是双刃的,当时没有注意有没有血,当时上来的有小威宁(高孝忠)、袁老三(袁世俊)、蔡勇、小蚂蚱等十多个人,上来后,袁老三讲:“摆平了”。我听说后就回平安旅社睡觉,刀子是放在我家,那天从我家拿去的,杀了人以后听讲是放在我家,大约有20到30种各式各样的凶器。
吴道新供诉:
姜雷证实:我们就在报刊亭旁边的纺织带内拿出刀具等出来,我拿了一把长马刀,我们过去后,那三个人就跑了,我们就追,有两个人跑不见了,我们大家就追其中的一个,往花渔洞路的方向跑下去,李刚就丢刀子(杀猪刀),去杀我们追的这个人,没有杀到,刀被这个人拿在手里,那个人就拿刀转过来,李刚飞起一脚将这个人踢翻在地,小敬周就讲:“杀死他,杀死我负责”, 袁老三也讲逮到杀死这个杂种,袁老三过去后,双手拿住匕首往这个人的身上乱砍乱杀,我见高孝忠拿的是马刀往那个人的腿上砍了几刀,蔡勇拿杀猪刀又杀又踢,我看见他杀了那个人的背部,听到警车叫,蔡勇就喊“三哥,快走,警车来了”。我们一帮人就到平安旅社去了,那天晚上拿去的刀具是小敬周拿钱给蔡勇统一买的,当天拿去是准备和一个叫杨葡萄的打架。
李庭羽证实:1999年一天晚上,可能在11点左右,我听到打架,邓常坤就喊起我和袁、蔡等十多个人出来,其中有两个小伙抱起两包凶器……,有四个小伙过来,邓常坤就骂对方,对方一个小伙过来踢了邓一脚,邓带的人带起刀子冲过来,这四个小伙就往花渔洞路方向跑,我就打的走了,后怕出事,我们就回邓常坤家,隔了5、6分钟,邓等人陆续回到邓家,我看看见袁老三手里提一把一尺左右的匕首上边全是血。
李伟证实:“在平安旅社听到袁老三说:“老子杀了他几刀”,小道二说:“小威宁才猛地把他的腿掰开砍了几刀”,我听他们吹牛,动手杀人的有袁老三、小威宁(高孝忠)、小道二(吴道新)。
王长春证实:邓常坤与一个当兵的发生打架的情况和邓在一 块的都追下去,有三先跑,当兵的跑在后面。
两个与李华杰一起的证词
李华强证实:当晚与李华杰、鲁老五(鲁万斌)、何伟路过“枪炮玫瑰”报刊亭,因李华杰看了一眼,有一人便骂李华杰,双方对打起来,那边人都拔出刀子,我们就跑,跑到花渔洞路口,李华杰被杀倒,其中我认识的有袁老三(袁世俊)。何礼伦(何伟)证实:李华杰因看对方一眼,对方便骂,后被这帮人追杀的经过。还辨认出袁世俊是
公安抓获凶犯的经过
钟山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说明证实:袁世俊是公安人员接报后抓获的,袁世俊被抓获后挣脱手铐逃跑,后经过布控在袁世俊住处附近将袁抓获。
主犯其它的犯罪恶行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2001)钟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证明:邓常坤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徒刑1年零6个月,刑期从
六盘水市中院(2001)六中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高孝忠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黔刑终字第534号刑事裁定书证明:吴道新犯抢劫罪,被六盘水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高院维持原判决,刑期从
人民法院认定与判决
六盘水市中院判决认为:袁世俊、邓常坤、高孝忠、吴道新共同追杀被害人并致被害人死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常坤犯寻衅滋事罪,指控罪名有误,应予纠正,在本案中,被告人邓常坤起组织、指挥作用,且又系事端引发者,系本案主犯,被告人袁世俊在参与追杀被害人中起主要作用,亦系该案主犯又系该案的主凶,被告人高孝忠、吴道新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本案从犯,且吴道新作案终了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由于该案系被告人高孝忠、吴道新在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的漏罪,因此,应对二被告人数罪并罚。被告人袁世俊、邓常坤、高孝忠、吴道新的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其请求赔偿丧葬费、交通费应予支持,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死亡补偿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26条第1款、第27条、第17条、第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常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袁世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高孝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加原因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被告人吴道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加原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刑期20年;
四被人袁世俊、邓常坤、高孝忠、吴道新分别赔偿原告人丧葬费、交通费1200、1000、800、600元,合计3600元。
驳回原告人请求赔偿死亡补偿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被害人家属以原被告赔偿少为由,邓常坤以“被害人有过错、自己未组织指挥,未追杀被害人,量刑重”为由,袁世俊以“未追杀被害人,量刑重”为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对上诉人邓常坤所提“被害人有过错、自己未组织指挥,未追杀被害人,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邓没有杀人的故意,定性不当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邓常坤以被害人被看一眼后,即骂被害人,是本案事端的引发者。但被害人被邓骂后,先踢邓一脚,邓的同伙见状,即持刀追杀被害人,由此引发本案,故被害人亦有过错。上诉人邓常坤喊追杀被害人,致其同伙将被害人李华杰追上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上诉人邓常坤既为拿刀,亦未追到杀人现场,故原判对其量刑过重,应予改判。其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上诉人袁世俊所提“未追杀被害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袁世俊持匕首与同伙追杀被害人李华杰的犯罪事实,有案证人张爱勇、李伟等人证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认被害人的致命伤系上诉人袁世俊所持匕首造成。故原判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当,应予改判。
对于上诉人父母李忠全、唐友兰所提“赔偿少”的上诉理由,经查,由于本案各上诉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法应负赔偿责任。原判数额偏少,应适当增加赔偿数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一)项、第(二)项、第153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57条第一款、第48条第一款、第26条第一款、《第27条、第17条、第70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第11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诉人邓常坤犯故意杀人罪,改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诉人袁世俊犯故意杀人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改判后的民事赔偿部分,分别由四被告邓常坤、袁世俊、高孝忠、吴道新各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5000元、2000元、1000元,合计赔偿16000元。
被害人家提出十大质疑
自儿子李华杰被无辜杀害以后,家属对案件许多疑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一、李华杰当天遇害以后,有证人证明认识其团伙成员主犯袁世俊,作为公安机关在明知道凶手是谁的情况下,为什么不及时追捕,让他们外逃年年多继续作案,在家属多次要求下才予批捕?
二、检察机关依据哪种事实证据,在向法院公诉时,将邓常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一审法院又是依据哪条法律,将这个故意杀人的主要凶手判处5年徒刑?
三、邓常坤组织杀人后去了哪里?作为团伙组织者又是首犯,公安机关为何不及时通缉,当其贩毒抓获判刑出狱后,在家属的追究下才再次批捕?
四、被害人李华杰作为才从部队退伍的年轻人,回到家乡一切都感到新奇,与朋友路过歌舞厅门口时,仅仅是看了邓常坤一眼,当即遭来辱骂,当被害人与其说理时,双方发生纠纷,李华杰发现其团伙都带有凶器后随即逃亡,邓犯明知他人已经逃跑,还是命令20多名手下追杀被害人,致使李华杰死亡,其主观是故意杀死被害人,此犯又系20多人的首领及组织者,依法理应严惩,而贵州省高院在认定上却反说被害人也有过错,实有包庇之嫌,如果按照贵州高院法官的逻辑说,就是当一个人碰到罪犯时必须打不还口,骂不还手,那样才符合没有过错,是这样吗?
五、凶手之一高孝忠,因犯抢劫罪,于
六、故意杀人犯吴道新,因犯抢劫罪于
七、从以上三个案犯的犯罪事实可以分析,他们均是在杀人后继续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和人民生命安全,从三人再次犯罪后也不交待杀人事实,隐瞒罪恶,理应从重处罚,而我们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却对这些亡命之徒不断的手下留情,让人疑惑不解?
八、以邓常坤为首的流氓团伙组织有20多名成员,其余罪犯依法是否应得到惩罚,而作为被害人家属却不得而知,他们是否被判,判多少年或者是无罪释放,这些都值得人们关注!
九、2006年农
十、在民事赔偿方面,法院判决明显偏少,于法不合。一审法院民事判决部分,只体现赔偿3600元,二审法院改判为赔偿16000元,仅凭法院判决怜悯的赔偿够给被害人买个墓碑吗?请问二级法院依据哪些法律条款作出的赔偿判决?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已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1〕176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为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据以上法律规定,被害人依法应得到合理赔偿,人民法院应支持其主张。而此案审理时间上完全符合以上规定,贵州省二级法院为什么对此不予执行?
符合条件为何不立案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刑事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的刑事案件只有经审查后,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第二百零四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监督职能体现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1)立案监督。(2)侦查监督。(3)审判监督。(4)执行监督。
近日,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对死刑案件的一二审法院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一审法院要充分发挥基础作用,所有事实、证据认定都必须经过庭审质证、认证,切实保证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科学裁量刑罚;二审程序所处地位非常关键,对死刑核准程序起着承上启下作用。要认真执行“两高”《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针对抗诉、上诉的理由,突出重点,确保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效果。对合议庭拟判处死刑的一二审案件,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
李华杰母亲把案件材料摆在路边
李华杰母亲告诉记者说:“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有许多错误,采信证据以偏概全,相互之间矛盾百出,根本形成不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在量刑时随意性较大。作为被害人母亲,我虽然不懂法律,也看出其中许多问题与法律不合,就算按照犯罪团伙的证言证词,也足以证实法院判决失当。我接到判决书后多次到贵州省高院、省检察院申诉,始终没有结果。
李华杰在部队自学成材毕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