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论》中的核心内容介绍
毛泽东在他的哲学著作《矛盾论》中,解决了矛盾的存在性、矛盾的一般规律和揭示了解决矛盾的一般方法。并深刻指出,矛盾存在于一切客观事物和主观思维的过程中,矛盾贯穿于一切过程的始终。矛盾具有普遍性和绝对性、特殊性和相对性、同一性和统一性、斗争和相互转化等特点。当我们研究矛盾的特殊性和相对性的时候,要注意矛盾和矛盾方面的主要的和非主要的区别;当我们研究矛盾的普遍性和斗争性的时候,要注意矛盾的各种不同的斗争形式的区别。
既然矛盾无时无处不存在,处处时时存在矛盾,矛盾之间也还有矛盾,那么,这些矛盾是从哪里来的呢?矛盾的根源或基础在哪里?郑州市农业局局长陈书栋,经过多年深入研究,不断探索终于回答了这些问题,并写成哲学专著《基础论》。
《基础论》揭示了相互独立的“两个事物”之所以有矛盾,是因为这“两个事物”共同作用于“第三个事物”的结果。这“两个事物”就是矛盾的双方,这“第三个事物”就是矛盾生成、发展和转化的基础。这一思想可以概括为“一生二”的公式。“一”即产生矛盾的基础,“二”即矛盾对立的双方。也就是“一个基础两个对立方面”。下面的案例可以更好的说明《基础论》中的核心内容。
案例一:正数与负数。数学上的正数和负数,孤立地看一个数固然无所谓正负,但封闭地看两个数的关系也仍然无法区分其正负,只有在两个数之间引入第三个与它们相关联的数0,这两个数才有正负之分。在作者看来,这第三个数0正是正数和负数这一矛盾产生的基础,因为只有在这两个数共同作用于0时,它们才形成既联系又对立的关系,发生性质的变化,产生了正和负之分。
案例二:赞成与反对。如果一个建议送到某公司的会议桌时,就会产生赞成或反对的两种对立意见,这个“建议”就是“赞成”和“反对”两种对立意见赖以生存的基础。
案例三:微分与积分。数学上的微分和积分是一对相互对立的矛盾,它存在的基础是“极限”这个事物。
案例四:被告与原告。法院审理的每一个案件都有被告和原告,被告和原告存在的基础就是诉状中的“案由”这个事物。
案例五:“喜”与“恶”。“春雨如膏,农民喜其润泽,行人恶其泥泞;明月如镜,佳人喜其玩赏,盗贼恶其光辉。”春雨和明月就是喜和恶这对矛盾的基础。
案例六:生产与消费。生产和消费是矛盾的双方,其存在的基础就是产品。
案例七:“爱”与“恨”。毛泽东曾说:“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这里的“爱”与“恨”是矛盾的双方,其存在的基础就是“缘”和“故”。
案例八:作用力与反作用力。作用力和反作用力这对矛盾的基础就是被作用的物体。
案例九:战争与和平。战争与和平的基础是“国家利益”。
案例十:劳动与休息。劳动与休息的矛盾基础是体力。
《基础论》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可能是某种矛盾的基础,任何矛盾都必然有自己存在的基础。要真正地具体地认识矛盾,仅仅分析对立的两个方面而丢掉基础这第三个方面是不够的,必须全面地分析这三个方面及其相互关系,才能达到分析矛盾和解决矛盾的目的。由此可见,矛盾及其基础,是辩证法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范畴,辩证法的规律及所有的范畴都要由这一对范畴来说明。”
案例十一:如何认识矛盾的特殊性。首先基础生成矛盾双方,其次矛盾双方又各以自己的方式共同作用于基础。可见,矛盾双方及其基础三者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要分析矛盾的特殊性,就要从分析矛盾基础的特殊性入手,进而分析对立双方共同作用于基础的方式的特殊性。在这里,基础的特殊性是“最重要的”,“由于这个基础具有特殊性,决定了由这个基础生成的矛盾的双方也有了特殊性,而且这个矛盾双方对基础发生作用的方式也就有了特殊性”。
以上案例说明,要真正从总体上认识矛盾,仅从两个对立方面去分析思考是不够的,还必须分析考虑矛盾的基础这个第三方面。也就是必须用“一个基础两个对立方面”的“三点论”的方法,才能更准确、更全面的去分析、认识、解决矛盾。
《基础论》认为:“目前,我们对很多问题解决不了,说到底,不仅是我们对这个事物内部矛盾双方的内容不了解,更重要的是对这个矛盾双方赖以生成的基础的内容还不了解,所以才无从下手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