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环境中的社会信用问题研究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与灵魂。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有 “人无信不立”的说法,诚信是人们安身立命的基本准则;西方国家也有“诚信是最好的竞争手段”的谚语,信用成为经济活动中十分重要的规则。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信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在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当前我国社会信用制衡、惩罚和激励的机制尚未形成,信用缺失现象还比较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发展环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影响了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我国的国际形象,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因此,要建立规范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使地方经济核心竞争力的形成,就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和体系。
第一部分 社会信用概念及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一、信用的起源及一般概念
(一)中国古代信用思想的追朔。中国古代信用思想最有代表性的有三种:一是孔子的以德为核心的信用思想,它的最大特点在于用道德的力量来规范行为主体的行为。强调以“义”制“利”,孔子认为,在一个道德完美的社会,道德是每一个人头上高悬的一把利剑,那么信用的建立是用不着法律来约束或者其他规章来维护的。二是墨子以“交利”为核心的信用思想,墨家将“交利”看作社会伦理的基础,分辨义与不义的标准是以其行为之利人与否以为断。所谓“守信”,就是信守已经作出的承诺,遵守已经签定的契约。墨家的“交利”思想与儒家的以道德为核心的信用思想迥然不同,在这里约束行为主体的是利益共存,而非道德。三是韩非子的以法为核心的信用思想,它是以法的制定和实施来约束行为主体的。他的信用思想与儒家、墨家截然相反,前两者将信用以道德或利益来规范,而韩非子则主张施以严刑。
(二)现代信用及信用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信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信用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之间建立起来的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践约能力,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言而有信”、“一诺千金”等;狭义信用,则是指受信方向授信方在特定时间内所做的付款或还款承诺的兑现能力(也包括对各类经济合同的履约能力)。经济学范畴的信用与狭义的信用基本一致,是指一种借贷行为,表示的是债权人(即贷者)和债务人(即借者)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个信用也包含了相信、信任,表示的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偿还能力的信任。
按照国家和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定位,我国信用体系的架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以市场交易人为主体的基础信用;二是以法律制度、国际惯例和商业习惯为主导的制度信用;三是以政府监管为主的监督信用。按照信用的对象划分,信用可分为政府信用、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等,其中,企业信用处于主体地位。
信用经济的起源是伴随着商品经济而产生的,从原始社会末期的物物交换中可以看出,物物交换的顺利开展,一方面是人们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人们相互之间对这种利益交换的认可和满意,这是人们交换时彼此的信任,是信用经济起源的具体表现之一。同时,信用经济的起源也与原始社会的公平、公有、平等的思想分不开。
随着经济的发展,货币的出现,人们的利益交换方式由物物交换转变为物—货币—物的方式,这既是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信用经济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没有信用经济的推动和发展,物—货币—物的交换方式就无法开展。此后,信用经济不断深化和发展,最具有代表性的事件就是纸币的出现。在当时的社会制度下某些经济发达地区出现部分封建财团或银庄,它们发行带有本财团或银庄标志的可兑现银票,其中最具典型的是中国北宋时期的“交子”,这些“银票”“交子”都具有部分货币的特征,是纸币的代表。它们是信用经济在封建时期发展的重要标志,是信用经济的重大进步,由纸币代替贵重金属充当流通货币,它预示信用经济将主导着经济利益的分配交换历史。但此时的信用经济有其局限性,它更多是建立在某些封建财团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个人信用基础上,人们所倡导的更多是个人信用,是靠个人诸如“言必信,行必果”的道德思想来维系信用经济,不可能通过封建法律法规来实现。因为封建法规是建立在“人治”的基础上,必然起不到实质性作用。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也就表明信用经济本身存在巨大缺陷,有可能随时给社会造成巨大隐患。比如中国元朝发行具有货币功能的黄河救灾债券,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债券贬值,国家信用扫地,使各种社会矛盾在短期内迅速激化,并最终引发红巾军起义和元朝灭亡。可见没有完善的法制和市场经济基础,信用经济是难以建立和完善的。
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先进性使得生产销售规模化、全球化,使信用经济有了质的飞跃,同时资本主义的经济法律也日益完善,信用经济有了游戏的规则。如1804年拿破仑颁布了《民法典》,它表明了信用经济首次以法律为基础,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随着金融业快速发展,以金融体系为核心的信用经济开始正式确立。
二、信用与市场经济的一般关系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信用机制缺损,市场机制不可能有效运行;信用机制扭曲,会降低市场的有序性,市场经济就难以健康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一般市场经济的共性,因而,完善的信用制度和体系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运行机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信用的产生创造了新的交换媒介。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指出,“随着商品流通的发展,使商品的让渡同商品价格的实现在时间上分离开来的关系也发展起来”、 “一个商品所有者出售他现有的商品,而另一个商品所有者却只作为货币的代表或作为未来货币的代表来购买这种商品,卖者成为债权人,买者成为债务人。由于商品的形态变化或商品的价值形式的发展在这里起了变化,货币也就取得了另一种职能。货币成了支付手段。”这样信用就“在这里从简单商品流通中产生的”、“支付手段进入流通……货币不再是过程的媒介,取而代之过程的媒介是信用,信用的产生为节省支付手段创造了新的杠杆,补偿了流通速度对铸币量的要求”。可见信用的产生是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
(二)信用加速资本集中,补充资本积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深刻的分析到,资本集中的两个强有力的杠杆是竞争和信用。马克思指出,“竞争斗争是通过使商品便宜来进行的,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商品的便宜取决于劳动生产率,而劳动生产率又取决于生产规模。”这样,“在正常经营条件下,某种行业所需要的单个资本的最低限度量就提高了。”于是“一种崭新的力量---信用事业就随同资本主义的生产而形成起来。起初,它作为积累的小小的助手不声不响地挤了进来,通过一根根无形的线把那些分散在社会表面上的大大小小的货币资金吸引到单个联合资本家手中;但是很快它就成了竞争斗争中的一个新的可怕的武器;最后,它就成了一个实现资本集中的庞大的社会机构”,可见信用以非常平滑的方式实现了许多单个资本的溶合,对资本积累起补充作用。
(三)节省了交易费用,共享合作利益。现代制度经济学用交易费用的概念来分析人与人之间为了建立合作关系而支付的成本。特别是在契约关系中有集中的体现。契约的达成与否与交易费用的高低直接相关。交易费用是描述为了达成和维持某一契约而支付的成本。契约的签定,目的就是要求当事人的双方必须信守契约,有效合作,以达到节省交易费用获得最大利益之目的。但如果当事的一方不去信守契约,就有可能引发法律纠纷,或者讲如果现有的法律制度尚不能解决纠纷的话,那么就会给当事人爽约一方传递一个信息,即已达成的契约是不可信的,即契约是没有约束力的,是可以任意践踏的。那么人类将怎样进行合作呢?在这里博弈论的囚徒困境给予了我们最好的回答,即在一方选择不合作策略而另一方选择合作的情况下,不合作者暂时会获得较大的利益,或者会遭受较小损失,但今后双方必然不会再合作。这样一来,长远来看双方都不能获得合作的利益。然而,博弈论的研究发现,当博弈双方较量次数增多的时候,双方会逐渐选择合作的策略。这就是说,如果一方利益的获得是以损害另一方利益的获得为代价的,那么在下一个契约的执行过程中,受损方势必会如法炮制以挽回其损失,交易费用便会一轮又一轮地增加,其结果是限制了利益的扩张;然而随着当事人双方交易次数的增多,交易费用的不断增大,必然会使当事人逐渐在纠错中矫正其行为,严格遵守契约规定,从而享有合作带来的利益。由此可见,人类合作成功的前提是信守契约,只有守信,才能共享合作之利益,也是交换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四)信用有利于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一个国家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什么力量决定并促进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呢?是信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制关系的单一性,使各个社会主体间的经济交往形式非常简单,甚至许多市场交易行为都呈现出非经济化的倾向,整个社会对信用系统的需求有限。改革开放后,我国所有制结构日益多元化,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机制正逐步成为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基础性机制,信用关系已成为维系各个市场主体间经济关系的重要纽带,整个社会对信用系统的需求急剧增长。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建立健全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社会信用体系,更成为当务之急。
三、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相当广,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对经济建设乃至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需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仅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石和组成部分。中华民族是一个具有优秀文化传统的民族,诚实守信、童叟无欺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积极倡导并严格奉行的一个重要社会准则。而信用意识的培养,本质上就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诚实守信的信用文化。因此,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也是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需要。
(二)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问题。这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国家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已经成为党政领导关心和重视的头等大事之一。
(三)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社会信用环境决定经济运行质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又是风险经济,信用是建立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在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转链条中,无论是生产、交换,还是分配、消费,哪一个环节都离不开良好的社会信用。如果没有良好的信用作保证,社会生产连续性就要遭到破坏,交易成本就要增加,经济秩序就会混乱,现代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健康发展。
(四)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信用是企业打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通行凭证。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良好的信用不仅代表着企业的市场形象,影响着企业的商誉,更是企业的立身之本。信用环境不良,企业整体信用程度低,将会严重制约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市场份额越来越小,信用关系会进一步恶化,在国际竞争中就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同时,信用环境直接影响外商投资需求的增加,从而影响外资的引进。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建立健全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社会信用体系,更成为当务之急。
(五)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实现湖南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需要。湖南作为一个经济欠发达的中部省份,要实现跨越式发展,树立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至关重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科技进步的日新月异,资金、技术、人才越来越趋向讲信用、讲效益的地区,如果我省不重视社会信用环境的改善,不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缺失现象泛滥,就不可能有一个良好的投资兴业环境,就会在全面小康建设中失去发展机遇和核心竞争力,将会与先进省市的差距越拉越大,更谈不上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
第二部分 国外信用制度建设
经济发达国家一般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信用制度建立已有150多年的历史,发展中国家也在着手建立本国的社会信用体系。了解发达国家信用制度的特点,分析发展中国家建立社会作用体系的实践,将为我省建立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供借鉴。
一、世界各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及信用管理
(一)美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主要框架。一是建立相关的法律体系。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美国在原有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经过不断完善,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框架体系。二是发挥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美国有许多专门从事征信、信用评级、商账追收、信用管理等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因信用交易额的扩大而带来的更多的信用风险。三是市场主体较强的信用意识。美国信用交易十分普遍,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历史很差的企业很难在业界生存和发展,而信用记录差的个人在信用消费、求职等诸多方面都会受到很大制约。四是加强信用行业的管理。尽管政府在对信用行业管理中所起的作用比较有限,但美国的有关政府部门和法院仍然起到信用监督和执法的作用,其中联邦贸易委员会是对信用管理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司法部、财政部货币监理局和联邦储备系统等在监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此外,美国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美国收账协会等一些民间机构,在信用行业的自律管理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欧洲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法国、德国和比利时等一些欧洲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同美国存在一定差别,这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被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建立,而不是由私人部门发起设立。二是银行需要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供相关信用信息。三是中央银行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
(三)发展中国家信用体系的主要特点。由于所处发展阶段和各国国情的差异,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建立本国的信用制度过程中,同发达国家的经历并不完全一致。其主要特点是:一是信用行业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和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二是中央银行在信用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三是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信用信息局和资信评级公司两类,其中资信评级公司的建立主要是为了增强资本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的透明性,促进其健康发展。信用信息局的建立更多地是为了提高金融系统的效率,防范金融风险。四是注重信用管理的法律体系建设,但信用立法仍不完善。目前各国都在推进有关信用管理的立法工作。五是对信用行业的管理一般都是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进行。
二、西方发达国家的信用管理体系模式
(一)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征信数据开放,是指在一国范围内,信用管理专业公司能够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地取得用于制作企业资信调查报告和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的数据,并允许合法地传播或经营经过处理的数据。在经济发达的征信国家,广义的信用管理行业包括如下10个行业分支,它们分别是:企业资信调查(工商征信)、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资产调查和评估、市场调查、资信评级、商账追收、信用保险、国际保理、信用管理顾问、通过电话查证票据服务等。前5个分支属于征信范畴,在此范围的专业企业多是征信产品的制造商;后5个分支则属于信用管理服务类,属于此范围的企业不生产征信产品,但依赖征信产品提供管理咨询服务,也可能开发信用管理软件。
(二)信用管理系列立法的建立和执法。任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离不开立法的支持。以美国为例,尽管美国的信用管理行业诞生于19世纪40年代,到20世纪30年代才有了长足发展,但其现代信用管理则蓬勃发展于50年代,而完善立法的形成则始于60年代。在20世纪60~80年代20多年期间,美国的信用管理相关立法纷纷出台,逐步形成一个完整的信用管理立法框架体系。目前在美国最重要的信用相关立法有《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催收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诚实租借法》、《信用卡发行法》和《电子资金转账法》等法案。同时,在征信国家的实践中,依法设置了惩罚机制以杜绝商业欺诈和不良动机的投机行为。信用管理立法和惩罚机制的设立,使遵守以法律形式确立的市场规则的企业能够得到保护和发展,而将有“坑蒙拐骗”等不讲信用行为的不法商户从市场中铲除出去,并在一定时期内,阻止它们再度进入市场。
(三)政府对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业的监督和管理,包括信用管理民间机构的建立。在以欧美发达国家为代表的征信国家,主要的信用管理公司绝大部分是私有的,这些国家的政府虽然在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的运转中所起的作用有限,但信用管理企业认为政府是它们获取征信数据权利和其他利益的保护者。同时,一些政府部门也是一些信用管理相关法案的提案人,以及法案的权威解释者和法律执行的监督者之一。信用管理民间机构指的是信用管理协会、行业沙龙、专业基金等组织,它们由信用管理从业者组成,辅助政府对行业的规范和扶持,帮助从业者进行政府公关,提供业务交流机会,推动对市场的教育,保护从业者的利益。
(四)信用管理正规教育和研究的发展。在信用管理发达的国家,业内外都很重视信用管理的教育。在美国,有少数大学设置信用管理专业课,但更多的是信用管理经理人员的在职培训。在职培训一般采用聘请专家到企业给信用管理部门的人员提供短期面授式培训,或者进行函授式培训。另外,各大型信用管理公司和专业协会也提供专业培训,有些还颁发具有权威性的结业证书。在西方征信国家,从事信用管理专业课题研究的主体是各专业基金支持的研究项目、专业协会和大型信用管理类公司研究发展部门。例如在美国国家信用管理协会下设立有信用管理研究基金会,它每年都在资助信用管理课题的研究和研究成果的出版。各大信用管理或征信专业公司都设立自己的研究发展部门,主要研究与新产品和新服务项目有关的应用型课题。
三、国外个人信用制度的运作机制
在经济普遍发达的征信国家,信用管理更侧重对消费者个人信用的管理,因此个人信用制度是这些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在这些国家,个人信用制度的运作已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具体内容如下:
(一)个人资信档案登记制度。在国外,金融机构在向消费者或私营业主发放个人贷款之前,都需要向有关机构查询该贷款者的资信情况,而提供这类服务的机构往往是专门的资信档案登记机关,如美国的“信用署和信用报告署”。它们的信息十分完备,可以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供关于消费者利用信用的种类及余额、偿还历史等方面的信用。通过涵盖全国每个企业、每个成人资信情况的电子信息系统,可以随时为金融机构提供即时的和历史的资料。
(二)个人资信评估制度。这一制度通过建立针对不同客户类别的信用评级模式,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在建立个人资信档案系统的基础上,对每一位客户的授信内容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为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业务进行决策辅助,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个人信用风险预警机制。银行在发放个人信用贷款之后,预警机制将成为控制风险的关键。如果预防得当,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银行后续的风险管理的难度。
(四)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对个人信用风险的管理,各大金融机构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定相关法规和契约,依法约束信用借款人的行为。政府为了配合银行开展业务,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银行与借款人订立严密的借款契约,金融机构凭该契约对借款人的各类消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一旦风险发生,银行可以及时停止并冻结其相关资产或收入银行账户,收回贷款,必要时还可诉诸法律。二是加强银行自身风险管理措施。各银行对各类贷款的审批标准、审批过程以及各级部门的审批权限都有明确规定,并通过各信贷委员会对贷款组合的科学动态管理,来化解风险,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银行对防范自身信用风险遵循的基本方针是“系统管理”,比如维萨国际集团就经常作“不正当使用实况的调查”。具体的对策是加强信用卡本身防范功能,加强对特约商户的管理,建立与警察当局合作的体制等。三是运用尖端技术防范风险。这一点在信用卡的防伪与冒用方面尤为突出。例如英国银行在最保险的信用卡上采用的尖端技术有:伪造者无法消除的水印,照相机无法分色伪造的彩虹颜色,用渗有稀土元素的油墨所印的签字板,在紫外线照射下会完全消失的荧光印刷和密封的薄膜全息图像等技术。
(五)个人信用风险转嫁机制。为加强风险防范,各大银行采取了一些风险转嫁措施。具体措施如下:一是抵押。通常银行要严格审查贷款数量与抵押品之间的比率,一旦贷款无法收回,银行就可以变卖抵押资产作为补偿,这种贷款风险防范方式在住宅抵押贷款业务领域得到了广泛运用。二是保险。与消费贷款一同推出的保险有人寿保险、意外险、健康险、财产保险、个人信用保险、贷款保险等。人寿险可以抵补贷款人在借款人死后遭受的损失;意外险、健康险则可以抵补贷款人在借款人患病残疾后所遭受的损失;财产保险则可以抵押财产发生意外给贷款人造成的抵押失效的经济损失;在企业经济交往中,个人信用险可以预防在经营中难以预料的信用风险损失,也加大了不守信用者的经营成本。三是担保。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最关键、最危险的时期就是企业创办后的一年半到二年的产业化时期,以常规方式从银行获得信贷很困难,为了扶持高新技术的发展,同时又降低银行放贷的风险,西方国家都对私营企业主提供各种形式信贷担保。
四、欧美国家的企业信用制度
欧美是企业信用市场最为发达的地区,他们的企业资信评估机构对开展企业信用评估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套科学的评估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企业资信的收集和登记。西方国家在进行企业信用调查时一般将调查指标分为两大类,即广度指标和深度指标。广度指标为企业信用分析提供了一般性构架和准则,包括企业素质、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发展前景等五个方面。深度指标是对上述指标的深化,具体包括:营运资产/总资产(WC/TA)、留存收益/总资产(RE/TA)、税息前利润/总资产(EBIT/TA)、权益市值/总债务的账面值(MVE/TL)、销售收入/总资产(S/TA)、流动比率、总债务/净价值、长期负债/资本金等指标。
(二)企业信用数据的加工处理和企业信用评估。要形成征信产品,散乱无序的信息首先必须经过分类、比较、计算、判断、编撰等加工处理过程,然后对企业信用进行评级和打分,最终形成征信产品并标以价格。企业信用的评估是区分不同企业信用质量的关键。
(三)企业信用产品的公开与使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司法部门、企业本身是企业信用产品的主要需求者,在经济利益推动下,一些专门从事企业信用调查服务的公司得以创建。当前国际著名的企业信用调查类公司主要有三家:邓白氏集团、格瑞顿公司、TCM国际信用管理集团,它们是国际企业信用市场的三巨头。如邓白氏集团始建于1841年7月,总部位于美国新泽西州的一座小城。它拥有全球企业档案5700多万份,其中就有20多万家中国企业的资信档案。1998年邓白氏集团的产值约为21亿美元,是企业信用市场的最大供应商。其生产的企业信用产品十分丰富,包括邓白氏风险指数报告、普通企业资信调查报告、深层次企业资信调查报告、专项问题调查报告、公司家谱等12种信用产品。邓白氏集团在全球4O多个国家中拥有130个直接办事机构,销售网络遍及全球。企业信用产品的销售和使用,扩大了交易规模,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率,大大促进了美国新经济的繁荣。
第三部分 湖南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省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信用体系已初具雏形。主要体现在:社会信用依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不断构建和完善,各种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如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机构已初具规模;资本管理方式与运营手段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信用评价体系已成为银行信贷管理的基础一环;社会信用问题逐渐引起社会各方的关注等。这些都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和条件。特别是最近几年,我省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力度,努力构筑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信用主体,采取了一系列得力措施,促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省人民共同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如2002年,我省开展了“诚信湖南”的主题活动,有力推动了诚信经营和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了经济发展环境。为了积极配合省委、省政府打造诚信湖南的活动,形成我省银行业优质客户群体,
由于过去我们关注的重点主要放在经济增长和企业效益提高上,对于维系经济正常运行的社会信用问题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把它提到应有的重视程度,因而,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步伐明显落后;个人信用体系基本上还是空白;信用体系各个环节相互脱节,没有形成合力;信用意识和道德规范不高,信用秩序紊乱等现象还比较突出。
一、信用缺失的问题突出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缺乏诚实的市场经济必然是不正常的。在比较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信用结算可达90%左右,美国的信贷消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5%,信用已成为个人和企业经济行为的通行证。我国由于信用制度建设滞后,每年因信用缺失等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5855亿元,相当于当年财政收入的37%;目前我国现汇支付高达80%,信贷消费只占国家信贷总额的1%。更为严重的是,信用缺失破坏市场经济基础,动摇投资者信心,已到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
(一)拖、逃、废债务现象屡禁不止。目前,由于部分市场主体信用意识淡薄,经济活动中债务拖欠、恶意逃废债务现象还相当严重。如企业间相互拖欠货款,销货企业不能及时收回销货款;贷款企业拖欠银行贷款逾期不还,甚至逃废银行债务;银行的不良资产增加。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亿元;由“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亿元。据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调查统计,2003年底,我省银行业不良货款率为22.8%,比全国平均水平高7.6个百分点。一是拖欠贷款本息、逃废金融债务的问题十分突出。2003年7月末,我省国有商业银行被逃废的贷款本息达到21.56亿元;全省国有、非国有破产企业中,借破产之名逃废商业银行贷款本息达23.64亿元。二是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为骗取资质证明或虚增注册资本,不少企业在资产审计和工商登记注册中提供虚假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和证明材料,以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等手段,严重扰乱了登记注册秩序,同时也为企业破产后的债务偿还埋下了隐患。三是企业间三角债相互拖欠严重、企业资金回笼不畅。据有关方面统计,目前全国约有1.5万亿元企业“三角债”,很多企业被迫采用现款支付,每年因此增加的财务费用高约2000亿元;2003年末,我省工程涉及拖欠款的企业达1023家,总拖欠量达97.8亿元,拖欠面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假冒伪劣产品仍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目前少数地方和部门基于局部的私利,保护主义严重,打假工作不力,甚至包庇、纵容制假贩假活动,导致一些生产和经营者利欲熏心,制假贩假现象突出,如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能达到规定的标准,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产品以次充好,掺假制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缺斤短两,假冒注册商标的,假冒专利的,盗版复制的,假冒产地、厂名、厂址的,假冒认证标志的,不符合执行标准的产品屡见不鲜,特别是假冒伪劣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直接危及人民的生命安全;售房欺诈问题较多,建材质量低劣,房屋渗水、墙体开裂、开发商借故推迟交房日期、买主几年拿不到房产证、违章搭建、侵占阳光权等问题也大量存在,消费者苦不堪言;建筑装饰材料质量的投诉案件也很多;医疗投诉仍居高不下等等。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我国由于产品质量低劣或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2000亿元;据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统计,2003年,全省各级消委共受理投诉38747件,其中重大事故56件,致死5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三)合同欺诈、逃骗税和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市场经济中的契约关系,是维系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唯一途径,严格履行这些契约,是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转的根本保证。合同违约,商业交易中欺诈行骗、恶意偷税欠税、蓄意骗汇骗税等不乏其例,消费者恶意欠债行为屡屡发生。据不完全统计,当前我国每年订立的合同约有40亿份左右,合同标的14万亿元,然而,1990年以来平均合同履约率只有50%多一点。据湖南省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3年全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诈骗罪收案数868个,比上年增加40个;贪污贿赂犯罪收案数724个,比上年增加73个。据统计,2003年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共稽查偷逃税案件1.37万家,查补各项收入7.41亿元,其中税款6.71亿元,罚款0.59亿元,滞纳金0.11亿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共稽查偷逃税案件5.43万家,查补各项收入8.18亿元,其中罚款1.3亿元。
二、信用制度建设滞后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和个人信用以政府信用作支撑的基本信用制度已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体系建设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然而,由于各方面原因,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步伐严重滞后,缺乏一套完整的,能覆盖全国的社会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大多数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受业务范围、地域、技术、资金及人员素质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各自为政,画地为牢,其评价资料难以实现社会共享,独立性和公正性也难以得到社会认可,使信用关系得不到真正保护。
(一)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一是信用评定滞后,评价标准不统一。企业信用评估很不规范,信用评估机构资质参差不齐,既有政府部门所属的评估机构如外经贸系统、国家统计系统、银行系统等下属企业对企业信用的评估,也有市场驱动型的商业评估机构如北京新华信、上海中商征信、华夏国际企业资信咨询公司等。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企业信用评估可信度低,信用市场十分混乱。二是尚未建立起作为信用体系基础的信用记录、征信组织和监督制度。目前,虽然对企业信用及其他经营行为的记录和监督也存在,但既不完善且又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等不同部门中,没有形成体系,从而难以形成完整的信用记录,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三是企业内部普遍缺乏信用管理制度。企业内部办公室、人事部、销售部门似乎一个都不能少,但很少有企业设立专门的内部信用管理部门、机构或人员,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以及受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的现象频繁发生;因对合作客户的信用状况缺乏了解而受骗上当,导致经济纠纷大量出现。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一个专门组成部分,包括对应收帐款和商品销售的管理;对与企业发生业务关系的所有主要客户信用状况的调查、征信和管理,是企业财务会计部门连接各业务部门的桥梁,也是企业筛选客户、“去伪存真”,并与诚信客户保持长期联系的纽带。这一重要管理环节的普遍缺乏,必然导致失信行为大量发生。
(二)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几乎是空白。首先,缺乏明确的个人信用记录。个人信用记录的基本内容主要有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个人社会档案、个人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和收入来源、个人可支配的用于抵押的资产组成。在目前经济活动中,居民个人的信用记录普遍缺乏,导致在一家银行欠账的客户,在另外一家银行照样能开立新账户并获得贷款。其次,缺乏建立个人信用记录的相关资料。目前还未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不透明,有关个人的社会信息资源分散在派出所、单位、税务、工商、医院、银行、证券、保险等各部门。没有个人或家庭的资产负债表,对个人的现金收入、支出、个人债权、债务的分布等无系统的数据资料和报表,缺乏个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和基本标准,无法形成统一的个人信用档案,对个人的信用评估也无从下手。目前西方国家个人消费信用占信贷比重普遍在30%以上,而个人信用相关资料的有无和齐缺是能否得到银行信用贷款及分期付款优惠的先决条件,是一个人在社会中安身立命的“通行证”。再次,缺乏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评估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集中统一的专业化的对个人信用记录进行系统整理搜集和发布的专业信用评估机构,信息资源分散,不能共享,评估指标体系不统一,评估结果可比性不强,既不利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也不利于与国际同行业接轨。
(三)政府信用制度建设亟待加强。政府信用在社会信用中处于非常突出的位置,政府信用丧失,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也就无从谈起。
目前,湖南省各级政府的信用基础尚不稳定,示范效果不明显。主要表现在:第一、政府拖欠问题突出。有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应由自己兴建的公益事业交由企业垫资兴建,却无力偿还债务或发生拖欠,令企业叫苦不迭;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还存在以挂帐形式拖欠企业的餐费、招待费等现象,令企业难以忍受。2003年底,湖南各级政府共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近40亿元。第二、有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为企业融资活动提供变相信用担保,而发生偿债危机时,又推卸责任,逃避债务。第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干预经济活动。第四、少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存在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
(四)征信业服务亟待加强。湖南省征信服务行业是在金融机构的推动下起步,目前不同类型的信息咨询机构正逐渐按照商业化原则在市场上展开竞争,向客户提供客观、独立的资信调查报告,但征信服务发展滞后的问题仍然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是征信服务面窄量少,市场运作的专业化程度不高。征信服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其发展水平与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我省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其市场化程度与沿海地区存在一定差距,征信服务的市场需求相对较少,尽管在征信市场准入管理上没有任何特别的规定,然而目前我省还没有注册一家专业性的商业征信公司,也没有外地知名的专业性征信公司在湖南设立分支机构,市场运作仅仅依靠信息咨询类公司进行资信调查服务,大大降低了征信业发展的专业化程度。
二是机构规模普遍较小,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我省可以从事资信调查的信息咨询类公司总体规模普遍较小,大多是民办机构或者是某些单位的附属机构、衍生机构等,从业人员从几个人到几十个人。据全省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显示,全国咨询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平均从业人员仅为12.01人,湖南省也只有15.07人,而且这些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多,这严重影响了我省征信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是信用数据的收集渠道不畅通,已成为征信业发展的瓶颈。由于企业信用数据开放无法可依,难以把握数据开放与保护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一些企业难以把握数据开放与保护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存在征信数据保密的传统,不清楚应该开放何种数据;社会信息系统发展滞后,征信数据资源缺项太多,收集和协调征信数据的技术手段落后;征信数据的市场价格难以把握,信用信息收集成本过高;征信数据资源被一些政府部门和民间机构垄断和封锁,制约了征信数据的开放。总体上来说,我国和我省企业资信数据基本上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
信用数据收集困难、信息缺失、成本偏高,一方面导致资信调查报告难以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被调查对象的资信情况,征信报告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也难以被委托人接受,客观上减少了征信的市场需求;另一方面微薄的盈利空间使得有意进入征信市场的机构望而却步,制约了征信市场的正常发展。信用信息不完整,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作出公正、客观、真实的评估,也无法将有不良记录的公司和个人列入失信的“黑名单”,以达到规范市场信用秩序、净化市场环境的目的。
三、信用缺失和制度建设滞后的主要原因
从目前的情况看,信用缺失和制度建设滞后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制性缺陷。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已经被打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确立,与之相对应的信用环境虽发生较大转变,但信用体系建设仍明显滞后。当前出现的信用缺失现象,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体制性缺陷是信用缺失的根源。
我国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新体制尚未发育成熟。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行政行为与世贸组织规则和市场经济准则还有差距,“越位”、“缺位”、“错位”的现象较为突出,行政管理体制不完善,政府不合理干预经济制度缺陷仍然存在,金融体制改革缺乏应有的信用制度保障。同时,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企业产权不清、职责不明的弊端未能彻底消除,如国有企业、国有银行都是国家投资兴办的,国有企业之间的债务关系、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模糊,导致不少企业认为国有企业用国有银行的钱,是政府的钱从右边口袋放到左边口袋,占用不还天经地义。此外,企业改革步履维艰,与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还有很大差距,没有形成切实按市场“游戏规则”办事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外部制约机制。还有一些国有企业就像一座庙,经营者就像过夜的和尚,过一夜就走,不用承担信用缺失的风险。总之,体制上缺乏信用制度和信用意识,必然放纵、助长和庇护了各种背弃信用的社会行为。
同时,“地方保护主义”对企业信用问题的泛滥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有的地方政府或管理部门认为,只要能搞活经济,实现地方利益的最大化,不管经营者采取什么方法和手段,一概不加干涉,甚至为逃废债者撑起保护伞;一些基层法院判决不公、执行不力,使逃废债行为屡屡得逞。有的地方在一些失信和诈骗案件的审理中,干扰执法,纵容偏袒不如期履约清偿债务的本地企业。据湖南省企调队通过对228家企业的问卷调查结果,53%的企业认为外地企业起诉本地企业时,司法部门不积极;49%的企业认为在审判时有明显偏袒本地企业的行为;51%的企业认为在执行判决时,司法部门不积极执行。
(二)信用道德和信用文化欠缺。虽然诚实守信始终是我国几千年传统文化的主流,是倍受推崇的美德。但是,由于我国近代市场经济发育较晚,市场信用交易不发达,新中国成立后又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经受真正的社会信用关系的洗礼和考验的时间不长,许多企业对于信用关系与其生死攸关的重要性体会不深、认识不足。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个人,不重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的培养;加之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不讲信用的企业照样可以生存和发展,坑蒙诈骗者也有一定的市场,反过来对社会信用道德体系形成强大冲击,造成信用缺失的恶性循环,因而在社会上没有树立起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信用道德评价和约束机制,信用失衡就成为社会普遍现象。
传统信用文化是制约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关键因素之一。不同的社会和经济形态有不同的信用文化。小农经济、计划经济、市场经济,其经济运行是建立在不同的信用文化之上的;反过来,不同的信用文化又反作用于不同的经济形态。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信用文化十分发达,讲信用蔚然成风;信用已作为商品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我国历史上,“童叟无欺,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美德,并在小农经济、计划经济条件下都得到了维持。现阶段我国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传统的信用文化、信用制度被打破,而新的信用文化、信用制度尚未建立,导致信用缺失的现象比较严重。
(三)利益驱动。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承认人们追求个人利益的合法性,而且以经济利益为驱动,鼓励有条件的个人和地区先富起来,不断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以达到最后共同富裕的目标。但是,在整个社会商品意识活跃起来的同时,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社会伦理迷失和思想混乱,滋生了个人主义和拜金主义思潮。不少企业经营者错误地认为:讲效益就是唯利是图,讲竞争就可以不要规则,讲发展就是要不择手段。很多人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而走入缺德经营、违法经营的误区,干起了损人利己的勾当。
同时,失信成本低且获利丰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追求利益的动机非常明确。他们是否选择违约,既取决于他们个人的道德素质和社会法治的程度,也取决于违约成本的高低。当违约所预期的收益大大超过违约所需支付的成本时,他们大部分人便会选择违约。失信成本是失信者为其失信行为付出的代价,它包括道德成本、经济成本和法律成本。由于社会道德规范的弱化,体制改革的滞后和法律对失信者的惩治力度偏小等因素影响,失信者的风险成本低,不少经营者轻松选择了“失信”这一捷径敛财,助推了社会失信行为的泛滥。
(四)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对一个社会来说,德治与法治是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的。社会信用问题既是一个社会伦理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法律法治问题。健全的法制是社会信用规范的基础和保障。在一些征信国家,大都有比较健全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这一体系包括国家关于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包括银行信用方面的立法、非银行信用方面的立法和失信惩罚机制);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督管理;政府对全社会的信用教育和信用管理的研究和开发。目前我国在这些方面都存在严重不足,有关社会信用规范的法律制度散见于各种法律条文中,尚未形成独立的社会诚信法律保障体系,有的还自相矛盾、互相抵触,使缺失社会信用的人有机可乘。在立法方面,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针对信用方面的立法仍然滞后。同时,政府对信用市场的监督管理薄弱,对从事企业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法律服务和征信中介、资信评估等)缺乏监督,造成虚假信息盛行。此外,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也相当严重。国家的法律不全,政府的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社会法治程度低,对失信者缺乏威慑力,直接纵容了社会失信行为。
(五)网络技术相对落后。纵观美国企业信用市场发展史可以发现,信息和通讯技术特别是网络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100多年时间内,美国的企业信用市场发展缓慢;但进入70年代后,随着现代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美国企业信用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网络时代的到来大大加强了企业信用市场的透明度,大大改变了企业信用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了获取信息资源的成本,为一体化的企业信用市场的形成提供了载体。通过网络可以及时跟踪企业信用,惩罚不守信者。目前我国网络化建设的落后,十分不利于企业信用市场的培育;而这一问题的解决绝非易事,需要政府、银行、企业等的共同努力,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建立企业信用制度任重而道远。
(六)法律或法规缺陷。企业和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开放和市场化运作是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许多国家通过相应的法律或法规对信用数据的开放作出了明确规定。一般来说,采集和共享的信息包括银行内的借贷信息和政府有关机构的公开记录等,功能完善的信用数据库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必备的基础设施,各国的征信中介机构一般都建有自己的信用数据库,记录企业或个人的相关信用信息。美国的邓白氏公司所建数据库,涵盖了超过全球5700万家企业的信息。征信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公开和正常的渠道取得和检索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但目前我国在征信数据开放与使用等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和一些专业机构掌握的可以公开的企业资讯没有开放,如公安、工商、人事、税务、统计等部门掌管着大量的企业的信息资源很多没有公开,增加了征信过程中获取企业信息的难度。
第四部分 加快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政策建议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建设和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之策。“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政无信必颓”,这个基本的市场规则在今天更为凸现。对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报告均作了重要论述。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抓紧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体系、信用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 近年来,我国和我省虽然在诚信建设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发展方向尚有较大距离。
信用服务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信用服务市场的开放也只是时间问题。目前,全国各地各部门正在积极行动,全面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山东、吉林、广东、江苏、重庆等省市已专门制定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的文件,明确以强化企业信用为重点,整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方针。在建立个人征信制度方面,上海、深圳等城市已做了积极探索,并取得初步成效。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于2000年正式开通,目前已采集316余万市民的信用记录,包括个人消费信贷、水、电、煤、电信缴费、大学生助学贷款、租赁、司法等方面的信用记录,出具个人信用报告84余万份,日查询量达到4000份左右。因此,加快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已成为我国和我省当前经济生活中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加强信用道德教育,增强全民信用意识
信用危机,并不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特殊现象,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也同样经历了很长的信用缺失时期,社会经济活动充满欺诈,不讲信用的现象处处可见。因此,亚当.斯密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既提出了“看不见的手”,也提出了“道德情操论”,“诚实守信”和“公序良俗”为世界范围内市场经济的道德准则。市场经济实质上是信用经济、道德经济。各种复杂的经济活动,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道德规范来维系,诚实守信才有可能促进双方交易的成功,而信用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社会主体之间的信任和诚信的理念。只有当市场竞争行为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为道德基础时,我们才能避免囚徒困境,真正拥有自由选择权,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
当前,要整顿和规范社会信用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必须首先从德治入手,加强对公民的信用道德教育。讲信用应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基本公德。2001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在2001年“七一”讲话中,江泽民同志再次强调:“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的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础”;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法律和道德都是约束人的行为的,社会道德约束是法律约束的前提和基础,人们只有具有道德约束的品质修养,才能自觉遵守法律的约束。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通过宣传、教育、典型示范等多种方式强化道德和信用意识,从思想上、行动上彻底根治诱发失信的投机心理,从而激发人们讲信用道德的内在动力和自主意识,把诚实守信变成自觉的行为。只有形成人人讲诚信、人人参与诚信建设的良好氛围,才能保障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湖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早日实现。
二、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监督的管理体系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既不是一个区域性问题,也不是一个部门或行业性的问题,它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银行、公检法、海关、税务、保险等社会的各个层面和许多体系不同的部门,既需要各个层面和部门协调一致,又需要出台一系列法规制度和政策以保障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包括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和政府信用三个方面。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我省作为经济欠发达省份,政府信用是一个杠杆和支点,把传统体制和市场经济连接起来,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基础性、决定性和示范性作用。因此,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协调和管理职能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规范政府行为,打造政府信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新的发展观、新的政绩观以及强化实事求是、执政为民的理念,是党在新时期工作思路的重要完善和发展。围绕这一工作思路,要逐步建立科学的政绩考核制度,防止一些党政干部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要真正按照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的:“为便于人民群众知情和监督,要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政府职能要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做到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一切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要加强对政府公务员的信用教育,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行为准则,发现问题要严肃查处,不得姑息,因为政府对人民的诚信是政府诚信的本质,其最高标准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做到言必信、行必果,才能取信于民众、立信于天下。
二是政府可以发挥自身优势,利用行业和部门数据库,大力扶植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信用数据采集是整个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和基础,在这个方面建议分两步走:在信用体系建设初期,由人民银行牵头,着手建立包括个人基本资料、健康状况、社会背景、经济状况、信用记录、公用事业缴费情况、犯罪、诉讼以及个人储蓄存款、信用卡等信息在内的全省乃至全国数据共享的个人信用体系,制订征信发展规划,草拟相关的规章办法,联合工商、税务、公安、银行等部门,整合现有信息资源等,最终初步建立我省乃至全国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好基础。在此基础上,由政府出面协调、督促工商、税务、国土、房管、海关、司法等部门在保密制度允许的情况下,将自建数据库中的部分内容提供给信用中介机构或与信用中介机构共享,支持信用体系的建设和信用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共同打造湖南诚信平台。
三是积极推动信用体系建设的立法,监督市场经济主体间依法公平、公正地披露信息和使用信息的义务和权利得以实现,保护公平竞争。当前,首要的是要加强对与信用活动相关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专业服务领域的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整顿、规范现有的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严格执行我省
综上所述,政府采取措施积极推动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其作用不是直接参与信用评估机构的经营,而是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规范从业行为,加强对政府和社会信息网络资源的整合和改造,构建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从欧美和亚洲地区著名的信用评估机构来看,绝大部分机构采取的是民营方式。政府在规范信用评估市场环境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促进信用评估机构数据的可得性、组织民间协会进行自律管理、认定从业资格和注册公司、核发培训执照等方面。在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初期,政府可通过加强信用管理教育、培育信用管理机构、加大信用违规惩处力度来推动这项工作。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还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是个新事物,全国各地正在实践中摸索。上海市从1999年7月开始,率先启动个人信用征集试点,2001年10月又启动了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的建设,并于
三、规范信用体系建设的源头,打造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市场化发展的平台
根据一些国家和部分省市的成功经验,要从根本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现代市场体系和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当前,致力于长远,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推动我省信用服务体系建设的跨越式发展。具体操作中,要把行业和企业信用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点。
(一)强化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和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建立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现代企业制度,不仅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也是加快建立企业信用制度,强化企业自身信用风险控制,促进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发展,从根本上解决企业间信用危机,营造—个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的微观基础和前题。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要尽快建立健全自身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财务核算制度、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应付帐款管理制度等)和客户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客户授信制度、应收帐款管理制度等),以提高企业信用的自我约束能力和防范、规避信用风险的能力,形成对失信企业和机构的市场约束机制,使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在各企业的客户管理中被筛选掉,使其没有市场活动的机会和空间。
(二)注重与国际行业标准接轨,建立科学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好基础。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仅有信用评估机构远远不够,没有科学的、统一的信用评估体系,各个评估机构作出的信用评估结果势必大相径庭,不利于信用体系在全省、全国范围内推广,也不利于与国际同业接轨。如目前上海资信公司对上海市民个人信用评价结果,拿到广州、深圳等地不一定能得到认可。因此,我省在制订统一的信用评估体系时,一定要参照全国统一的评定标准、评定方法和评定等级。
(三)大力促进信用数据的开放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协作。信用信息的市场化是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客观基础,是建设信用体系的必由之路。当前,推动信用信息的市场化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可依托某一政府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服务中心。企业信用服务中心在各商业银行的信用评估制度的基础上,尽快整合工商部门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比活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消费者信得过产品”、“百城万店无假货”的评比活动以及财税部门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公安部门建立的居民身份证系统、人口管理系统等信用信息,建立一套完整统一的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估的制度和评估体系;二是我省信用服务行业在逐步发展过程中,也可适时成立行业协会,主要是进行行业自律,制订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开展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进行国际交流活动等,所有行业协会或信用中介机构有义务提供已被其掌握的企业代码、名称、数据更新日期以及其它简要信息。在此基础上,逐步健全企业信用档案,构筑统一的企业信用服务平台,实现对企业信用进行调查、监控和对外公布等,以保障部分企业的信用信息被社会知晓,逐步推进信用管理科学化、法制化,最终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好基础。在条件成熟后,可考虑将政府部门建立的联合征信系统转换为市场化运作模式,改制为专门从事征信业务活动的法人机构。
四、进一步健全信用管理政策和法规,强化失信惩戒机制
要整顿社会信用秩序,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要求,建立和健全有关社会信用的法律、法规,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人们的信用行为,为征信数据的开放作准备。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信用管理的立法建设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首先,建立和健全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为社会信用制度和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国家和有关管理部门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从维护经济关系双方正当权益出发,尽快研究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规定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范围以及涉及个人隐私和企业秘密的处理,明确信用数据开放方式、渠道和开放程度,增强社会信用信息的透明度,明确信用关系确立和解除的原则、条件,信用关系确立后双方应享有的权益和应承担的责任、义务,信用关系破裂后责任方对受损方在经济上应给的补偿和在法律上应受的惩罚措施,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法律手段,强化公民和企业的信用法制观念,加大企业或个人失信的成本,迫使其行为趋向守信,让守信成为守信者的通行证,确保社会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
其次,加强对企业征信服务业进行行业管理。一是国家有关部门要参照国际通行法规,根据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内控机制和财政审计、社会监督机制,使企业的会计核算合法透明,准确地反映企业经济活动及资产、负债、盈亏情况,为经济信用活动提供真实资信。二是要针对当前我国及我省信用评级机构信息分散、部分评级结果商品化、少数行政主管部门人为控制评级结果的实际情况,要着力打破行政垄断、鼓励竞争、注意规范评级标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加快信用评级相关法律的制定,规定企业和个人资信数据资料采集、等级评定、征信提供的合法程序,从法律上确立信用评级的地位,从而为提高社会信用质量,规范社会信用秩序,提供可操作性的指导,使社会信用咨询服务活动有序进行。
第三,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创建企业和个人信用制度所需的法制环境。一要完善民法及有关法律中有关债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以确保信用关系中债权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并强制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二要尽快制定对生产假冒伪劣、销售假货、以次充好的企业和个人的处罚措施;三要制定有关法规,严格规范涉及信用记录、使用及评估活动的机构和组织行为;四要对债务人的违约制定更加严厉的赔偿和惩罚规则,同时要完善刑法中对欺诈和非法侵占等恶意失信行为进行处罚的有关规定。在我国信用立法出台前,各项政策法规还未配套的时期,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制订地方性信用法规,并配套出台个人征信管理办法、企业征信管理办法和公共信用纪录归集与使用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四、强化信用执法力度,规范社会信用行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近些年社会信用秩序难以走向法制轨道的主要原因之一。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提醒我们,诚信经济不是仅有道德软约束就可以形成的,还需要社会制度的硬约束,尤其少不了失信惩罚机制。失信惩罚机制的建立,既要严厉打击失信者,让他们破产出局,又要保护广大守信者和他们的利益不受侵犯。对那些在经济活动中,违反社会信用法规、法律者,要视其情节轻重、造成的损失大小,给予一定的行政制裁和经济处罚,情节恶劣、损失重大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们认为,当前实施失信惩罚机制的重点包括:公安、法院、银行、税务应将公民个人和法人企业的各种违法犯罪记录、民事诉讼记录、欠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记录、偷逃漏税记录依法向社会公布。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的:“要加大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力度,重点是继续抓好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等方面的专项整治。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非法传销和商业欺诈行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惩处盗版侵权行为。要严厉打击偷逃骗税、洗钱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全省开展专项整治,加大失信惩治力度,促进信用监管体系建设。
通讯地址:湖南省政府大院六办公楼
作 者:湖南省统计局综合研究室 曾斌求
邮政编码: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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