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违法集资风头又起


   笔者了解到,近一段时间来,不仅违法、非法集资风头又紧,民间借贷也越演越烈。甚至部分合法金融机构也参与到其中来,值得警惕。今年4月17日,山西晋中市平遥县某信用社门前债主云集,67名受害者集体讨要“公道”,他们是该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受害者,已经为此跑了好几趟。据悉该信用社共计非法吸收存款2986万元。在这些受害存款人中,多则上百万,最少一万元。他们正在等待司法部门审定裁决。

   由于受股市和基金市场利好的刺激,国内民间借贷行为最近也“红火”起来了,不少地下钱庄的利息水涨船高起来,记者目前打听到的行情是月息4%,还有更高。浙江、福建、广东等地的某些地下钱庄已经有了不俗的跨省“业务”,山西、北京等地的私下交易也已经升温。个人认为,民间资本存在私下融、贷行为,历史悠久。需要辩证看待与对待。有些时候它是正常金融流通环境的必要补充,有时候却需要必要的打击。(首先申明:此乃一家之言,先妄评之。希望可以起到提请大师们关注并研究日益活跃的中国民间资本动向的作用。)

另:山西省银监局日前通报了近期山西省及全国非法集资的情况,并通报了非法集资的六种主要形式,提请广大群众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

据不完全统计,无论从山西省还是从全国范围来看,非法集资行为均具有蔓延趋势,2006年全国27个省(区、市)累计发生各类非法集资案件283宗,涉案金额162亿元,涉案人数21.3万。不仅案件数量多、而且涉案金额大。据公安部统计,全国2006年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类案件,涉案金额就占到经济案件涉案金额的1/4,全部的非法集资案件远远高于这一数据。山西境内的非法集资活动具有以下六个特点:

    一、借鉴非法传销活动的方式,设立特许加盟配送站、专卖店、代理店,大力发展会员,高价销售商品,上下形成网络,按“业绩”提成。该形式以山西众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非法集资活动最为典型。该公司实行会员制,会员以“报单”的形式投资。一单298元,30天回本,40天再返利85%(每笔可连本带利返还共计553元),同时可将买单积攒后买相应的电器或生活用品。会员交纳15000元加盟费后可建立加盟站,站长向下发展会员,会员每报一单站长提成21.5元。

    二、以支持生态环保、发展绿色产业、植树造林等为幌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如大同县、山阴县秀美山川林业服务中心非法集资案件。该中心以动员群众投资种树为名,实则办理存款业务。投资的群众向该服务中心交纳现金后,与该中心签订“林权流转合同”,由该服务中心发给“林权证”(实质上相当于银行的存折)。该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区域在大同市大同县境内3个乡镇和朔州山阴县,参与企业及个人共计36户,吸收资金110.3万元。

    三、以支付高息、红利或给予定期分配实物为诱饵,使部分群众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活动规模。如运城市新绛县“城镇汝民鲜蛋供应店”以收取押金订金,免费供应鸡蛋、面粉、食用油为名义,或通过集资入股、收取加盟费、工作保证金等手段,大量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被当地群众称为“鸡蛋会”,涉案金额达90万元左右,受骗人数达2000人。

    四、以返租产权式商铺的名义,蛊惑低风险高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晋中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2005年8月,晋中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晋中市新世界商铺的二期销售进行理财。每平方米商铺价格为13000元至16000元,年回报率15%,若投资者以13万元购买10平方米商铺,傅山公司承诺三年或五年后回购,退还投资者本金,每年回报投资者19500元。该广告引起了晋中银监分局的高度重视,经与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查处,成功将这起涉嫌非法集资的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由于正常的融资渠道狭窄,个别县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集资用于企业经营、项目投资、道路改造、城市建设和解决办学资金缺口。如运城市平陆县人民政府涉嫌非法集资事件。2006年3月8日,平陆县委、县政府印发了《关于昌鸿铁合金有限公司三期工程借款的实施方案》,向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各界人士借款,以解决该县昌鸿铁合金有限公司三期工程资金缺口问题,拟由政府整体切块下达筹资任务,由各单位负责统一筹集资金,借款任务分配涉及106个单位,金额总计1088万元。

    六、以出售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等名义,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进行非法证券业务活动,如美国“金汇基金”非法集资案件。中国境内投资者先进入该基金网站系统注册成为用户,然后在国际电子清算系统开启账户,并投资资金到计划项目中,从第二天起投资的资金开始获得利润,最低回报率每日2%,最高每日3%;同时,会员可通过发展下线的方式扩大集资范围,获取额外佣金和红利。目前,该网站已被查封,案件正在进一步侦破中。

    山西省银监局有关负责人说,非法集资尽管形式多样,但万变不离其宗,其核心特征是以高额的利息、回报或收益等为诱饵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群众一旦上当受骗,将血本无归。由于不少案件涉案地域广、参与人员多。导致案件暴露晚、办案周期延长、挽回损失少。据介绍,非法集资案件最长周期可达10余年,此类案件损失挽回率仅为5.1%,远远低于其他经济案件21.7%的挽回率。加上非法集资形式花样多,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还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大肆进行广告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迎合了人们快速发财致富的心理,导致上当者众多,值得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