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上如何划分城乡?


建国以来,我国对城乡划分规定作过多次调整,但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界定城乡范围的难度越来越大。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准确评价我国的城镇化水平,2006年,国家统计局在认真总结以往城乡划分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新的《规定》以国务院关于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基本划分单元,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根据《规定》,城镇由“城区”和“镇区”组成。“城区”是指城市中可观察到的已建成或在建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已连接到的村级地域,城区分为“主城区”和“城乡结合区”。“镇区”是指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已连接到的村级地域,镇区分为“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和“特殊区域”。特殊区域指地处城区、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以外,不隶属乡级行政区域,并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和其他特殊区域等。

    城区、镇区划定以后,其他区域均为“乡村”。乡村由“乡中心区”和“村庄”组成。乡中心区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驻地的村级地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