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这个时代,“改革”几乎成了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无论是中央领导还是平民百姓,无论是谈笑之鸿儒,还是往来之白丁;无论是学术报告,还是坊间闲谈……举凡是对中国走向关切之人,几乎没有张口闭口不谈改革的。
其实在发展中国家之中,“改革”并非中国之专利。自上世纪70年代末拉美国家爆发经济、金融危机,从而开始经济自由化改革以来,改革的潮流就涌动不息。再加上80年代中期中国的经济改革全面拉开序幕,80年代末苏联东欧集团土崩瓦解开始经济转轨,更是给整个发展中国家的改革大业打了一针强心剂,从此改革真是世界潮流、浩浩荡荡,大有顺之者昌、逆之者亡的气象了。
托尔斯泰曾说,就婚姻而言,幸福的家庭都是相同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对比各国改革之成败,这句话似乎应该倒过来说才对:“就改革而言,成功之处各有各的秘诀,问题所在却都是相同的”。其中,“局部性改革”现象就是国际学术界几乎公认的发展中国家在改革中几乎必然出现的一大顽症。
所谓“局部性改革”(PartialReform),专指改革仅集中发生在某些特殊领域,或者在达到一定程度后即陷入停滞。许多著名的学者在对非洲、拉美和中东欧发展中国家考察之后,均警告在这些国家所发生的局部性改革现象不仅可能导致改革原来所设想的成果迟迟无法兑现,而且会导致公众对改革的公平性产生严重怀疑。比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近年来在中国颇受公众瞩目的斯蒂格利茨就斩钉截铁地指出,局部性改革会使改革的收益仅仅集中于某些特殊的社会团体,或者部分人能够享受到改革所带来的受益,但成本却仅仅由某一部分人承担。我们中国人难道不会对此产生特别的感触吗。
通俗地说,局部性改革就是指改革的进行到一定程度,欲退不得,却也欲进不能。由于改革是个系统工程,因而半吊子改革必然会造成制度的扭曲,出现一部分人因为已经进行的改革而受益,而另一部分人却因为原先承诺的改革不彻底,因而无法(像第一部分人那样)享受到改革所带来的好处,并且还往往必须承担大部分改革所带来的成本和痛苦。比如说,放开产品市场,却不放开价格市场,就使某些人因为掌握了定价的权力而为自己谋私利的空间;或者只放开消费品的价格,而不放开投资品的价格,也会产生同样的效果。再比如说,(有些国家)在私有化进程中优先进行那些会给一部分人带来好处的私有化,而如果进一步的私有化会危及到它们利益时,他们反而会加以反对了(和赞成放开一部分价格,却反对放开另一部分价格一样)。无他,利益使然也。
局部性改革中的一个共同点是,那些在改革进行到一定程度后开始反对改革的人,其实正是那些改革开始是大力拥护的人,甚至直接就是改革的发动者。这些人的共同特点是握有权力,尤其是政治权力,是议事日程的制定者,是权力的垄断者和使用人。他们发动改革,也许会兼利国家,但其底线却是不容自身利益受损。
问题还不仅仅于此。权力往往构成精英们地位、财富和租金的直接来源。政治精英们在失去权力的同时,也会失去权力所带来的寻租机会,因此他们会尽力保住他们的既有权力。改革能给他们带来利益最好,如若改革威胁到他们的利益,他们就会毫不犹豫地阻止和反对改革,他们手中的权力能够保证他们做到这一点。因此,改革只能进行到这样的程度,即改革的进行会使拥有权力的改革发动者的利益最大化,一旦改革开始威胁到他们的利益,即使改革的进一步进行对整个国家有莫大的好处,他们也会动用权力予以反对改革。当然,这么做的理由可以信手拈来,甚至可以打着反思改革,为广大民众谋福利的旗号。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定条件下,局部性改革并不意味着无法实现经济效率的提高和快速的经济增长。随着财富总量的扩大,潜在的租金规模也会更高。获利动机会促使政治精英考虑并允许一定程度的制度变迁,刺激经济增长并从中获取更多的利益(Olson的“坐寇论”与之神似)。另一种情况是政治精英们发现在现有制度安排下从其他社会阶层中获取的租金很少,那么他们也会考虑并允许新的制度安排,提高其他社会阶层的福利总量,从而使得他们能够获得更多的租金(麻省理工大学的Acemoglu,哈佛大学的Johnson和Robinson持此论)。但另一方面,财富和资源在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分配格局可能会随着改革的进行而发生变化,并可能进一步影响到政治精英的实际权力(defactopower)。如果政治精英的实际权力被改革所侵蚀,他们利用权力获得租金的能力也会被削弱。因此,政治精英会对改革的每一步进展均进行仔细的权衡,不仅考虑改革的经济效果,也要顾虑改革的政治后果。换言之,综合权衡的结果是“改革者”会有所为有所不为:反对并阻止那些会直接减少租金或削弱其寻租权力的改革,支持和贯彻那些会直接增加租金且不会削弱其寻租权力的改革。
可惜的是,现有局部性改革的理论把矛头均对准了国家一级的政治精英,或曰各国的中央政府,鲜有分析地方政府行为的。大可不才,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以中国农村经济改革进展为例,分析了地方政府在导致局部性改革中所起作用的逻辑和机制。据本人所知,这应该是局部性改革文献中,以地方政府为分析对象的唯一一篇吧,好像也是用计量经济学方法予以实证的第一篇。哈哈,有点坐井观天了。这篇文章的中文版即将在《经济学(季刊)》上发表(编辑先生告诉我说会在明年第一期上刊出),有兴趣者不妨一读。英文的文章估计会在明年于芝加哥举办的MPSA会议上演示。欢迎有识之士在这方面指出谬误,如果大可把话说满而被行家指正,在明年开会时予以改正还是来得及的呀!同时最后说一句,本文把分析对象锁定为地方政府,并不代表更高一级的政府就不需要对局部性改革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原因何在,我们放到以后再说。
至于如何用局部性改革理论来分析当前中国经济改革的成败和问题,以及如何看待当前各方对改革方向的争论,就留待读者自行玩味吧。
其实在发展中国家之中,“改革”并非中国之专利。自上世纪70年代末拉美国家爆发经济、金融危机,从而开始经济自由化改革以来,改革的潮流就涌动不息。再加上80年代中期中国的经济改革全面拉开序幕,80年代末苏联东欧集团土崩瓦解开始经济转轨,更是给整个发展中国家的改革大业打了一针强心剂,从此改革真是世界潮流、浩浩荡荡,大有顺之者昌、逆之者亡的气象了。
托尔斯泰曾说,就婚姻而言,幸福的家庭都是相同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对比各国改革之成败,这句话似乎应该倒过来说才对:“就改革而言,成功之处各有各的秘诀,问题所在却都是相同的”。其中,“局部性改革”现象就是国际学术界几乎公认的发展中国家在改革中几乎必然出现的一大顽症。
所谓“局部性改革”(PartialReform),专指改革仅集中发生在某些特殊领域,或者在达到一定程度后即陷入停滞。许多著名的学者在对非洲、拉美和中东欧发展中国家考察之后,均警告在这些国家所发生的局部性改革现象不仅可能导致改革原来所设想的成果迟迟无法兑现,而且会导致公众对改革的公平性产生严重怀疑。比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近年来在中国颇受公众瞩目的斯蒂格利茨就斩钉截铁地指出,局部性改革会使改革的收益仅仅集中于某些特殊的社会团体,或者部分人能够享受到改革所带来的受益,但成本却仅仅由某一部分人承担。我们中国人难道不会对此产生特别的感触吗。
通俗地说,局部性改革就是指改革的进行到一定程度,欲退不得,却也欲进不能。由于改革是个系统工程,因而半吊子改革必然会造成制度的扭曲,出现一部分人因为已经进行的改革而受益,而另一部分人却因为原先承诺的改革不彻底,因而无法(像第一部分人那样)享受到改革所带来的好处,并且还往往必须承担大部分改革所带来的成本和痛苦。比如说,放开产品市场,却不放开价格市场,就使某些人因为掌握了定价的权力而为自己谋私利的空间;或者只放开消费品的价格,而不放开投资品的价格,也会产生同样的效果。再比如说,(有些国家)在私有化进程中优先进行那些会给一部分人带来好处的私有化,而如果进一步的私有化会危及到它们利益时,他们反而会加以反对了(和赞成放开一部分价格,却反对放开另一部分价格一样)。无他,利益使然也。
局部性改革中的一个共同点是,那些在改革进行到一定程度后开始反对改革的人,其实正是那些改革开始是大力拥护的人,甚至直接就是改革的发动者。这些人的共同特点是握有权力,尤其是政治权力,是议事日程的制定者,是权力的垄断者和使用人。他们发动改革,也许会兼利国家,但其底线却是不容自身利益受损。
问题还不仅仅于此。权力往往构成精英们地位、财富和租金的直接来源。政治精英们在失去权力的同时,也会失去权力所带来的寻租机会,因此他们会尽力保住他们的既有权力。改革能给他们带来利益最好,如若改革威胁到他们的利益,他们就会毫不犹豫地阻止和反对改革,他们手中的权力能够保证他们做到这一点。因此,改革只能进行到这样的程度,即改革的进行会使拥有权力的改革发动者的利益最大化,一旦改革开始威胁到他们的利益,即使改革的进一步进行对整个国家有莫大的好处,他们也会动用权力予以反对改革。当然,这么做的理由可以信手拈来,甚至可以打着反思改革,为广大民众谋福利的旗号。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定条件下,局部性改革并不意味着无法实现经济效率的提高和快速的经济增长。随着财富总量的扩大,潜在的租金规模也会更高。获利动机会促使政治精英考虑并允许一定程度的制度变迁,刺激经济增长并从中获取更多的利益(Olson的“坐寇论”与之神似)。另一种情况是政治精英们发现在现有制度安排下从其他社会阶层中获取的租金很少,那么他们也会考虑并允许新的制度安排,提高其他社会阶层的福利总量,从而使得他们能够获得更多的租金(麻省理工大学的Acemoglu,哈佛大学的Johnson和Robinson持此论)。但另一方面,财富和资源在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分配格局可能会随着改革的进行而发生变化,并可能进一步影响到政治精英的实际权力(defactopower)。如果政治精英的实际权力被改革所侵蚀,他们利用权力获得租金的能力也会被削弱。因此,政治精英会对改革的每一步进展均进行仔细的权衡,不仅考虑改革的经济效果,也要顾虑改革的政治后果。换言之,综合权衡的结果是“改革者”会有所为有所不为:反对并阻止那些会直接减少租金或削弱其寻租权力的改革,支持和贯彻那些会直接增加租金且不会削弱其寻租权力的改革。
可惜的是,现有局部性改革的理论把矛头均对准了国家一级的政治精英,或曰各国的中央政府,鲜有分析地方政府行为的。大可不才,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以中国农村经济改革进展为例,分析了地方政府在导致局部性改革中所起作用的逻辑和机制。据本人所知,这应该是局部性改革文献中,以地方政府为分析对象的唯一一篇吧,好像也是用计量经济学方法予以实证的第一篇。哈哈,有点坐井观天了。这篇文章的中文版即将在《经济学(季刊)》上发表(编辑先生告诉我说会在明年第一期上刊出),有兴趣者不妨一读。英文的文章估计会在明年于芝加哥举办的MPSA会议上演示。欢迎有识之士在这方面指出谬误,如果大可把话说满而被行家指正,在明年开会时予以改正还是来得及的呀!同时最后说一句,本文把分析对象锁定为地方政府,并不代表更高一级的政府就不需要对局部性改革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原因何在,我们放到以后再说。
至于如何用局部性改革理论来分析当前中国经济改革的成败和问题,以及如何看待当前各方对改革方向的争论,就留待读者自行玩味吧。